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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复兴时期教廷对罗马的古迹保护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11-02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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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陈昊(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

  1420年,历经“阿维尼翁之囚”与西方教会大分裂的动荡,教廷重返罗马,面对的是一座满目疮痍的城市。罗马人口锐减至不足三万,基础设施严重损毁,城内的建筑、雕塑等遭到破坏。正如人文主义者布拉乔利尼所言,这座城市褪尽昔日荣光,如同一具腐朽的巨人躯体颓然横卧。为此,教廷发起了一场规模空前的罗马城市复兴运动,致力于重建基础设施,修复和新建教堂与宫殿。在这场大规模的建设浪潮中,教廷展现出对古迹的独特关注与保护,这不仅重塑了罗马的城市景观,更对欧洲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产生了深远影响。

  自帝国晚期起,罗马的古迹便面临着多重危机。首先是蛮族入侵带来的直接破坏。西哥特人、汪达尔人先后洗劫罗马,掠夺城市建筑上的金银铜饰,损毁建筑结构。普罗柯比在其《战史》中记载,汪达尔人首领盖萨里克抢劫了朱庇特·卡皮托利神庙的财产并损坏其屋顶,原因是该屋顶由铜制成,在阳光下闪烁着灿烂的光芒。其次,基督教成为国教后,因禁止偶像崇拜,大量异教雕塑、铭文、神庙遭到拆毁,或者将异教神庙改造为教堂加以利用。这种做法虽然保留了建筑外壳,却割裂了其原本的历史文化内涵,造成文化断层。最后,持续时间最长也是最普遍的破坏来自现实经济需求。人们直接拆解古建筑构件,用于建造和装饰新教堂与宫殿,或者将大理石雕像、铭文、柱头、檐口等构件投入石灰窑焚烧,以制取石灰砂浆。

  面对古迹持续受损的状况,自帝国晚期起,官方曾零星出台过一些保护性法律和措施。438年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破坏那些已被帝国命令清除异教因素的神庙,且须维持其完好状态;同时禁止为兴建新建筑而拆毁古迹或掠夺大理石构件。东哥特国王狄奥多里克也曾下令维护罗马建筑与雕塑,试图借保护古典遗产巩固蛮族政权的统治。1143年,罗马市民为反对教廷的世俗统治,成立罗马公社,试图实现城市自治。公社颁布了保护古迹的法令,并设立街道与建筑主管之职,负责古迹相关事务。然而,这些努力并不能遏制古迹持续受损的总体趋势,原因在于罗马的行政体系薄弱,经常处于教权、皇权与地方势力的博弈之中,难以形成统一的执法力量。加之法令中的惩罚措施相较于掠夺古迹带来的经济利益显得微不足道,无法形成有效威慑。

  进入14世纪,意大利人文主义者改变了罗马人看待古迹的视角。中世纪的历史观是线性的且带有强烈的神学宿命论色彩,因此时人面对古迹时,觉得它们与当下并无本质区别。然而,彼特拉克、布拉乔利尼等人强调古典文明与现实世界之间的历史距离,他们开始意识到,古典文明是一个已经消逝但具有崇高价值的黄金时代。在他们眼中,古迹不再是毫无生气的乱石堆,而是古典美学范式、共和精神与历史记忆的独特物质载体。上述认识为古迹保护奠定了思想基础。这种人文主义思潮很快渗透到罗马教廷高层,深刻影响了那些接受过系统人文主义教育的教皇。教皇庇护二世本人就是一位杰出的人文主义诗人,其诗歌《罗马颂》便表达了对古迹遭到破坏的惋惜之情。

  除了思想层面的觉醒,保护古迹也有助于重塑教廷在城市中的政治权威。教廷离开罗马期间,地方贵族、城市公社与外来雇佣兵相互斗争,城市秩序陷入混乱。无论是贵族还是公社,都纷纷借用古迹与历史传统为自身权力背书。1440年人文主义者瓦拉发表了《〈君士坦丁赠礼〉伪作考》,使得教廷赖以立足的世俗权力合法性受到严重冲击。在此背景下,保护古迹成为教廷一项重要的文化政治策略。通过守护罗马古典遗产,宣告自己是罗马辉煌历史的合法继承者和守护者,巩固教廷在罗马的政治地位。

  总体而言,教廷主要从保护立法、委任官员和挖掘监管三个方面来保护古迹,其共同特点是将原本分散于城市社会中的古迹处置权逐渐纳入教廷的治理体系。

  首先,陆续颁布古迹保护敕令,强化管控力度。1462年,教皇庇护二世颁布古迹保护敕令,明令禁止任何人士拆除、损毁古迹或将其烧制成石灰,相关规定覆盖公有与私有土地上的所有古迹。此后,多任教皇相继出台新规。1474年,西克斯图斯四世颁布敕令,明确对拆除、损毁罗马教堂大理石构件及各类装饰的人员处以绝罚。1515年,利奥十世任命拉斐尔为大理石与各类石材总管,负责统筹城内及周边十英里内的石料开采以建设圣彼得大教堂,并要求其制止石匠未经许可切割带有铭文的石材。与此同时,日渐盛行的古物收藏风气推动了古物市场的繁荣,也促使教廷着手管控古物外流问题。1534年,保罗三世设立了首位专职古迹保护官——罗马古物专员,其职权包含巡查古迹保存状态、监管发掘现场、核验申请外运的古物,并评估文物流出罗马对城市造成的损失。为进一步强化管控力度,庇护四世于1562年颁布敕令,扩大古物保护范畴,严厉整治古物造假乱象,以维护罗马的城市声誉与形象。这一系列敕令堪称近代欧洲依托立法保护文化遗产的开创性实践。

  其次,委任公社官员负责古迹保护。公社长期负责城市日常管理,也是古迹保护的传统执行者。教廷没有直接取缔公社,而是采取以退为进的策略,逐步将公社官员转化为教廷的执行工具,表面上由公社保护古迹,实际上体现着教廷的意志。公社的市政官便是典型例证。市政官是公社的核心官员,在日常城市治理中执掌司法与经济纠纷裁决、监管城市公共财政、维持城内公共秩序,并负责签发各类重要的市政法令。1462年,庇护二世将保护古迹的职责委托给市政官,授权他们调查古迹损毁案件、拘禁违规施工工匠、扣押涉案财物。从表面来看,这极大地抬高了市政官作为城市传统管理者与古典遗产守护者的自主地位。实际上,市政官越是从严惩处古迹破坏行为,就越是在为教廷的意志背书,从而在潜移默化中确立了教廷对城市空间的绝对主权。1471年,教皇西克斯图斯四世将拉特兰宫收藏的一批古代青铜像——包括著名的母狼、挑刺的男孩、卡米卢斯、君士坦丁巨像头部与手部——正式赠予罗马人民,并安放在卡皮托利山上的市政厅。此举极具象征意义,卡皮托利山原本是罗马公社反抗教权、主张共和自治的政治圣地,如今被降格为承载教廷恩典的博物馆式场所,公社的政治反叛性被悄然消解,沦为教廷意志的执行者。

  最后,推行古迹挖掘许可证制度。为遏制非法挖掘行为,教廷规定所有发掘、采石活动必须提前申请许可证。此前,古迹挖掘许可证由街道与建筑主管和市政官共同颁发,但从尼古拉五世开始,街道与建筑主管的审批权限转归教廷财务院掌握,而市政官则继续保留颁发许可证的权力。教廷对许可证设置了详细规则。限定挖掘时长,短则二十天,长则一年;要求挖掘活动不得对公共建筑和古迹造成损害,施工后回填场地、恢复原貌,禁止危险的地穴式挖掘;挖掘所得的石材、古物需按规定部分上缴教廷财务院,公共区域出土物品上缴半数,私人领地则上缴1/3。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无证挖掘现象十分普遍。16世纪档案文献与史料记载的古物发现数量颇丰,而教廷财务院保存的登记册中收录的挖掘许可却寥寥无几,这一悬殊对比表明大量无证挖掘活动逃过监管。

  整体来看,文艺复兴时期罗马的古迹保护始终处于理想与现实、保护与利用的矛盾之中,其实践存在诸多短板,保护效果大打折扣。其一,教廷自身奉行双重标准,一边颁布严苛的保护法令,一边为修建教堂、宫殿大肆开采古迹石材,法令的权威性被自我消解。其二,市政官在教廷政治收编的架构下,缺乏独立的政治权威,导致其在面对根深蒂固的利益网络时,难以真正履职。其三,挖掘许可制度在执行中因阶层差异、特权干预及私人领地监管缺位而漏洞百出,无证挖掘、拆解古迹为建材的行为始终未能被彻底遏制,诸多珍贵遗存遭受了不可逆转的损毁。不过,站在历史长河中来审视,这套带有先天缺陷的保护体系,却首次搭建起西方遗产保护的制度化框架,唤醒社会对古典文明的珍视,为后世文物保护立法与管理留下历史参照。

  《光明日报》(2026年11月02日 14版)

[ 责编:丁玉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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