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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平竞争法律制度 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5-3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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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政场】

  作者:丁庭威(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部署。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关键在于制度统一,根本在于法治保障。公平竞争法律制度正是其中最具牵引性的制度支撑。

  对我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经济体而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是扩大市场规模、畅通商品流通,更重要的是通过统一规则、规范市场秩序、优化环境,把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转化为资源配置优势、创新发展优势和国际竞争优势。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这表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越向纵深推进,越需要把健全公平竞争法律制度贯穿全过程各环节。

  夯实统一大市场的法治根基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基础制度规则。这表明,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纵深发展,关键在于夯实制度根基、统一规则体系、稳定市场预期。其中,公平竞争法律制度是重要基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全国统一大市场应是规则统一、竞争有序、预期稳定的大市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表面上是打通堵点、畅通循环,深层次则是完善制度、统一规则、校准尺度。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市场退出、信用监管等制度越统一,商品和要素跨区域流动的障碍就越少,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的制度成本就越低,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就越广、效率就越高。全国统一大市场之“统”,统在基础制度;基础制度之“基”,在于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只有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才能为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顺畅流动提供保障。

  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不是单一制度,而是由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竞争执法司法共同构成的法治体系,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压舱石”。其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纠治扭曲竞争秩序的市场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在规范政策制定和行政行为,竞争执法司法重在推动规则统一适用、尺度统一把握、责任统一落实。几者分工虽有不同,目标却高度一致,都是以法治方式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统一、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不能只停留在降低物流成本、扩大要素流动层面,更要在制度层面回答好以什么规则统一市场、以什么机制保障竞争、以什么方式稳定预期、以什么路径保障实施等根本问题。只有把公平竞争法律制度立起来、严起来、落下去,才能真正把“全国一盘棋”的要求落实为“全国一套规则”的制度现实。

  以竞争法律制度维护市场活力

  在夯实统一大市场制度根基基础上,还必须通过竞争法律制度校正市场失灵,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市场之所以能够高效配置资源,前提就在于竞争机制不被扭曲、不被滥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行为,是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制度支柱。前者重在防止和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后者重在规制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平台规则滥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者功能各有侧重,但目标高度一致,都是通过矫正扭曲竞争秩序的行为,保障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维护统一大市场的开放性、公平性和活力。

  当前,一些行业和领域出现低价无序竞争、“内卷式”竞争。这已经不只是企业经营策略问题,而是关系市场生态、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问题。依法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目的不在于削弱竞争,而在于矫正扭曲竞争、净化市场生态,把市场竞争导入法治化、规范化、质量化的发展轨道,引导经营主体从“拼价格”转向“拼品质”“拼创新”,推动形成优质优价、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以审查与执法司法强化实施保障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着眼于规范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竞争执法司法,则主要着眼于规范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并校准规则实施尺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不少堵点,表面上是市场流通不畅、要素流动受阻,实质上往往根源于地方保护、政策分割和行政壁垒。实践中,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定、税收补贴等方面,仍存在排斥外地经营者、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借助差异化政策扭曲竞争秩序等现象。

  越是面对这些深层次障碍,越应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将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关键,在于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解决在政策出台之前,从行政行为源头化解。《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又进一步细化了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监督保障措施。凡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应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妨碍市场准入退出,是否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是否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是否通过监管执法等方式变相设置竞争壁垒。与此同时,还要持续推进统一执法、统一裁量和统一司法导向,深化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规范涉企执法,防止“同案不同罚”“同案不同判”现象,不断增强监管的一致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法治兴则市场兴,竞争活则全局活。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须牢牢把握“五统一、一开放”基本要求,将健全公平竞争法律制度贯穿于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全过程,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健全公平竞争法律制度,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将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

  《光明日报》(2026年05月30日 05版)

[ 责编:杨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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