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食疗公司诉唯一家公司、黎明食品公司擅自
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案例简介
江中食疗公司自2013年9月开始生产销售“猴姑”酥性饼干,销售遍及全国,区域广泛,截止2014年5月31日,开票销售金额(含税)合计357641273.16元。江中食疗公司于2013年9月开始在全国近20个电视台就“猴姑”酥性饼干进行广告发布,每个月广告频次为3000次左右,广告费用达2个多亿,消费者知晓“猴姑”酥性饼干以及购买率均呈上升趋势。随着“猴姑”酥性饼干的市场知名度的日益提高,唯一家公司、宝嘉达公司、龙海市黎明食品有限公司共同仿冒江中食疗公司的产品。对此,南昌市中级法院判决:宝嘉达公司、唯一家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仿冒江中食疗公司“猴姑”酥性饼干产品的特有装潢的侵权产品;宝嘉达公司、唯一家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江西高院驳回宝嘉达公司、唯一家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影响
该案例用新闻报道和案例评析叠加宣传方式,在2015年引起许多媒体、生产企业对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知识产权关注,也为类似侵权事件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
典型意义
作为商业标识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犹如商标发挥着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保护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目的在于维护该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商业声誉,使公众对该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显著性和商业价值的进一步认可。保护消费者不受模仿性标识的误导,制止模仿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是维护整个经济秩序的良性循环的正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