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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全面推行“扫码入企” 未取得“执法码”不得实施检查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5-10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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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北京5月9日电 记者王金虎从司法部获悉,为巩固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果、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检查效能,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近日,司法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扫码入企”工作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对“扫码入企”基本环节、基本要素进行统一规范,明确未取得“执法码”的,不得实施检查。

  据介绍,“扫码入企”是规范行政检查的有效措施。通知明确省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统筹,严格统一赋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加快整合赋码渠道,形成统一的“执法码”,强化各级各部门执法数据对接和信息互认。强调“执法码”是关联行政检查行为、显示检查任务的唯一数字标识,全面涵盖检查主体、人员、数量、事项、时间地点、结果等内容,企业一扫码,就可以清晰知道谁来查、查什么。

  通知明确扫码程序,严格扫码流程,入企检查前,执法人员要报批报备检查任务,系统自动生成“执法码”;联合检查的,一次只赋一个码。未取得“执法码”的,不得实施检查;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的,事后要限时补办。执法人员入企检查时主动出示“执法码”,企业扫码核验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以一键反馈。入企检查后,自动形成检查记录与执法文书,统一汇聚到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对检查的全过程监督。

  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现有执法系统平台的功能,精简合并检查事项,强化对不同企业的差异化监管,有效避免走过场检查、无效检查,提升检查精准性。同时,要切实为企业和基层减负,通过统一赋码,强化技术赋能,进一步规范入企检查,避免数据多头录入、重复录入。通过“政府赋码、执法亮码、企业扫码”,实现对行政检查全过程监督,切实发挥“扫码入企”对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作用。要确保信息安全。加强相关数据技术防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信息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推动“扫码入企”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光明日报》(2026年05月10日 03版)

[ 责编:孙宗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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