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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出事,同席饮酒者要担责吗?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7-05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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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苑】

  ●案情:周某与朱某是同村邻里。一日,朱某在家设宴,邀请周某等四名亲友聚餐。席间众人均适量饮酒,全程无人劝酒、灌酒,周某还主动为他人斟酒。当日酒后,周某虽有轻微酒后状态,但意识、表达均清晰,整体状态完全可控。周某酒后心存侥幸,执意驾驶机动车上路,最终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其重伤并构成一级伤残。

  事后,周某将聚餐组织者及所有同席饮酒人员全部诉至法院,要求众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全部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聚餐属于亲友间情谊往来,席间无劝酒、灌酒等强迫饮酒行为。从现场处置情况来看,周某并未醉酒。因此,聚餐组织者、同席人员无需对其承担护送、照料、监护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酒后不得驾车的法律规定,其应对自身行为负责。最终,法院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酒后出事,同席者要承担责任吗?本案明确了共同饮酒责任认定规则:担责与否,核心看是否存在过错。正常自愿、适度的聚餐饮酒属于情谊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出现强行劝酒、逼迫饮酒、明知他人不宜饮酒仍劝饮,或是发现同伴醉酒遇险却放任不管、未尽救助照料义务等过错行为时,共饮者才须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具备完整的行为辨识与自控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人劝阻后仍然酒驾醉驾,相关损害后果当由本人承担,无权向同席人员、聚餐主办方索赔。

  (光明日报记者张文骁整理)

  《光明日报》(2026年07月05日 07版)

[ 责编:孙宗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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