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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场】
作者:严国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教授)
算法在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把“同物不同价”的隐性问题推向前台。“大数据杀熟”看似技术定价,实为算法权力对交易公平与消费者信赖的侵蚀。经营者依托海量数据为消费者精准画像,使差别定价更趋隐蔽,给传统价格监管手段带来新挑战。治理之道,在于以法治划定算法应用的边界,以伦理确立算法向善的坐标。这不仅关乎消费者权益保障,也关乎平台经济行稳致远。
算法定价不能越过法律红线
厘清“大数据杀熟”的法律性质,是有效治理的前提。“大数据杀熟”本质上是经营者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对特定消费者实施的不合理差别待遇,是数据与算法权力的不当运用,与随行就市的价格波动有根本区别。实践中,其形态早已不限于“老用户价格更高”,还表现为会员价反高于普通用户、不同设备显示不同价格、优惠券“千人千面”等多种面目。技术形态越多样,认定与举证就越难,治理也容易滞后。只有透过技术表象把握侵权本质,才能找准治理的着力点。
一是“大数据杀熟”直接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赋予消费者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明确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不知情”和“同等交易条件”两大核心要件,为识别隐性杀熟提供了法律标尺。市场监管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明确禁止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以算法隐藏真实价格基准,同样落入此列。
二是“大数据杀熟”以不当处理个人信息为前提,其违法性体现在获取与运用两个环节。就获取而言,个人信息权益归属于个人,商家仅取得依法处理的资格。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处理须以个人同意或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等法定情形为前提,并受必要原则约束。实践中,平台常以格式条款取得“一揽子授权”,将签约必需的收集与用于用户画像的深度挖掘相捆绑,用户无从选择,此种同意存在瑕疵。就运用而言,将此类信息用于差别定价,已超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要求自动化决策保证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亦对个性化推送和平台规则作出限制。可见,杀熟不只是价格问题,更是个人信息处理是否合法、正当、必要的问题。
三是“大数据杀熟”侵蚀市场公平竞争与数字生态信任。经营者凭借数据与算法优势,把消费者因信任而留下的数据变成反向提价的工具,破坏“以质定价、以量取胜”的正常竞争逻辑;消费者一旦察觉被“算计”,便以反复比价、匿名浏览等方式自我防护,交易成本随之上升,动摇数字市场的活力根基。当前,司法裁判规则已及时跟进。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明确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前,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调价加价”案已判令平台退一赔三,成为运用惩罚性赔偿规制算法定价的先例。以上裁判规则及案例释放的信号十分明确:利用算法损害公平竞争与消费信任,必将受到法律追究。
刚性规则与柔性价值须协同发力
治理“大数据杀熟”,需要刚性规则约束与柔性价值引导相配合。
禁止性规则已织密成网。从上位法看,价格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价格歧视,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此进一步细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五条更给出精确标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差别定价。
数据安全规则为差别定价划出红线。《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对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的处理活动作出系统规范,压缩了以数据滥用实施精准杀熟的空间。该条例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当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不得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这为个案审理提供了直接可援引的认定依据:经营者超出必要范围归集消费偏好、支付能力等数据,即可作为认定其滥用数据处理自主权的起点。数据处理的合法边界越清晰,经营者以算法之名行歧视之实的余地就越小。
伦理约束为算法向善提供价值坐标。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强调科技活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这些原则直接指向大数据杀熟的要害:以用户画像实施隐蔽差别定价,正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背离公平公正、突破公开透明的做法。民法典确立的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同样要求经营者以诚相待、公平定价。算法越智能,越需要伦理加以约束。
让政府监管、平台自律与社会监督形成合力
要让既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则落地,还需补齐认定标准、监管手段与救济渠道,让算法可解释、价格可监督、权利可救济,形成政府、平台、社会与消费者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规则与标准,让算法运行更加透明。应在明码标价、算法备案等制度基础上,细化不合理差别待遇的认定标准,明确何种情形构成“同等交易条件”、何种差异具有合理事由,推动经营者公示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算法应用基本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
二是强化监管执法与司法救济,让权利保障更加有效。目前,有关部门已将“大数据杀熟”明确纳入平台规则监管范围,要求平台建立申诉和人工复核机制,监管从事后查处转向事前防范。在此基础上,还应运用穿透式监管提升对隐蔽差别定价的识别能力,深化算法备案和“清朗”专项行动,并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消费公益诉讼等方式降低维权门槛。
三是压实平台责任,让治理生态更加健康。平台是算法定价规则的实际制定者,也是治理“杀熟”的第一道关口,应将公平交易要求嵌入用户画像与定价模型的设计,畅通投诉与算法说明渠道。行业协会可通过自律公约、算法披露指引形成约束,使政府监管、平台自律与社会监督形成合力,让技术进步的红利公平惠及每一个消费者。
《光明日报》(2026年10月31日 0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