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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3-03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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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为城市开发建设“明底线、划边框”

  光明日报北京3月2日电 记者张胜日前从自然资源部获悉,为依法依规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进一步推动城镇开发边界精细化、差异化管控,该部发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实施、调整、监督全链条全流程规则。

  作为“三区三线”中的一条重要控制线,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办法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要守住资源安全底线,避让连片优质耕地和自然生态空间、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和高风险区、蓄滞洪区、大遗址保护区、重要矿产资源富集区域等不适宜城镇建设区域;要框定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并将其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严控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林地、湿地等,让城市发展从“依赖新增土地”转向“盘活存量空间”,从“向外扩张”转向“向内提质”。通过统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等空间底线,为城市各类开发建设行为“明底线、划边框”。

  办法加强了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时序实施管理。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细化完善城镇建设用地的规划分区、用地布局、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要求,统筹优化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城市空间。同时,要统筹增量用地和存量用地,统筹城镇地上和地下空间,促进土地混合利用和用途合理转换,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要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正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城镇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新城新区、开发区、非农产业园区等集中城镇建设用地等。

  为更好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办法还明确,在确保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维持城镇空间布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及重大项目建设,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和移民搬迁等7种情形,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正向优化。

  《光明日报》(2026年03月03日 08版)

[ 责编:徐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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