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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

来源:光明网2017-02-22 18:22

【国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

  《韩非子》中说“故治民无常,唯法为治”,而法的用途不仅在于古人理解中的治理人民,更在于今天社会中的维护人民,当今的法治社会,是要依从法治,为民服务。

  这便涉及到“法治”与“法制”的根本不同:法治,是以教化来实现思维方式上的依法观念,法治意识的培养,是期待着“防于未然之前”;而法制,是用禁令来规范道德底线上的守法行为,法制规则的设定,是执行着“惩于已然之后”。

  法治的教化,是在培育人心中善的种子,使人性之善发扬光大;法制的严令,是在惩罚人心中恶的因子,令人性之恶交付代价。

  (二)性善与性恶

  说起“法”,古代的法,更偏重于惩罚,面对犯罪行为,只能“惩于已然之后”,即使法令再严苛、刑罚再恐怖,也是威吓于人的不得已而为之;而今天的法,更应偏重于教导,是为了指导人性善恶转化、保护人心不堕深渊、警惕恶之花违法生发,通过法之教化,感召人在善恶抉择的观念上“防于未然之前”。

  这也涉及到中国文化里对于人性善恶论的判断分析。同是儒家思想者的代表,孟子就偏向于“人性善论”,认为人生来怀有善心,所以他坚持德治,以德育人、以德治国;而荀子偏向于“人性恶论”,认为人生来具有恶心,所以他教出了李斯、韩非子等法家弟子,法家思想者正是由于不信任人性而重法度。

  其实,人性中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善的天使与恶的魔鬼本就是一对双生子,同时存在于人心初生之时。当法镜呈立于人心面前,当人心角落在法理的监督下秋毫毕现,必然会发现恶的影子,也会闪现善的样子,这才是完整的人性。

  对于人性之恶,无法杜绝,只能教化,引导它向善的一方转化、防患于未然,而非坐看它壮大显形、然后再以血腥之法惩罚,毕竟,惩罚的对象不仅仅是恶人恶行本身,常常要更多人、甚至要整个社会来为这份恶果共同买单。——“法”存在的本质意义,在于治理、在于德善的引导,而非刑罚、而非残酷的手法。

  中国文化里还强调,“一阴一阳之谓道”,阴阳两面,总是相辅相成的,所以,既要看到人性的善、也要承认人性的恶,既要培养自律精神、也要依靠他律方法,这就是《孟子》里说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单有法令不能自我生效、单有善教也不够理政治国。对于人性的两面性,既要进行德治、也要运用法治,既需要“法治”观念的教化和引导、也需要“法制”规则的约束和保障。

  然而人性进化的理想目标、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就是不断从阴暗性走向光明性、从动物性走向文明性的过程;社会对于公民的期待,是能实现“法治”的全民化、自主化,而公民对于社会的期待,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化、自由化——真正的法治社会,该是公民身处其中感觉“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状态,那是人性发展经由原始到高尚、经由被动约束到自我规范的社会,是由法律管制到自觉守法的社会,是由“法制”制约到“法治”治心的社会,也就是,人们由必然王国走向了自由王国的社会。

  “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崇尚法治,就是崇尚以法的思维治理家国,以法的严谨规范市场;“治国使众莫如法”,崇尚法治,就是崇尚以法的理念指导行为,以法的严肃警醒人心;“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崇尚法治,就是崇尚以法的精神教化人性,以法的意识发展文明。——文明社会的发展,要在法的框架内进行,而法治的根本,是为使社会文明走向更加善意的明天。

【国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

国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出 品:子曰文化

作 者:曹雅欣

书法:张瑞龄

学术导师:金海峰 

[ 责编:张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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