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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伦理价值的当代表达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4-13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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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晏 辉(湖南师范大学哲学学院特聘教授)

  中国传统伦理乃是一个自足的逻辑体系,是一个自我生成着的、自我外化、普遍社会化的道德认知、判断、选择和行动的过程。以日常意识和日常行为实存的实践形态的伦理,以概念、话语、句式和语法实存的思想形态的伦理,是中国传统伦理体系的两种基本类型,它们是流动的善,是充满生命力的伦理精神,是中国人在千百年来的生产、交换、交往和生活中生成的德性思考与行动规范。作为一种伦理资源和精神财富,中国传统伦理始终影响着中国人的道德思考、选择和行动,深入阐发中国传统伦理价值的当代表达,既是实现“第二个结合”的重要方式,也是以时代精神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命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为仁由己”主体论

  “为仁由己”是儒家主体性伦理学的标识性语式和句式,它的语法就是德性之原始发生的内在逻辑。它既是个体之德性得以生成的原初状态,又是道德哲学的原问题;儒家伦理学的主体性维度,构成了儒家伦理学的“元伦理学”。

  “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立德为本、立功为终、立言为途。仁为众德之首,亦为众德之基。没有立德,便没有立功和立言。那么,仁来自何处呢?《论语》有言:“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仁作为众德之基,原是人先天具有的潜能和潜质,当它在具体的情境中与人和事相关联时,便即刻发挥出了仁的效力。人何以先天拥有仁这种潜能和潜质?事实上,这是道德本体的一种承诺,而且这种承诺是可以被具体的道德实践所证明的。孟子从“四端”和先验的“良知”“良能”证明仁的先在性,主张良知良能具有明见性。在孟子看来,“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作为人之固有的仁,通过先在的良能和良知而成为可能。通过良能,仁获得了实践效力,通过良知,仁被觉知到。孟子曰:“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若从心而出、率性而为,那必是从善如流。仁、良知、良能均立于原初的“人性”之上。而人性作为一切德性和规范立于其上的基石,乃由天性和习性构成。良知良能就是天性,是无须学习和思虑便可拥有的潜能和潜质;但它们要通过后天的学和思显现出来,从可能能力生成为可行能力。但良知良能亦可被私欲所蔽、被外物所累,因而须时时处处“明明德”,方能使人性中的善念、同情彰显并践行。孟子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在外者也。”成为一个追求功利和快乐的主体依靠的是利己动机和为我意志,而成为一个道德主体,须有善良意志、自律能力。儒家伦理学从先验自我和经验自我两个维度,为“为仁由己”作了本体论承诺和现实性论证。而“正心诚意”的德性论又进一步地深化了这种论证,使之成为具有真正的必然性和严格的普遍性道德命题和伦理判断。

  “正心诚意”德性论

  德性既是一种可能能力和可行能力,又是能力得以充分发挥所生成的优良品质。能力是品质的基础,品质是能力在善的意义上的充分实现。使行为适当、使事物适度的德性,既是非客体化的情感、意志以及由它们构成的能力,是非客体化的善念和善意,又是由它们共同生成的善的事物,是善念和善行的对象化过程及其结果。如果说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是一种结构论和功能论,那么中国传统伦理学则是一种生成论的德性论。中国传统伦理学用生成论的致思范式将具有各种道德功能的诸要素和诸环节呈现于表象之中、把握在意识之中。指明德性是什么、有何功能固然重要,但澄明德性是如何生成、养成和运行的更加重要。在传统的德性结构中,贯穿着从觉醒到觉知、从内省到省思、从意愿到行动、从善念到善行的发生逻辑,这是心灵哲学意义上的德性发生学。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优先回答了尽性修德的始点、途径和目的,阐明了明德为始、亲民为途、至善为终的进阶逻辑。人有本体之善德,是先验自我中的基底,它虽不是具体的德性,但却是生成能力和品质的潜能,这便是孟子所说的良能和良知。明明德的过程,就是使德性从被物欲牵引和侵蚀的状态中走出,复归原本明亮的状态的过程。明明德并非一次便可完成的事业,相反,必须时时用心、处处用情,方可“明之”。然而,明德并不是一种先天的可以直接运用的可行能力,不是既成的能力和品质,只是一种可能能力;作为潜能和潜质,必须经历一个将良能与良知同具体的思考与行动相互嵌入、相互共属、相互共在、相互共出的过程,亦即经历一个由先验自我转变为经验自我的过程。这个过程被曾子标划为一个始于“知”而终于“得”的进阶逻辑,以及与具体场域密切结合着的实践逻辑。前者是在意识中完成的,后者是在行动中实现的。人并不天然知晓和领悟天道、人道和心性之道,只有在反复进行的生活实践中,在诸种感知与感受、体验与经验中,才能形成对于道的感悟。儒家的基于心灵哲学之上的德性发生学,无论从学科高度、问题深度和论证力度上都较之于西方的德性论更加周详而深刻、精微而完整。中国传统道德哲学和伦理学从来就不是纯粹的形而上学,毋宁说,它是一种实践哲学意义上的身体哲学、情感哲学、意志哲学、精神哲学和行动哲学。它们都在场域哲学中找到了实现和显现自己的现实基础;实现了道德叙事和道德哲学叙述的完美统一。

  那么,良知良能如何由先验自我而成为经验自我、由可能能力而成为可行能力呢?孟子以建构性的原则,预设了四端“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若是将心规定为拥有先天的信、知、情、意之资质的心灵,那么四端就是植根于心灵之上的各种道德能力和优良品质。这些能力品质是心灵的具身性的功能和属性,是与人的存在状态、结构和方式须臾不可分离的“自然禀赋”。心为基、情为端;性为隐、行为显。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乃心之资质的显现,是朝向善之事物的意向、意愿、情感、意志;当四端对象化为善之事物时,便生成了将具身性的自然禀赋和附身性的善之事物有机关联起来的优良品质,这就是仁义礼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儒家的德性论赋予德性以自我生成、自我显现和自我完成着的生命力,一如生命是流动的感知和感受、体验和经验那样,基于心灵之上的善之心和善之行,也是流动的。德性既是一种潜能、潜质、可能能力,又是一种充满生命力的现实力量,是流动的善。

  “仁义礼智”规范论

  德性为体,规范为用;德性无规范则罔,规范无德性则空。任何一种规范都是社会秩序的观念表达,而秩序的原初形式就是道。遵天道而行,以求天人和谐,循人伦之道而为,以求社会和谐,照心性之道而动,以求身心和谐。和谐就是按秩序而行动所产生的伦理结果。当人们将认知和理解了的道、秩序呈现在表象里、把握在意识之中,就形成了规范意识,将规范意识外化为语言文字、话语体系,就形成了以劝诫、劝告、命令为核心要义的命题和命令。在诸种规范类型中,道德规范是在人们反复进行的生产、交换、交往和生活过程中逐渐产生出来的命令句和祈使句。道德规范在类型和性质方面的复杂性程度,取决于人们在生产、交换、交往和生活方面的复杂性程度。

  在儒家伦理学的规范论向度中,虽无康德意义上的道德规范类型学,但它却将道德规范还原到了行动者的道德意识、情感、意志和行动之中,融入了行动者的具体的社会角色之中,它是在道德情感和实践理性相互嵌入和相互共属中实现情中有理、理中有情、情理相合、合情合理的;它将德性与规范的具身性和附身性特质融通于主客体之间和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之中,具有鲜明的场域感和情境感,构造出一个以情为本体、以理性法则为根据、以合情合理为途径的充满人性感情的伦理世界。在这一世界里,道德规范已经与人们的日常意识、概念、话语、行为交融在一起,以意识、情感和意志的方式发挥范导作用,具有普遍有效性。

  在以差序伦理为基础的传统社会,道德规范也以差序的方式呈现出来,并在充满鲜明特征的社会角色中得以实现。在道德规范的逻辑与社会角色的结构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家族相似性”;一如任何一种社会角色都是具体的、确定的那样,每一个道德规范也是确定而具体的。在传统的道德规范谱系中难以找到一个只有意向主体而无意向客体的道德范畴,即便是最令人难以把握的仁,其内涵和外延也是确定的。在“家族相似性”的逻辑体系中,约有三种类型。其一,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道德规范体系。其二,具有特殊性的道德规范体系。其三,具有个别有效性的道德规范体系。总之,不仅在行动者的交往和生活中,遵循着充满普遍性、特殊性和个别性的道德规范,而且在儒家的规范伦理学中,以知性范畴见出的道德规范结构,也同样蕴含着由普遍到个别的逻辑进路。道德规范生活化和日常生活规范化,构成了中国传统规范伦理学的鲜明特色。

  人是在反复进行着的思考与行动、交往与生活中,将潜藏于人的心灵深处的求真向善趋美的潜能和潜质显现出来,不断构造、矫正、修正与行动须臾不可分离的道德规范体系。那么,一个能够思考和行动的主体,是如何践行道德规范、充分运用德性而创造、分配和享用诸种善的呢?“学而习之”的道德命题,为澄明这一过程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致思范式。

  “学而习之”实践论

  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所学者在我,所行者亦在我,故有说(悦)之体验可言。拥有最基本的实践理性知识、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能力的人,都会在反复进行的效仿和觉知中领悟做人做事的道理,并将被领悟了的道理充分运用到前行动结构、行动过程和后行动结构中。

  在前行动结构中,行动者要以慎独的形式,将行动的动机和意愿立于向善的道路之上。在动机和意愿上,行动者不能原本为着私欲而却向他者显示出遵道而行的样子,这便是不诚的行为表现,是自欺欺人的行为。一个持续的道德行为既不是自发的,也不是直觉性的,而是有正确与错误、善良与邪恶、美好与丑陋的比较和判断的;不诚或自欺欺人的行为就是那种明知其不善却向他者显现为善的行为。行动者在自明其行动的伦理性质情形之下,要把善的动机立为首要价值,要把私欲置于道德规范的约束之下。这是仁义礼智信等道德情感和道德规范共同作用的结果。

  如何在行动过程中充分运用德性、践行规范,儒家伦理从各种角度和不同层次给予了深刻而全面的论证。或许可以说,道德动机论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最具特色的思想资源。由于一个善念和善行都要历经时空结构的考验,或因外部困难而使乐善好施行为终止,或因外部利益诱惑而使私欲立为首要价值,从而使前行动结构中的善的动机和意愿,或因外部困难、诱惑,或因道德情感的磨灭、道德意志的衰退而使吾道难以一以贯之。因此,在行动过程中,行动者若欲成为道德主体,将善念贯彻到持续的道德行动中,就必须拥有更加坚实的道德情感和顽强的意志品质。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如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拥有完整的道德人格且在行动中充分运用道德人格,最终实现求真向善趋美的主观目的,取得创造、分配和享用善的客观效果。

  在后行动结构中,行动者以后思或反思的方式给予自己的行动以道德鉴定和伦理判断,将反思得来的判断和观念累积到道德认知和道德意识中,从而成为后续行动的前意识和前判断。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言而不信乎?传不习乎?”时时省思、反思自己的言行,并将反思后的心得落实到后续的行动之中,才能日进无疆,趋于至善。无论从先人的道德认知、判断、选择和行动的道德叙事中,还是在儒家伦理的理论体系的构造中,并无宏大叙事之表,却有人伦日用之实。中国传统伦理生活和伦理学理论,都充满了真实的、真诚的道德景象。当我们以属于自身的立场、态度、胸怀和眼光看待中国传统伦理的价值时,我们便是在表达自身的道德人格特征及其实现方式。然而,如何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指导我们当下的德性倾向和伦理规范,就必须经过一个“返本开新”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过程。

  “返本开新”建构论

  中国传统伦理价值的当代表达,深刻体现着思索、判断和意愿三种智性生活方式。作为思索的对象,传统伦理是古人们在其属己的生产、交换、交往和生活中生成的道德人格、创制的道德规范体系,是他们具身性的德性结构和附身性的约束体系;德性和规范为他们通过诸种手段之善追求终极之善进行着道德意识前置和伦理基础奠基。所有这一切都立于他们的社会空间生产和再生产活动之上。于是,当我们以属于当代的逻辑、范畴、话语言说传统伦理价值时,我们无疑是以第三人称予以分析和论证的。一如我们无法把古人们发现诸种手段之善、创造和实现终极之善的活生生的思考与行动直接移植到属于我们的生活世界那样,我们也无法将古人们的道德认知、判断、推理、情感、意志直接变成属己的德性结构。属己的德性只能在我们当下所进行的诸种思考和活动中生成并得到充分运用。

  如何在判断和意愿这两种智性生活中,实现既有理论前提又有实践基础的有机结合,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深入研究。第一,什么是流动的善?当我们以各种方式言说传统伦理及其当代价值时,分明是说,古人的道德思考与行动不是以物质的方式,也不是以他们过往的具体德性活动影响着我们,而是以概念、观念的方式在我们的生活中显现着,这就是伦理精神。只有被理解了的、领悟了的伦理精神才是充满生命力的流动的善。我们对传统伦理文化的感受性、敏感性、选择性和接受性,是将传统伦理精神变成流动的善的主体性根据;传统伦理既能够矫正现代伦理文化的缺陷又能激发现代伦理精神的生成,是使传统德性和规范成为流动的善的客体性基础。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为仁由己”的主体论,还是“正心诚意”的德性论、“仁义礼智”的规范论和“学而习之”的实践论,都是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彰显其道德价值和伦理意义。这与其说是因我们的思考与行动使得传统伦理精神成为流动的善,倒不如说是人类普遍的伦理精神促使我们必须借鉴传统、发展传统、创新传统。第二,中国传统伦理精神中的身心相合、情理相容,具有鲜明的现代价值。德性与规范从来就不是将情感体验完全排除出去的纯粹的形而上学问题,而是身心相合、情理相容的整体性的道德人格。无论是在儒家、道家和佛教中,还是在日常的道德自觉和道德教化中,身体、情感和精神都是融会贯通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感同身受、言传身教、不言之教,所呈现的正是情感与理性、经验与判断、自律与他律融会贯通的情形。这就是中国传统伦理价值之当代表达的内在规定和重大意义。

  《光明日报》(2026年04月13日 15版)

[ 责编:董大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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