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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社文化在德意志现代化转型中的角色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4-05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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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 倩(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

  农村传统文化与现代元素的关系是现代化研究的重要议题。在中世纪晚期的德意志,由于政权四分五裂,地方性的农村公社得到充分发展,公社传统文化富有活力。传统观点往往将农村公社视为现代化的对立面或阻滞力量,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受害者,被现代国家机器碾碎的旧物。事实上,农村公社并非单纯的被动客体,而是塑造德意志现代化转型的主体力量之一,在文化传承和治理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13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庄园制和农奴制的瓦解,德意志农村出现了合作性的自治公社,来管理土地、组织生产、协调村庄内部关系。它不仅有着对土地等资源使用的严格规范,还培育了平等互助合作的道德伦理,更包含了关于公正、权利和义务的政治哲学。在早期资本主义兴起及诸侯邦国区域化集权过程中,农村公社的合作自治文化能够对这些外部要素进行引导和约束,构成了对抗资本和专制力量的制度屏障和调节机制,并积极以农民的价值诉求来塑造现代经济、社会和政治的构建。

  农村公社文化的核心理念是“公共利益”原则。该原则的底线是“维持农民基本生存需求”,这被用于对抗基于利润原则的早期资本主义理性,修正现代化初期城市过度剥削农村的问题。公地制度为这一原则提供了现实载体。农村公社拥有的森林、草地、湖泊等公地资源,归公社成员集体使用,主要用于满足农民的基本维生需求,例如,农民每年可以获取免费木材配额用于盖房、取暖、做饭、筑篱笆等。此外,三圃制下的私人土地在休耕年或收割之后,也要普遍地开放,用于公共放牧。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木材等资源成为紧俏商品。地方领主便重启农奴制,将公地资源侵占为私有财产,再将其出售给城市来获利。诸侯则通过颁布邦国法限制农民的使用权,牺牲农民利益来优先满足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资源需求。面对这些变革,农民以公社的古老传统习惯法为依据,要求恢复公社对公地资源的所有权,恢复农民的伐木、放牧、狩猎和捕鱼权,并迫使当权者做出一定让步。1525年3月,梅明根农民通过递交怨情书的方式迫使市政委员会做出妥协,允诺“将一直为属民提供足够的用于烧火、筑篱笆和盖房的木材”。

  “公共利益”还意味着维持公社内部的邻里互助,并将这种道德规范推广为整个社会的风气,在现代国家构建中传承团结合作、扶困济弱的乡土文化。1525年农民在争取自由狩猎权来防范野兽损害庄稼时,特别强调,除了对付自家田地上的野兽,更加重要的是,“如果发现野兽损害邻人的田地,那么出于兄弟之爱,也有义务根据情况用剑或火枪把野兽赶走,以保护邻人不受损害”。农村公社的生产活动和社会治理发挥了邻里互助精神,包括动用集体力量来合作完成维护公地、开垦荒地、改善耕地等事宜,以及为孤寡、老弱、病残和乞丐等弱势群体提供救助,这也成为现代德国社会政策起源的重要文化资源。1525年农民战争中的理想国家蓝图,将社会福利视为“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设计了以公社为基层组织的世俗福利救济制度,替代传统上由教会掌管的慈善事业;不仅如此,还进一步从“公共利益”精神发展出财产公有制理念,通过财产权变革来从根本上解决私有制的弊端,为平等团结的社会氛围创造制度基础。

  农村公社孕育了一套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政治哲学,并以此为依据来瓦解现代早期国家官僚制度中的特权要素。公社成员在共享公社权利之际,也要平等地承担对公社的责任和义务,这被视为一种“体面”。然而,驻扎在公社内部的邦国官僚经常像中世纪教士那样宣称因职业身份而拥有免税权、司法豁免权等特权,还拒绝承担公社义务,引起人民不满。1525年施蒂林根农民在怨情书中指出:“施蒂林根长官的职员、林务官和管窖人,同其他居民一样使用林地、耕地、牧场和草地,却宣扬不受领主管辖……我们请求他们应该帮助履行公社一切劳动,维护和保养道路,同其他居民一样保持体面。”农民革命家海尔高特1527年出版的乌托邦蓝图提出了更加彻底的方案:将官僚完全纳入所辖共同体,各级政府官员居住在辖区内,与人民同吃同住,共享当地资源和产品,不得有任何特权和特殊利益。

  此外,农村公社还提供了一种从“公社主义”到“共和主义”的现代国家构建路径。不同于封建主义的等级制和纵向统治原则,农村公社提供了一种横向的政治组织文化,由各个家庭男性家长宣誓结成共同体,通过选举代表来行使管理权。公社拥有一定的政治自治功能,设立了村长、公社大会、公社法庭等机构,有权颁布村规乡约,履行低级司法权。在中世纪德意志皇帝和贵族眼中,农民是天生不具备统治条件的,包括荣誉、谱系和智慧;然而,农民在公社自治实践中大大提升了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还积极参与更广阔层面的政治构建,从公社的选举原则和合作传统发展出民主共和制,以此取代封建领主权和世袭统治。1525年农民战争就是一场以公社政治文化为基础来构建现代国家的宪政尝试。农民尝试通过城乡公社联盟来形成类似瑞士的联盟制共和政府;或者在诸侯邦国等级议会的制度框架内,改变议会的组成,将城乡公社纳入议会,将其从特权等级的机构转变为人民议会参政的平台;甚至还提出了更具超越性的带有共产主义萌芽色彩的政治纲领。

  然而,农村公社的家长制文化也没有消失,甚至被提升到国家理性的高度,现代早期国家以“超级家长”身份来拓展统治权,接管了原本属于公社共同体的管理职能。1525年农民战争的政治纲领《致普通农民大会书》就要求统治者要像父亲照顾子女一样来履行对人民的职责,“一个统治者要和头衔相配,就要成为所辖土地上真正的父亲,忠诚地掌管官府,促进兄弟之爱”。这种家长制文化有助于瓦解封建统治者的“主人”“领主”地位,但也被诸侯挪用来拓展邦国的专制统治权,侵蚀农村公社的自治权。诸侯通过颁布邦国法来宣布对公社公地资源的管辖权时,宣称以“父亲般的关怀”看到了子孙后代的福利,因此限制农民为了眼前利益进行非理性利用。事实上,公社早在15世纪就开始有序监管和保护森林,农民从邦国政府那里感受到更多的是赋税和司法上的残酷剥削。恩格斯揭露了诸侯挪用这套话语背后的实质,表示农民“实在尝够了这种‘慈父般的’政府所赐予的恩泽”。

  还要指出,农村公社文化不是铁板一块,内部也存在差异和冲突,呈现出新旧杂糅的特征。享有公社成员权利的人只是村庄中的一小部分,主要是有地农家庭的男性成员,妇女和儿童一般被排除在外。随着商品经济的渗入,有地农、茅舍农和计日劳工之间的分化日益突出,有地农在农村事务中占有支配地位,拥有公社成员资格的人与被排除在外的人存在明显的身份和权力差距,这种冲突持续威胁着公社的平等和团结原则。考虑到公社内部的财富和权力分配不均,公社文化倡导的参与、平等、共享等原则,在转化为具体行动规范时,代表的可能是特定群体的利益,“公共利益”也成为一种竞争性政治词汇,很容易被领主、贵族和邦国诸侯所挪用。在德国农民战争失败后,农村公社的自治文化也逐渐被淹没于诸侯邦国的专制主义,成为历史上的一条隐蔽线索。

  综上,农村公社文化在德意志现代化转型中扮演了充满张力的角色,既是现代化变革的对象,也是推动变革的重要力量。农民既是公社传统文化的坚守者,顽强地抵抗着资本主义和专制权力的无序扩张;又是现代政治意识的重构者,通过日常实践和农民战争的博弈,将农村公社的“公共利益”等价值观念注入了新兴的政治话语,从思想观念层面引导现代化以不牺牲农民利益的方式来发展。

  《光明日报》(2026年04月05日 06版)

[ 责编:董大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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