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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宇明(北京语言大学教授、中国辞书学会会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该法最重要的贡献,就是明确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法定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根据当时国情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具体适用场合,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该法实施20多年来,为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保障国家信息畅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回应时代需求与人民关切,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提高全社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能力,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新修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立法宗旨、法律适用场域、法律责任、法律条件保障、语言治理等方面有诸多亮点。
第一,坚定文化自信,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
新修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明确写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文化自信”,强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做到五个“有利于”,即“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五条),赋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象征意义。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仅是“全国通用”的公务语言、教学语言、媒体语言、公共服务语言,而且还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载体、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基础。
回顾历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植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丰厚土壤,促进了各民族长期广泛的交往交流交融。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我国各民族群众积极学习普通话,不断加深各民族、各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新修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强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认同价值,遵循了历史逻辑,也是对当今语言国情、语言治理理念的法律总结。

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铁石苗乡彝乡铁石小学的同学们用国家通用语言朗读课文。熊万军摄/光明图片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语言认同,是在语言应用中不断产生和加强的,是在语言运用中逐步转化、升华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修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重申,“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四条);要求“加强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条件保障”(第七条)。这些条款通过强化语言权利、完善条件保障,为语言认同的增强和巩固提供了制度支撑。新修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国家机关、学校等教育机构、中文出版物、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公共服务行业等,要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用语用字或基本的用语用字(第十至第十四条),要求学生“在完成义务教育时应当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十一条),要求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服务行业中面向公众的从业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定的等级标准(第二十一条)。这些是对有关行业和人群的语言行为的法律要求,反映了国家对语言秩序的安排,保证法律能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第二,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早在1986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就指出,语言文字工作的任务必须包括汉语汉字的信息处理,此后又把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作为工作目标。但直到2000年,信息化才初露端倪,当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立身时代潮头,已经敏锐地做出了“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的法律表述。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第十幼儿园举办“我是中国娃 爱说普通话”活动。张明伟摄/光明图片
20多年过去,信息化已有长足发展,数字化得到广泛应用。传统媒体入网,“微字号”新媒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移动互联网、智能手机和11亿网民正塑造着数字空间的语言生活。大语言模型等人工智能体与人共生共处,与人对话互动,帮人处理越来越多的语言事务。国家实施“互联网+”“数据要素×”“数字中文”“人工智能+”等计划,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孕育未来产业。这些举措正在推动国家进入数智时代,推动数智语言生活的形成与发展。
面对数字空间新鲜而活跃的语言生活,新修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第六条);并总结以往新闻出版及数字空间的治理经验,规定“网络文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以及网络游戏等”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第十五条);规定“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以及政府主办的或者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门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信息平台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七条)。
新修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没有针对网络词语和个人的微信、微博、公众号、视频号等立法,而是着眼大众传播层面的门户网站,着眼面向大众且使用频率高的移动应用程序等,进行了符合网络传播实际的分层立法。网络媒体等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法律上将它们等而视之,契合传播学对互联网的认知逻辑。放眼世界,不少国家的数字语言治理仍在依赖平台自律、行业规范或事后监管,而新修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将语言治理主动纳入数字治理的宏观框架,在“语言—技术—治理”之间建立起制度链接,也为全球数字语言治理提供了新的方案。
第三,更好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国际交流中的作用。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一部国内法,但也涉及中外交往的语言使用。第二十二条规定:“国际中文教育应当教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通过国际交流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这一规定暗含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代表中国对外行使语言职能的,具有明确的“语言主权”意义,且也符合国际对中文的认识。与之前的相关条款相比较,新修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仅强调了“国际中文教育”这个名称,而且指出国际合作交流是为了“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这也是向世界表明,国际中文教育的目标是和平的、双向互惠的。
新修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境内举办的国际展览、国际会议等,其标识、标牌、宣传品等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是一项新增条款,规范了这一领域的语言乱象,维护了国际交往中的语言主权和民族尊严。
新修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对外语的使用也做了具体要求,如,“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以规范汉字为主。”
此外,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这是对原法的重申,只是增加了“名称”二字。这一规定也应包括进口产品,符合国际惯例,既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维护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威望。
总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修订,是适应新时代语言生活、规范公共交际中语言行为的重要法律举措,且涉及教育、民族、新闻、网络、广告等领域的法律法规,需要统筹考虑不同法律间的协调。法条重在落实,要做好法律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推动法律全面有效落地实施。
语言生活复杂多样且在不断变化,国家治理理念也在不断提升,现实中的很多问题不可能事事入法,一些未来事体也不可能预设法条。比如,人工智能体的语言规范和语言伦理问题,应急语言服务和社会沟通无障碍问题等。故而需要根据立法精神,抓紧制定、及时出台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有关要求,并为后续完善法律预留制度空间。
《光明日报》(2026年04月12日 0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