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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化路径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7-13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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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思践悟】

  作者: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位列其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不仅是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整合,更承载着深层的时代使命: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理念,转化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规则,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法治根基。

  纲举目张:和谐共生的体系化表达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既昭示一种价值追求,也蕴含一种治理逻辑。如何将这一东方智慧融入国家法律体系,使其从抽象理念落地为可遵循、可操作的规范?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正是对这一时代之问的法治回应。

  回顾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发展历程,从197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到党的十八大以来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相继出台,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已颇具规模,覆盖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等主要领域。然而,单行立法模式难以完全避免规范之间的重叠冲突与衔接缝隙。山水林田湖草沙本为生命共同体,但水、土、林、海、野生动植物分别由不同法律调整,容易形成人为分割治理格局。

  法典化的独特价值,正在于其体系化整合功能。生态环境法典以总则编统领各分编,明晰制度构造的内在逻辑,协调不同领域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使原本分散的单行法律整合为有机整体。更重要的是,法典通过“编订纂修”的综合立法技术,打通此前法出多门带来的制度梗阻,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从价值理念上升为所有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核心主线。这种体系化安排,既提升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又增强了环境治理的系统性。

  辩证统一:和谐共生的制度逻辑

  人与自然如何实现和谐共生?生态环境法典给出了富有中国智慧的制度安排——既要以刚性约束守住生态底线,又要以柔性引导激发社会活力,在“禁”与“疏”、“管”与“服”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这种辩证统一的制度逻辑,在具体设计中清晰可辨。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为例,对于社会关注的秸秆处理问题,法典没有简单沿袭全面禁烧的刚性禁令,也没有放任不管,而是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同时鼓励和支持秸秆的综合利用。这一安排,尊重了农业生产的客观规律,也回应了农民的现实关切,更体现了立法者对治理复杂性的深刻认知——在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条件下,治理方式应当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这种刚柔相济的治理逻辑,在绿色低碳发展领域同样鲜明。针对快递包装废弃物带来的环境压力,法典采用“鼓励与强制相结合”的规范结构——既鼓励使用绿色包装、减量包装,又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这种制度设计,既为企业转型留出弹性空间,又为环境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体现了从倡导到强制的渐进式治理思路。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是要舍弃发展,而是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这种辩证思维,正是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独特气质。

  人民至上:和谐共生的价值立场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最终指向的是人民福祉与人的尊严。生态环境法典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

  举例来说,在法典编纂过程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制度完善是关于野生动物致害的规定。近年来,野猪进村、黑熊伤人等事件时有发生。法典对此作出积极回应,明确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以最明确的方式宣示:生命权高于一切,生态保护必须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统一。法典同时规定在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区域应当组织综合防控,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考虑野生动物生存需求。既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又兼顾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这正是“和谐共生”的题中应有之义。

  又如,“过罚相当”原则在法典中的贯彻落实。法典在法律责任部分作出系统性安排,区分不同违法主体和情节,细化从重、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这种精准化、差异化的责任条款设计,体现了立法者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对普通公民合法权益的切实维护。

  胸怀天下:和谐共生的文明意蕴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不仅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中国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的智慧方案。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快速推进现代化进程中,没有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是探索出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路。这条道路的法治表达,必将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益借鉴。从“天人合一”的哲学根基,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实践探索,再到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化表达,中国正在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独特智慧与制度样本。

  法典中专设的“绿色低碳发展”编,在世界各国的环境法典中独具特色。它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能源结构调整、循环经济发展等纳入法治轨道,用法律强制力保障绿色发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这是对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也是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庄严承诺。

  生态环境法典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从政治宣示转化为法律语言,从价值理念转化为制度规范。它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既是对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又是对美丽中国建设蓝图的法治描绘,能够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光明日报》(2026年07月13日 06版)

[ 责编:孙宗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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