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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语言,到底该规范什么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19-07-13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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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谈·语言文字规范那些事儿】  

  作者:张黎(北京语言大学汉语教育研究所所长)

  从2000年《文汇报》刊登报道《网络语言不规范引起关注》至今,网络语言规范问题不断被媒体、专家乃至政府部门提起。《人民日报》曾刊文指出,网络语言实际上会对语言安全、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带来负面影响,需要引起高度警惕。可见,网络语言规范问题已不仅是语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社会问题。然而,网络语言规范相当复杂,讨论要不要规范的问题,需要先厘清最基本的问题,才能有的放矢。

  区分本体与内容

  对各界抨击的网络语言不规范现象,其实应该区分为语言本身和语言表达内容两个层面的问题。

  语言本身的不规范现象,指的是网络中使用的字、词、句等语言成分打破了既有的中国语言文字系统规则,以及不遵守语言法规、规范和标准。具体到网络语言的不规范现象又可分为三种情况:

  (1)打破现有语法规则或改变现有字词的形音义关系,如“XX控、恐龙、壕、666”等。

  (2)生造词,如“颜值”“白富美”“喜大普奔”“人艰不拆”等。

  (3)夹杂使用图形、符号、外来语等,如用“∶)”表示开心,在汉语动词后加-ing表示正在做某事,用“hold住”表示坚持等。

  还有一种网络语言不规范现象,就是网络与计算机术语的中文翻译规范问题,主要是缺乏统一翻译标准,民间会使用一些“俗”的翻译,如“E-mail”译为“伊妹儿”,“download”译成“当”。

  另一层面,语言表达内容的问题,是指语言使用者在网络平台中用不文雅、粗俗的语言发布信息、评论等,或使用詈骂语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其中会出现具有负面感情色彩、违背文化禁忌、反映社会丑恶现象以及不健康思想观念等的语言成分,如“屌丝、绿茶婊、逼格”等。广受诟病的网络语言污染、语言暴力“乱象”其实指的是这类情况。这实际上是语言所表达内容和语言使用者行为方面的问题,不是语言本身的规范问题。

  语言的功能变体

  谈网络语言规范,要界定清楚什么是网络语言,然后才能确定规范对象。网络语言有两种含义:一是指跟互联网及计算机技术与应用有关的术语和词汇;二是人们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媒介进行交际与表达活动时所使用的语言。

  另外,网络上还有很多信息并非原创于网络,包括各类组织、机构及部分个人发布的正式的、内容严肃并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信息,基本上使用常规的语言表达方式,其传播对象和范围相对开放,属于大众传播性质,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网络语言范畴。

  公众热议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针对上述第二种定义的网络语言,因为其中包含很多打破常规的语言形式。这些非常规语言成分,是语言学所说的语言变异成分。

  网络语言是语言的一种功能变体,就像语言中存在书面语和口语变体、正式语体和非正式语体变体一样,是由于交际对象、交际媒介与工具和交际场景等的不同而自然形成的。

  网络中一些特殊语言形式的产生,最初来自网络社区成员之间的交际,交际对象限于特定群体内部,话题相对局限在某个范围内。信息发布者并不期待其语言为特定网络群体之外的人所理解和接受,甚至有意不让其他人理解,因此会产生一些类似行话、黑话的成分,使其有别于日常语言。

  这种交际通过非面对面的电子屏幕传输媒介的影响,以及键盘输入、文字输入法、输入速度等条件制约,难免会使用一些“新异”的语言或非语言符号,以取得期待的交际效果和效率。

  作为一种语言变体,它与大众传播性质的网络语言信息不同,而更接近日常口语语体,风格比较随意,体现出个人之间交际的特点,属于人际传播性质。只不过这种交际借助网络记录、传播而被“示众”,容易引起更多关注。

  如何规范网络语言

  语言规范是指政府或社会团体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语言文字及其使用进行干预的语言规划的工作,是对语言文字本身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目的是更好地满足社会交际需要。规范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公共领域使用语言时可能造成交际不便和混乱的问题,如建立语言文字使用标准、统一字形、字音等,而非公共领域的个人语言使用则不在规范范围内。

  语言规范只针对语言符号系统本身,而不能约束语言使用者的思想观念认知。语言规范的基本原则是要从社会生活和语言生活的实际情况和实际交际需要出发,不能脱离语言的本质——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

  语言的存在与使用,从根本上说,无所谓合理不合理,满足需要、好用即可。语言的发展变化是社会与人类思维发展变化的产物,是约定俗成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即使今天的规范实现了规范,也难保明天就不过时。所以,语言规范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且只能因势利导,不能人为一刀切或强制推行。想规定不许使用某些词语或语言形式是不科学的,也是徒劳的。

  弄清以上基本前提后,我们对该不该以及如何规范网络语言就可能有更科学的认识。

  要区分不同性质的网络语言。大众传播性质的网络语言属于规范对象,应该规范。我国现有语言文字法规和标准就提供了依据和操作标准。而且这部分语言产品也是正面树立规范的有效依托,应该充分发挥其对语言规范的示范、引导作用。而对于人际传播性质的网络语言信息,适宜按个人语言生活领域对待,不应用全民语言去看待和要求,可以顺其自然,静观其变,不必过于强调规范。

  为了更好发挥语言的全民交际工具的作用,适当保持语言系统的规范也是必要的。这种规范在根本上应该正面引导,从提高全民语文修养入手,让人们更好掌握典范、文雅的语体,分清全民语言与各种功能语言变体的区别。在网络空间里,应重点加强公共机构、权威媒体的语言规范,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强化语言文字法规及标准的普及。

  至于那些语言暴力、粗俗等所谓不健康语言现象,属于思想内容问题,可能是人的修养问题,不是语言本身的问题。用语言表达不健康思想,不能归罪于语言,提高人的思想道德水平以及文化修养才是治本。

  《光明日报》( 2019年07月13日 12版)

[ 责编:孙宗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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