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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苑】
●案情:马女士骑电动车外出正常行驶时,意外被外卖骑手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外卖骑手在驶入道路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马女士住院接受治疗,经鉴定,马女士因外力作用致右桡骨远端骨折、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等,两处伤情均评定为十级伤残。于是,她将外卖骑手、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唯一股东、接单平台以及投保综合险的保险公司等关联方全部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全部损失。
●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外卖骑手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骑手配送外卖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故骑手的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唯一股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财产互相独立,应对用人单位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用人单位为骑手投保了骑手综合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骑手接单平台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用人单位的唯一股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经调解,被告各方依据一审判决内容,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说法:当前,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业态就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工作途中误伤他人的现象并不少见,也易引发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为骑手投保个人第三者责任险,旨在分散骑手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产生的赔偿风险。从运营模式看,平台方仅提供信息匹配、订单派发、路径规划等技术支持服务,并不直接参与对外卖骑手的日常用工管理,在本案责任认定上,平台方并非用工主体,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紧扣新就业形态用工特点,针对外卖骑手配送中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作出裁判,精准界定新就业形态的职务行为边界,厘清层层外包模式下的责任归属,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案件的责任主体提供了重要参考。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6年05月30日 0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