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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史话】
作者:黄一彪(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暨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鱼苗是池塘养鱼的起点,而传统中国的鱼苗,多半出自江西九江。全国各地多利用陂、塘、淀、泽种植菱藕、蓄养鱼鲜。明朝人陆深在《俨山外集》中记载:“今人家池塘所蓄鱼,其种皆出九江,谓之鱼苗,或曰鱼秧。南至闽广,北越淮泗,东至于海,无别种也。”每年三月初旬,渔人在水中挹取鱼苗,放在舟中喂养,等到它长成,转贩各地,获利颇丰。各地池塘所养之鱼,竟出自同一处江湖。九江鱼苗的贩运网络,横贯东西、纵连南北。这类依托地方水土的产业生计,影响之所以能远及他乡,与其得天独厚的地理和交通条件密不可分。
九江鱼苗的兴盛早于明代。宋代淳熙年间《新安志》记载当地歙县“鬻鱼苗者来自湖口界中”。九江在宋代称江州,湖口即其下辖县。不仅如此,会稽、诸暨以南不少家族以凿池养鱼为业。据宋代嘉泰年间《会稽志》记载,“每春初,江州有贩鱼苗者,买放池中,辄以万计”。鱼苗初时喂粉,稍大喂糠糟,长大后喂草,次年卖出,所得少则数万钱,多则十万钱。
九江鱼苗的贩运,不仅供应各地鱼池,还影响养鱼的节奏。根据民国时期的调查记载,福州有家族针对共有鱼池采取逐年轮养的方式,由不同族人按年接手蓄养。因鱼苗来自江西,运到福州已在阴历五、六月间,鱼秧池便在六月起轮。轮替有定规:期满前由先轮者交付后轮者,不得拖延;逾期不交,即使鱼未取尽,后轮者也可径行接收,前者不得相争。
湖泊、河流和鱼塘这类水域,虽因自然属性无法移动,其相关权利却可在市场中流转。清乾隆年间,湖口、都昌交界处余氏族人即有此类交易。鱼塘可分股共有,族人按所持份额轮流管理与养殖。乾隆十六年、十七年,两位族人先后将万山塆鱼塘的十六分之一股、三十二分之一股卖给余步云。乾隆二十四年,又有族人将名下三厘三毫鱼塘卖给余步云,契约写明“前去蓄养鱼鲜管业”。鱼塘权利有“鱼分”“水分”之别,契内载明放养或鱼分字样,买主才取得养鱼之权。
鱼苗纤细娇嫩,全凭舟船昼夜转运。一处供给,四方依时,传统中国的鱼苗贩运,已形成相当稳定的地域分工。与此同时,鱼塘权利可以分股、分层,流转不滞。这一产业扎根于乡村的财产秩序之中,一尾鱼苗、一口鱼塘,正可见民间生计经营之细密。
一地之苗,供四方之塘;一地之塘,合数家之产。时至今日,九江鱼苗仍行销数省,池塘养殖更是我国渔业的重要形态。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水产品养殖国。2021年起,长江实行十年禁渔,重点水域的天然捕捞逐步退出,池塘养殖承担起更为重要的供给功能。传统的鱼苗贩运技术虽已改变,但围绕鱼塘形成的产权安排,至今仍是一项重要的制度遗产。
《光明日报》(2026年09月24日 1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