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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5-18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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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洪向华(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成效,要构建覆盖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岗双责”等方面的完整责任链条,坚持以“两个责任”抓纲带目,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管党治党责任格局,真正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

  1、督促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突出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党的二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将“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修改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展现了我们党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同时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党委能否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新征程上,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的任务依然艰巨,必须压紧压实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把责任厘清楚,把任务部署好,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成效。在总体要求上,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把抓好党建当作必须担当的职责。在职责分工中,抓住关键主体,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本领,把党的重大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提升工作实效,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上,党委(党组)应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督促主要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确保管党治党真正抓到底、严到份。

  2、进一步强化专责监督

  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好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保证党的团结统一。

  纪委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及作用,确保监督不缺位。履行协助职责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对于纪委监委而言,要坚守职责定位,扛好监督责任,为党委主体作用发挥当好参谋助手。不断健全完善“两个责任”贯通联动机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新部署新要求等重大事项,巡视巡察、专项检查、专项治理等重要工作,涉及“关键少数”、重点领域等重大案件,按照请示报告要求及时向党委提出意见建议。对意识不强、角色缺位、行为失范等问题和现象,及时予以提醒和纠正,确保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见效。

  纪委监督要聚焦主责主业,避免监督的泛化虚化。实践中,应当防范偏离主责主业,防止陷入“监督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怪圈,防止陷入本应由主责部门承担主体责任的具体业务之中,从而避免监督没有抓手、监督虚化泛化等问题。做好监督对象底数、监督事项摸底和适时更新台账,做到动态识别、精准监督。明确监督的重点内容,切实履行法定的监督执纪问责之职责,高效发挥监督效能。

  突出“监督的再监督”,督促各责任主体履行好自身职责,确保监督不越位。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必须拿捏好分寸,明晰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纪检监察机关要有更高的政治站位,尊崇党章,聚焦中心任务,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的正确方向。不断创新完善工作的载体和抓手,综合运用政治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完善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体系,推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基层监督体系、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督效果,维护良好政治生态。

  3、严格落实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精准发力、标本兼治的监管体系”。监管责任是职能部门对本部门、本领域、本行业等监督对象所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责。纪委监督不能代替党委监督,纪委监督也不能代替职能部门的监管,各责任主体都要知责、担责、履责。职能部门的监管具有专业性强、监督距离近等优势,必须充分发挥其优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监督格局完善发展和效能释放。

  明确监管职责,各职能部门需依据法律法规,精准界定自身权力边界与监管范围,避免出现职能交叉或责任空白现象,确保监管全覆盖、无死角。根据部门和行业自身业务特点,职能部门围绕本部门本单位涉及重大项目审批核准和招投标、重大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权力相对集中、廉政风险相对较大的领域和环节,紧盯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加强过程监督,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力的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要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聚焦重点领域强化专项监督,建立协同联动机制。不同职能部门间应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打破壁垒、凝聚合力,以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切实保障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一方面,强化各类监督主体的贯通融合,促进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形成合力,不断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使自律与他律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另一方面,对金融、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及腐败易发多发的领域行业,持续深化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把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推动发展贯通起来,压实各方责任,整合监督力量,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实现常态化监督、长效化治理。

  改进党员管理机制,强化监管执行力度。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落实到党员队伍的管理中,以完善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机制,健全正风肃纪常态化机制,推动监管工作主体能力提升。同时,配备专业人员是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充分运用其专业的知识储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有效的方法手段,精准发现监管领域的细微问题。如对金融领域的监管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审计工作者、风险评估师等专业人士力量,以便快速识别潜在风险点,提高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协同性、有效性。

  4、优化责任落实考评机制,对失职失责精准科学问责

  在推动各监督主体高效履职的进程中,优化责任落实考评机制和对失职失责精准科学问责,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新征程上,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有历史眼光、战略高度,以责任主体到位、责任要求到位、考核问责到位,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位。

  细化责任落实考评要求,精准施策。考评机制一方面必须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形成科学、综合、全面的评价结果,避免“唯指标论”“唯数据论”等倾向。要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弱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严肃问责。另一方面要推动考评过程的多元动态发展,使考评指标精细化可量化,坚持事实描述而非价值判断,摒弃模糊笼统的概述。因此,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责任清单和考核标准,让责任落实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坚持辩证分析,用好问责“指挥棒”。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履行职责”包括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应在科学设置考核项目和健全制度机制上下功夫,减小干部考评压力,更好发挥考评的激励督促作用。在强调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同时,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既坚持原则、严格问责,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最大限度激发各级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精准科学问责。“精准”意味着精准定位责任主体,杜绝“一刀切”式的问责,将责任精确到具体岗位、个人,让问责有的放矢。“科学”则要求遵循既定规则与程序,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对于因不可抗力、政策法规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履职偏差,应给予合理免责空间;对主观懈怠、故意违规行为绝不姑息,从重从速处置。问责结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让每一次问责都成为一堂生动的“责任公开课”,促使全体职能人员绷紧责任之弦,筑牢责任根基,保障各项事业在规范轨道上稳步前行。

  《光明日报》(2026年05月18日 06版)

[ 责编:赵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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