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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记者 王美莹
近年来,网络信息服务业态不断革新,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数字虚拟人应用场景持续拓展。从虚拟偶像、数字主播到金融客服、医疗导诊,数字虚拟人已深度融入生产生活。与此同时,“撞脸”名人、深度伪造诈骗、任意“复活”逝者、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等乱象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切。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系统强化数字虚拟人服务全流程管理。
数字虚拟人的技术风险亟待应对
相比以往人工智能应用,数字虚拟人体现出鲜明、复杂的技术风险特征。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李强治分析指出,这些特征包括:数字身份的迷惑性易导致用户认知失调,为虚假宣传、电信诈骗提供温床;行为操纵的隐蔽性使消费诱导远超传统广告;人格变现的伦理性挑战尊严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价值平衡;责任链条的复杂性涉及多元主体,易产生责任真空。
针对这些风险,征求意见稿的一项核心举措是构建全流程责任框架。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副主任杜翠兰表示,征求意见稿“厘清了在数字人形象建立、运作管理、实际使用和网络传播各阶段所涉及的技术特点和产业模式”,首次区分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服务使用者、传播平台四类责任主体,并强调服务使用者需与服务提供者承担同等的身份告知、内容审核、应急响应等责任。“这种分阶段、全流程的管理框架,有助于督促各类主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筑牢可问责安全防线。”
“在医疗、金融等专业领域使用数字虚拟人出诊看病、智能荐股,容易对网民产生误导,甚至危害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翠兰分析,征求意见稿划定数字虚拟人服务安全底线,明确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全程显著显示“数字人”标识的身份告知要求,从源头上保障用户的知情权与辨识权。征求意见稿还有机衔接了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既有监管机制,体现了管网治网制度设计的一致性与连贯性。
筑牢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保护防线
“特殊群体保护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孙铭溪介绍。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沉迷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恋爱或虚拟亲密关系等服务,不得提供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不得将英雄烈士形象用于商业用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伦理底线;同时,保障真人驱动数字虚拟人背后的劳动者权益。这些规定共同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在虚拟世界,真人的合法权益不可侵犯,技术绝不能替代人类或践踏人格尊严。
孙铭溪表示:“征求意见稿的核心特性在于‘高逼真’风险治理,精准瞄准形象‘混淆’与内容‘乱象’两大痛点。”在形象规范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声音等敏感个人信息用于虚拟人建模或形象生成,且不得提供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服务——这将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则延伸至“数字分身”场景。对于触及伦理底线的“复活”逝者行为,征求意见稿要求必须尊重逝者生前意愿,不得侵害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护航智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划定安全红线、强化风险防范的同时,征求意见稿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杜翠兰认为,将发展诉求嵌入治理体系,既能保障技术应用安全有序,也为数字虚拟人服务生态的繁荣成熟注入了持久动力。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及时回应了社会对AI换脸、虚假宣传、深度伪造诈骗等乱象的焦虑。中央网信办数据与技术保障中心副主任薄兆一表示:“征求意见稿精准回应社会关切,有效破解行业发展痛点难题,既为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划定清晰路径、筑牢安全屏障,也为全方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是我国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完善的重要里程碑。”
李强治认为,征求意见稿立足数字虚拟人服务的小切口,坚持以人为本划定行为边界,以场景化规制防范复杂风险,是完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创新。征求意见稿鼓励数字虚拟人在政务服务、医疗科普、适老助残等领域规范落地,支持产学研协同与国际规则参与,有利于消除企业合规顾虑,推动技术创新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
多位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秉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理念,为全球数字虚拟人治理提供了兼具可行性与前瞻性的中国方案。随着制度落地,数字虚拟人服务将在安全合规的轨道上行稳致远,真正成为赋能数字经济、服务美好生活的积极力量。
(光明日报北京4月6日电)
《光明日报》(2026年04月07日 0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