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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历史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有益探索——《秦汉国家形态与国家治理论稿》读后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3-09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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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评介】

  作者:王彦辉(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作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之一,卜宪群著《秦汉国家形态与国家治理论稿》于2025年10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以实证研究为支撑,从宏观视野考察秦汉时期的国家形态和国家治理问题,在方法论上实现了实证研究与理论探索的有机结合,是近年来秦汉历史研究的重要著作之一。书中提出的标识性概念和历史认识,对推动秦汉史研究进一步发展、推进中国历史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具有较大价值。

  提出秦汉“治理型国家”说

  何为国家形态,何为国家治理?这些习用的概念以往在历史学和政治学领域缺乏明确答案。为此,作者依据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结合学界相关论述,认为“国家形态指国家的内部结构与外在形式”,是一定时期社会形态在政治形态上的集中表现,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性质所决定的国家组织形式。作者还对国家形态与社会形态的辩证关系进行了解析,指出国家形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同一种社会形态之下可以有不同的国家形态,同一种国家形态也可以出现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之中。国家形态决定国家职能,国家职能是由国家的阶级属性决定的,但是国家除了暴力职能之外,还有公共职能和守土护民之责。从国家职能所具有的社会属性意义上,作者将秦汉概括为“治理型国家”形态,指出不能以专制集权笼统概括其性质和职能。

  以往,我们将古代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和管理习惯上称之为“统治”,“统治”体现的更多是强制性和单向性,“治理”则体现的是合法性和协调性。两个术语的相通之处在于权力的主体和治理的客体相同,都需要借助公共权力维持社会秩序和解决公共事务,但治理更倾向于借助法律、契约和习惯认同等来实现管理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作者以“治理型国家”命名秦汉是内含深意的。作者认为“国家职能既要从阶级属性看,也要从国家权力的公共性与社会性看”,不能因为国家的社会治理属性而淡化阶级属性,但也不能因为国家的阶级属性而否认其社会治理属性。二者的辩证统一,才是判断国家职能性质更为全面合理的方法。这为作者“治理型国家”说奠定了理论基础。不仅如此,作者还详尽考辨了“治”“理”“治理”“治道”等概念,指出理论化的“治理”概念先秦已经产生,其本义是“指国家管理应按照某种规律、规则行事之义”。先秦诸子还提出了“治道”即国家治理指导思想的概念。秦汉以后,“治道”作为一种政治文化概念获得政治家和思想家的肯定,成为构建主流意识形态的基石。由此作者认为:“在建构大一统国家的历史实践中,秦汉出现了以君权为核心,以分工合作、相互制衡、文书行政为内容的中央集权官僚制组织结构及运作模式,以及民本、德主刑辅为指导的治理理念与实践,体现出中国古代大一统‘治理型国家’特色。”这又为作者“治理型国家”说奠定了实证基础。可见,“治理型国家”说是从秦汉国家形态与国家治理的历史传承与实践中归纳和概括出来的结论,在古代国家类型研究中具有理论创新价值。

  论证秦汉国家治理体系的形成

  制度是治理体系的核心。制度体系的连续性和继承性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特征,秦汉国家形态和治理体系正是在继承先秦历史的“内聚”运动和统一、集权等诸多制度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夏商周三代国家结构的本质属性,学界有不同认识。作者认为,中华文明“向内凝聚”的特征,使中国早期文明从“满天星斗”“重瓣花朵”的“万邦”形态逐渐演变为以中原为中心的国家形态。由于三代社会结构中“族”的广泛存在,致使国家无法打破血缘关系,只能采取利用和改造“族”的治理方式实施。因此,三代国家结构属于以君主为中心的贵族等级分封制。进入春秋战国时代,国野界限的消失,意味着国家对“野”的直接统治确立,也意味着国家结构中血缘组织开始解体,具有行政意义上的地缘组织开始形成,邦国形态国家开始向领土形态国家转型,国家形态与国家治理开始向大一统中央集权方向转型。作者重视社会经济形态变化在国家形态和国家治理体系演变中的决定作用,认为这是中国历史连续性发展的根本因素。以上论述不仅体现出作者始终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高度认识国家形态和国家治理体系演进的动力,也符合中国历史从三代分封制向大一统中央集权制演变的实际进程,显示出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历史洞察力。

  国家与政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国家必有政权,但有政权未必有国家。作者重点考察了秦汉之际复杂的国家形态与政权结构的演变历程,认为秦是单一制郡县制国家结构,秦末“张楚”政权不具有国家性质。秦亡后出现了“六国复自立”的局面,但这不意味着向周制或宗法血缘贵族政治的复归,郡县制仍是时代主流。项羽西楚“霸天下”的国家结构虽然是一种松散的封国联盟,但却把秦汉之际分裂的国家形态向统一的国家形态推进了一步,应当肯定。由此,作者不仅阐明了秦汉之际旋生旋灭各政权的性质与作用,更从历史发展趋势上对西楚“霸天下”的国家结构作出了新的历史定位。西汉建立后,刘邦采取了与西楚国家结构建设不同的策略,说明汉比西楚有着更为明确的构建统一中央集权的国家意识。汉虽实行郡国并行制,但作者认为汉初异姓诸侯王国与汉王朝并不是“并立”“联合”的国与国的关系,而具有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性质,并对汉初皇权与诸侯王是否“共天下”问题进行了深度辨析;而同姓王分封,只是刘氏王朝“家天下”的一种政治表现。总之,郡国并行制不过是汉初适应客观形势的产物,无论是异姓王国还是同姓王国,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具备国家的性质。可以说,这些结论将秦汉国家结构问题研究向前推进了一步。

  总结秦汉国家治理的历史经验

  国家治理千头万绪,作者重点探讨了秦汉乡里基层政权的建立及职能、国家对社会势力的治理、乡论对政治的评价与影响、“自言”的程序及处理机制、边疆治理思想及策略等,提出了许多独到见解。在秦汉乡里基层政权建立研究中,作者认为商鞅变法的重要意义并不仅在于县制的完善,还在于乡里的建立以及县对乡里的管理权力。秦汉乡里行政组织在权力性质上是代表国家治理地方社会,而非地方自治。作者对乡里行政组织的考察,尤重其经济职能,认为秦汉国家设立乡里组织的主要目的是经济剥削,但在扶持小农与发展经济、公共事务建设和管理、保护私有财产和解决民间纠纷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秦汉察举制度与乡里关系密切,作者重点探讨了秦汉“乡举里选”与乡里行政的关系,指出“乡举里选”并不意味着乡里民众有选举权,而是指乡里舆论评价对察举制度有着重要影响。秦汉承战国社会之余烈,社会上存在着游侠、商人、游士、宾客等与国家若即若离的社会势力。如何化解各种社会势力与国家政权的离心倾向,深刻考验着秦汉国家的治理能力。为此,作者分别对这些社会势力的渊源、演变以及国家的治理策略和方式进行了贯通性的疏解,指出游侠以“私誉”干扰和分割国家权力,商人以“私威”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国家对游侠、商人总体上采取的是限制、打击的方针,但也采取各种措施将他们吸收到官僚队伍之中;游士、宾客是战国社会发展分化出来的新阶层,因其依附于封君、权贵、官僚门下,代表“私门”利益,构成了对中央集权的潜在危害。为此,秦汉国家注重从制度层面防范游士、宾客的活动,并推动游士、宾客的官僚化。但东汉没有解决好宾客不断向豪强依附的问题,致使政府掌控人口流失,是导致东汉政权衰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社会势力的官僚化”是作者提出的一个重要理念,对深化秦汉国家治理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本书的重要创新之处,还在于专门列有《秦汉乡论与国家秩序》一章讨论历史久远的乡论。作者认为,商周的“国人”议政是乡论的萌芽,春秋战国时期国君重视“听于民”等思想是乡论的延续,汉代民间对乡里人物与政治的品评是乡论的发展形态。汉代乡论通过议政和人物臧否表达民众的政治态度与伦理价值观,是国家治理所依靠的一种工具。西汉鉴于秦的历史教训创建了以乡论为基础的察举制。但西汉又不是被动接受乡论,而是以儒家思想引导和改造乡论,使之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相统一,为维护中央集权发挥出巨大作用。东汉末年,随着豪强大族势力的发展,局部垄断了乡论,乡论沦为豪强名士手中的工具,演变为与中央集权相抗衡的力量,秦汉国家形态也随之向魏晋门阀士族政治国家形态转变。应当说,以上分析大大扩展了“乡论”一词的历史内涵与发展演变历程,体现了作者对乡论与国家治理、国家形态演变之间辩证关系的深刻思考。

  仍需指出的是,本书在秦汉国家形态与国家治理的系统性研究上还有不足,对秦汉“治理型”国家形态的论述还不够深入,对如何区别“治理”与“非治理”等问题也没有展开分析。但瑕不掩瑜,这部著作理论探索思辨性强,实证研究具体入微,善于从小问题中钩沉出宏大的历史主题,从历史纵深处探源溯流,通过与学界对话深化认识,不仅在众多具体问题上推进了秦汉史研究,也在理论研究和构建中国历史学自主知识体系上做出了有益探索。

  《光明日报》(2026年03月09日 14版)

[ 责编:王宏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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