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更好激励育种原始创新
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正式落地
光明日报记者 陈晨
种业振兴,核心在创新。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对育种创新的最大激励,也是加快推进种业振兴的有力保障。7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第一批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目录,并配套制定发布判定指南等文件,标志着该制度正式落地。这是种业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也是种业振兴一项标志性成果。
何为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这一制度将对科研育种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27日,农业农村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为什么要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2021年,我国新修改的种子法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质性派生品种就是对已有原始品种进行修饰改良而选育出的新品种,与原品种相比,只有个别性状发生变化。”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杨海生解释道,“比如有一个水稻品种A,总体表现都很好,但抗稻瘟病能力较弱,其他育种者就对其进行了修饰改良,提高它的抗稻瘟病能力,其他性状保持不变。这个修饰改良出的品种就是品种A的实质性派生品种。”
“大家都知道,农作物育种非常辛苦,培育一个新品种一般需要8到10年时间,育种周期长,还需要大量研发投入,凝聚着育种家多年的创新劳动成果。倘若他人对一个原始品种稍加修饰改良,就直接拿去商业化推广,却不体现原始品种育种者的创新贡献,也不分享相应的收益,久而久之,谁还愿意潜心去做原始创新、培育原始品种?”杨海生道出众多科研育种人员的心声。
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要求实质性派生品种在商业化推广前,需要经过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并约定分享一定收益,目的就是要在修饰改良的育种者与原始品种权人之间建立起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分享机制,体现对原始品种权人权益的尊重。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万建民表示,广大科研育种人员都希望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早日落地实施。过去很多育种单位和人员都倾向于“拿来主义”,现在有了这项制度,能更大力度激励育种的原始创新,加快突破性新品种的选育推广,对于实现种业振兴目标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80个成员、涉及的99个国家中,有90个国家已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我国实施该制度,既是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现实需要,也有利于促进种业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优良品种资源共享利用,让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更好融入国家制度型开放大局。
水稻小麦等10种作物列入首批目录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司长、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主任刘莉华用“1+4”来概括解析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的有关安排。
“1”指发布1个实施目录,明确实施范围。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种业发展实际水平,第一批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目录将水稻、小麦、棉花、油菜、花生、大白菜、辣椒、谷子、蚕豆、桃等10种作物列入实施范围。
“4”是指开展4项工作,为制度实施提供支撑保障。一是发布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重点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技术鉴定、阈值确定原则和判定流程;二是发布判定阈值,明确判定时参考的品种遗传相似度临界值;三是发布鉴定机构条件,为首批目录列入的作物鉴定提供技术支撑;四是组建专家库,为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人、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孙俊立介绍,开展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需要具备3个前提条件:原始品种已经授予品种权,且权利在有效期内;实质性派生品种已经开展了商业化推广;已有初步证据显示该品种可能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并且双方当事人协商未达成共识。
“需要强调的是,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自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目录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列入目录的作物的品种在目录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品种权申请,或者已通过品种审定、登记和保护,或者已经销售、推广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不纳入制度实施范畴。”孙俊立说。
推动新品种选育向质量提升转变
2021年中央部署实施种业振兴行动以来,农业农村部扎实推进任务落实,“五年见成效”的目标如期实现,农业用种总体有保障、风险可管控的态势更加牢固。目前,我国农作物自主选育品种面积占比超过95%,畜禽、水产、蔬菜国产种源市场占有率分别超过80%、86%和91%,实现了“中国粮”主要用“中国种”。
随着种业振兴行动深入实施,我国种业发展已进入更加依靠自主创新、原始创新的新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为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提供制度保障。万建民认为,长期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将加快推动新品种选育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
“广大育种科研人员要抓住这一机遇,在育种方向、技术路线、知识产权管理和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前做好准备。我提出四点倡议:一是从源头规避品种权属风险,优先选用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育种材料品种,如育种过程中需要使用他人授权品种作为原始亲本,须提前和品种权人沟通取得合法使用许可,清晰约定后续商业化开发权责边界,从源头减少侵权纠纷。二是建立健全育种全套档案资料,完整留存育种全过程记录、品种分子指纹数据。三是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种质资源优势,加大种质资源鉴定和挖掘力度,创制突破性新种质,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新品种。四是取得重大育种突破、育成原始创新品种后,要第一时间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密切跟踪市场上同类品种和亲本的推广应用动态,一经发现涉嫌侵权,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万建民说。
《光明日报》(2026年07月29日 1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