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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商环境新优势构筑高质量发展新支撑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1-15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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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思践悟】

  作者:秦平山(河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河北科技大学副研究员)

  高质量发展植根于市场主体活力,而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更好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深刻揭示了营商环境建设是一项永不竣工的系统工程。近年来,我国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完善产权保护、优化政务服务、提升监管效能,实现了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的显著跃升。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纵深推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加速重构,世界经济格局面临深刻调整。面对新的战略机遇,亟须构筑营商环境新优势,以此形成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以创新友好型生态催生新质生产力

  新质生产力作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其核心要素是知识、技术、数据和人才,具有无形性、网络效应、高流动性和正外部性等特征。新质生产力的孕育与壮大,离不开好的营商环境。构筑营商环境新优势,本质上就是为适应新质生产力而构建的创新友好型生态系统,这一系统满足创新活动对制度环境的特殊要求。

  筑牢创新基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需向更高效、更智能、更协同升级。一方面,发挥行政保护效率优势,健全覆盖全国的保护网络,实现专利、商标的快速审查、确权与维权,显著降低创新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推动保护手段多元化,积极发展仲裁、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另外,须前瞻性应对数字时代的挑战,加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创新成果的保护规则研究,平衡激励创新与促进知识扩散的关系。

  激发内生动力,培育包容审慎的创新文化。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前沿领域,科学设置“安全空间”,允许企业在监管框架内进行小范围测试验证,降低创新试错成本。与此同时,畅通“科技—产业—金融”的良性循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引导资本投向具有潜力的初创企业,为创新注入金融活水。特别需要发展针对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证券化等金融创新,解决无形资产估值难、流转难的问题。

  畅通要素流通渠道,构建安全高效的新型数据基础设施。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关键生产要素,具有非竞争性、可复制性、正外部性等独特属性。应加快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厘清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与安全治理规则。在确保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分级分类推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有序开放与授权使用,实现数据社会价值的最大化。规范发展数据交易市场,探索数据经纪人、数据信托等新业态,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动与价值释放。特别是要建立数据要素的贡献度评估和收益分配机制,保障数据生产者和处理者的合法权益。

  以制度型开放对接全球经济

  随着全球经贸格局深刻调整,制度型开放成为必然选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构筑营商环境新优势,是推动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支点。

  夯实开放根基,深化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负面清单,尤其是在金融、教育、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推进更高水平开放。探索基于风险的差异化清单管理,运用科学监管方法,明确限制措施的具体管理要求与流程,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同时,将负面清单管理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行业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紧密衔接,统筹开放与安全,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法规政策的透明度与连续性。健全涉企政策综合协调与事前评估机制,引入成本效益分析和影响评估工具,提升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建立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常态化、多元化沟通渠道,设立“营商环境观察员”等机制,及时响应企业合理诉求,形成良好的政商互动关系。特别是要加强政策稳定性,避免朝令夕改,建立政策调整的过渡期和缓冲机制,保护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

  拓展开放空间,主动对标与引领国际高标准规则。以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为契机,在“十五五”时期开展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压力测试。在竞争领域,全面落实竞争中性原则,基于公平竞争理论,保障各类企业平等竞争,防止选择性执法和隐性壁垒。在数字贸易领域,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评估、认证等多元化解决方案,平衡数据流动与数据安全。在可持续发展领域,将环境、社会和治理理念深度融入营商环境建设,通过制度设计将环境成本内部化,使绿色低碳发展成为吸引高质量外资的新优势。通过前沿领域的先行先试,将我国在数字经济、绿色产业等领域的实践优势转化为规则优势,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优化整体生态

  “十五五”时期的营商环境建设,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坚持系统观念,将其视为由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产权保护、要素配置、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法治保障等子系统构成的复杂巨系统。建设重心应从“单兵突进”转向“系统集成”,实现从“物理叠加”到“化学反应”的质变,形成营商环境新优势。

  强化制度协同,打通市场基础制度阻隔。应着力推动商事制度、信用监管、产权保护、要素市场化配置等领域的系统整合,消除制度间的摩擦和冲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归集企业全生命周期信用信息,形成精准“信用画像”,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据此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降低合规成本;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别是要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打破“数据孤岛”,形成监管合力。

  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提升治理效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破解多头重复执法问题,降低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持续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更多事项“一网通办”“跨省通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利用大数据实现惠企政策精准推送与“免申即享”“直达快享”,确保政策红利高效兑付,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夯实法治根基,提供稳定可靠保障。立法层面,需加快填补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法律空白,修订完善市场经济相关法规,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执法层面,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防止选择性执法和执法不公。司法层面,需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产权的平等保护,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机制,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

  《光明日报》(2026年01月15日 06版)

[ 责编:李伯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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