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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记者 张文骁
盛夏时节,一盘盘香辣入味的爆炒海螺,凭借鲜香口感受到不少食客青睐。然而,消费者未必想到,盘中的小海螺可能并非普通海鲜,而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含有河豚毒素的织纹螺。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织纹螺案件。这起案件要追溯到2024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履职中发现,本市通州区、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等地部分水产店、小饭馆销售在销售一种螺类产品。经检测,这些螺类产品均是织纹螺。
织纹螺螺身细长,形似圆锥体,尾部较尖且细长,大小如“指甲盖”一般,含有河豚毒素。河豚毒素能够迅速麻痹人类神经系统,仅1至2毫克的剂量就足以致人死亡。早在2012年,国家相关部门就发布公告规定,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
检察机关随即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核查。多条线索最终指向朝阳区某大型海鲜市场内的北京市某水产批发公司。
经查,孙某系该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现场,监管部门突击查获40余公斤织纹螺,其中的河豚毒素检测结果为10.3μg/kg。
随后,朝阳区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召开行刑衔接工作会,建议市场监管局对涉及主观明知、现场扣押螺类等关键证据及时进行固定、鉴定,并尽快移送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进行立案侦查。
“螺是我卖的没错。但是我从小自海边长大,我们那边的人吃海螺从来都没事,这怎么可能违法犯罪呢?”案件办理初期,孙某不认可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对此,朝阳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张丽林多次开展释法说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危险犯,只要你有生产、销售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如果发生有人中毒等严重后果,刑罚会更重。”在检察官出示相关公告条文、结合真实案例释法后,孙某沉默了很久,最终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办案过程中,孙某的进货、销售金额认定成为难题。”张丽林说,办案团队全面梳理进货凭证、销售流水等材料,将书证、电子数据与相关证人证言进行多维度交叉印证,逐笔对应核实每一笔进货、销售往来,最终精准认定了涉案销售金额。
孙某将织纹螺销售至北京市多个区,下游商户将织纹螺加工后对外销售,面向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存在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风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孙某面临刑事处罚,但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害不会自动归零。履职中,朝阳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将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在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令孙某及涉案水产公司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赔偿金额按销售金额三倍计算共1767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一些消费者认为海鲜经过高温烹饪后即可去除毒素,或者认为少量食用不会造成危害。实际上,河豚毒素耐高温,家庭常用的蒸、煮、爆炒等烹饪方式均难以破坏其毒性。”张丽林对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螺类海鲜时应注意辨别,无法辨明品类的螺类坚决不买不食。同时也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务必严格核验食材品类,坚决不采购、不售卖国家明令禁售的水产品,否则不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光明日报》(2026年07月18日 0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