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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程汉简的历史意义与学术价值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8-10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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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磊(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副教授)

【读史札记】

乌程汉简是两汉时期乌程县署遗留的简牍,2009年出土于浙江省湖州市,经抢救征集现存300余枚。2022年,上海书画出版社整理出版《乌程汉简》,收录高清图像、红外扫描图及释文等内容。但迄今为止,学界对其真实性与研究价值的质疑仍未完全消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批材料的有效利用与研究。有鉴于此,本文在系统梳理简文内容的基础上,拟就其历史意义与学术价值提出若干观点,以期推动相关讨论。

乌程汉简的历史意义与学术价值

乌程汉简103号简载“一人属珠官” 资料图片

乌程汉简120号简所载“布十,绸廿匹”,明确提及“布”与“绸”两类织物,具有重要研究价值。长期以来,汉代江南纺织业的直接史料极为匮乏。这一材料缺失的问题在区域专史中也十分明显,《浙江丝绸史》《江苏丝绸史》对汉代纺织业仅有零星提及;《浙江科学技术史》中关于汉代纺织的内容几近空白;《浙江丝绸文化史》中甚至认为“汉代的浙江丝绸业仍然乏善可陈。秦汉时期,浙江真正出名的是葛、麻等植物纤维类织物而不是丝绸”。在此背景下,乌程汉简120号简明确记载了东汉“江南”地区已存在“绸”,不仅为江南纺织业研究提供了全新的史料,也拓展了汉代纺织业区域研究的视野。

乌程汉简为汉代赋税史研究提供了新材料。据研究,022号与117号简中出现的“大口税”,与吴简所见“大口钱”一脉相承,反映出江南地区赋税体系在较长时期内的稳定性与延续性。119号简所载“羽百六十六枚”,是兼具军赋与贡赋性质的国家赋税。结合里耶秦简与尹湾汉墓简牍中有关“羽”的记载,可知乌程汉简中的“羽”属于地方须完成的赋税项目,进一步印证了“羽”作为一种特殊赋税在秦汉时期的延续性。此外,112号简记载“鲐五六月税钱六十”,“鲐”为一种海鱼,表明当时官府已对鲐鱼销售征税。这一记录不仅为研究汉代渔业经济,特别是江浙沿海捕鱼业提供了珍贵的一手材料,也使我们对汉代地方针对特产所设税项的具体实施情况有了细致了解。

乌程汉简中有关度量衡的记载,填补了相关研究领域的多项空白。110号简记录了王莽时期“足四铢得一两”的内容。据《汉书・律历志》,当时铢与两的标准比值为24:1,而简文所载比值为4:1,二者差异显著。在新莽五权研究中,“铢权和两权尚无可靠的实物资料”,乌程汉简则首次揭示了两者间的具体换算关系。146号简中出现量词“端”,简文载“两端六百、五端千七百五十”。“端”作为量词的最早记载见于《小尔雅・度》,而此前出土文献中未见实际用例。乌程汉简的发现不仅补充了早期量词辞例,也印证了《小尔雅》的记载。

乌程汉简的历史意义与学术价值

乌程汉简120号简载“布十,绸廿匹” 资料图片

乌程汉简中关于地方诸侯国纪年的记载准确翔实,为研究汉初政治制度提供了重要线索。001号简采用吴王刘濞纪年“八年”,002号与003号简分别为楚王刘戊“十六年”和“十七年”,而009号简则属于汉文帝“十七年”。这些纪年简清楚表明,在吴、楚等诸侯国范围内,既使用中央的皇帝纪年(如汉文帝纪年),也并行使用诸侯王纪年(如吴王刘濞、楚王刘戊纪年),反映出诸侯国存在同时奉行中央与地方两套纪年体系的现象。这一情况亦可与走马楼西汉简相印证,共同凸显了汉初“郡国并行”制度下复杂多样的政治实态。

乌程汉简为汉代官制与行政建置研究提供了新材料。103号简所载“一人属珠官”,将“珠官”一职的文献记载从《三国志》提前至两汉时期,成为目前所见该官职的最早记录。结合乌程濒临太湖、宜于淡水采珠的地理条件,可推测“珠官”是负责珍珠采集、定等、加工、转运及贸易的专职官员。011号简中出现的“左席长”为文献首见。据通假关系,“席”通“庶”,“左席长”即二十等爵中第十级的“左庶长”,属“卿”级爵位,地位较高。035号简中出现“别治乌程”的记载,虽“别治”一词在敦煌汉简、尹湾汉简等多批材料中零散出现,但学界长期缺乏系统关注,直至2021年走马楼西汉简公布后方始深入研究。乌程汉简此条内容不仅自证其真,也进一步证实“别治”制度在江南地区的具体实施,为理解汉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多样性提供了实证。

乡里聚落作为汉代政治统治的基础单位,深刻影响地方行政的运行方式。090号简所载“烝亭所部虚户口名”及“前乌虚户”“中乌虚户”“后乌虚户”,其中“部虚”一词系首次出现,具有较为重要的史料价值。“虚”本义为“大丘”,而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已有“部丘”记载,表明“部虚”与“部丘”实为同一聚落称谓。因此,“烝亭所部虚户口名”可理解为“进献辖区内各聚落的户口名籍”。090号简中“前乌虚”与“中乌虚”均为“户十口”,规模虽小,但户数整齐,暗示这些聚落可能经过一定程度的行政规划。关于“乌程”地名来源,《辞海》释为因乌、程二姓居此得名。然而,“前乌虚、中乌虚、后乌虚”的命名方式,显示“乌”与“程”可能为分置结构,为探究地名来源提供了有别于传统说法的新线索。同时,“前、中、后”的划分也反映出居民点在地理空间上的分散性,推测其布局或受当地地形条件影响。

邮书传递作为汉代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基层治理效能。024、025、026、029号简所载“以格行”与“以亭格行”,在传世与出土文献中均属首见,不仅具有鲜明地域特色,也拓展了对汉代文书传递体系的认识。“格”作为一种聚落形态,以往学界所知有限。北京大葆台汉简“樵中格吴子孟”的记载经考证被认定为“汉代聚落的通称”,并将其出现时间推至西汉晚期,分布范围扩展至华北中北部。乌程汉简中“格”的使用,进一步表明该类聚落亦存在于江南地区,反映出其跨地域的广泛分布。参照“以亭行”“以亭次行”的含义,“以格行”应指按“格”的顺序依次传递文书,“以亭格行”则为按亭与格的顺序传递,是一种适用于较近区域的文书传递方式。

乌程汉简亦为江南地区社会思想研究提供了珍贵材料。其中,181号简所载“长生道”内容尤为关键,为探讨早期道教形态提供了直接依据。尽管两汉社会普遍追求“长生”,但“长生道”一词在传世文献中出现较晚,目前最早见于北魏《老子化胡经玄歌》。因此,乌程汉简中这一记载成为目前所见最早的“长生道”文献记录。尽管简文部分残缺,但其中“药”字的出现,表明其所述“长生”与服食药物密切相关。这一认识可与传世文献相互印证:王充《论衡》虽对“道家或以服食药物,轻身益气,延年度世”之风持批判态度,却如实反映了当时道家通过服药追求长生的实践;葛洪《抱朴子》更明确将服药视为“长生之本”。由此可见,乌程汉简181号简所载“长生道”应属早期道教思想体系的组成部分。该简出土于乌程地区,表明至迟在汉代,此地已是道家思想传播的区域。结合三国时期吴地介象传播“长生道”的史实,可见该思想在江南一带不仅源流久远,影响也颇为深远。乌程汉简的这一发现,为汉代道教史研究提供了重要证据。

乌程汉简为汉代社会语言研究提供了补充。175、176号简中出现的“孙公妈”“周公妈”“张妈”等“姓氏+妈”类称谓,具有语料价值。以往学界多认为“妈”为后起字,最早见于三国魏《广雅》。检索先秦秦汉文献,“妈”字未见明确记载,乌程汉简因此成为目前可明确断代的最早用例。177号简载:“室事不德,大儿在室,当努力时难,禺彖失踢跌。”其中“在室”指女子已订婚而未嫁,“儿”亦可指女子,故“大儿”即家中长女。“时难”指时世厄难,结合上下文可知家庭正因瘟疫陷入困境。因而“大儿在室,当努力时难”意为:长女虽已订婚,仍需在家努力承担应对瘟疫之责。此句作为书信中的期望之语,体现了灾害背景下家族共同体的责任意识,也拓展了对汉代家庭内部规训与性别角色的认识。此外,简末“遇彖失踢跌”中“彖”多指《周易》卦辞,反映出《易》学已深入吴地民间,甚至渗透至家信等私人书写,展现出经学在日常语境中的实际影响,为江南地域社会微观研究提供了珍贵个案。

乌程汉简为汉代医疗社会史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与视角。269号简作为一枚医药简,记录了大黄、桔梗、乌喙等26味药物。有研究对这26味药进行了分类,并特别指出“乌程医方中的大黄后有‘蒸之’的制法,这是晋唐以前方书中大黄较常见的炮制方法之一,在出土医学文献中尚属首见”。270号简记载了庄诵、庄谭兄弟先后罹患温病的情况,其中蕴含的细节与传世医书的温病记载当可互参。此外,乌程汉简所载医方与《千金要方》《千金翼方》《金匮要略》等传世医籍中的方剂具有明显源流关系,这对厘清古代方剂的传承与发展脉络具有启发意义。

基于对乌程汉简学术价值及其所反映的汉代社会新貌的系统论述,可以进一步确认这批材料的真实性。尽管乌程汉简为征集所得,但其内容涵盖广泛、信息扎实,书体亦呈现出多样化的时代特征。尤为关键的是,在与传世文献及其他出土材料对读过程中,乌程汉简不仅未见知识性矛盾,反而提供了诸多前所未有的新认知,进一步印证了其作为可靠史料的重要地位。

《光明日报》(2026年08月10日 14版)

[ 责编:赵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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