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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老假”,该不该休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19-10-06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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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说法】    

  作者:刘练军(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今年10月是全国第10个“敬老月”,主题为“孝老爱亲、向上向善”。在我国,孝敬老人的文化传统深厚悠久,如何继承并发扬敬老传统,可谓是新时代弘扬传统文化的重要议题之一。

“孝老假”,该不该休

西安小伙阿晋带着外婆去旅行,一个月内去了6个国家。他将整个行程的照片,制作成了一本书。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日益加深,空巢老人特别是独居老人不断增多,他们尤其需要子女的关爱与照料。但是,现在很多子女都在远离家乡的外地工作生活。常回家看看,说起来容易但做起来难。弘扬孝敬老人的传统文化,将关爱老人从思想观念变为社会行动,需要推动孝老爱亲的制度化。在此方面,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孝老假”,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笔者以为,设立孝老假有助于年轻人履行关爱老人的伦理责任,使得在外工作的年轻人能够及时回家照顾、孝敬老人,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培育孝老敬亲的良好风尚。故而,孝老假不但可以创设,而且值得并需要创设。

  首先,孝老假的设立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在外工作的年轻人回家孝敬老人的压力。远在外地谋生的子女很少回家陪伴老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工作任务重、单位请假难等都属于客观原因。孝老假的设立,将为在外工作的年轻人返乡孝敬父母提供便利条件,吸引和催促年轻人在为事业打拼的过程中,暂时停下脚步回到父母身边,把“生活的烦恼跟妈妈说说,工作的事情向爸爸谈谈”,在陪伴及孝敬老人的同时,享受亲情的慰藉与温暖。

  其次,孝老假的设立也有助于提升老人的幸福指数,在一定程度上舒缓国家和社会面临的养老压力。孝老假将使得年轻人有更多时间陪伴在老人身边,不但可以为老人多做一些体力性家务活,而且能够督促并陪同老人及时检查身体,及早发现疾病和按时治疗,让老年人无论在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更加健康,极大地提升家庭养老的品质。

  再次,创设孝老假与既有的探亲假并不冲突。我国的探亲假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员工并不能据此享有探亲假。按照规定,只有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的职工才能享受此假期。出于各种原因,现实中能享受到探亲假“福利”的人可谓少之又少,出台孝老假实乃必需。

  最后,孝老假的设立也有利于更新社会的养老观念。养老不应是一种负累,只有年轻人认真对待老人,社会才能形成孝敬老人的良好风尚。在此方面,孝老假的设立无疑是满满的正能量,年轻人不但每年会有较为充足的时间陪伴和孝敬老人,而且不用为之付出代价,如不用专门请假、不用担心被克扣工资或年终奖金等。可想而知,孝老假的设立将吸引更多的年轻人积极孝敬老人,也有助于整个社会养老新风尚的形成。

  那孝老假该如何休呢?显然,这是个极为考验制度设计能力的技术问题。很多人对孝老假持质疑和批评态度,主要原因在于孝老假如何休是个大问题。甚至有人认为,孝老假即便立法,也不过是一种象征性立法,属于立法者对养老问题的情绪化反应,不具备足够的经验理性,无法有效实施。

  众所周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2年进行修改,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就是著名的“常回家看看”立法。但是这项规定实质上只是一种倡导性立法,并无强制力,因而其实施效果难免大打折扣。

  那孝老假立法会重复这样的故事吗?这取决于如何定位孝老假立法。如果将孝老假定位为一种软法,那它成为一种真正可以实施的法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高度的可行性。如果把它定位为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硬法,那执行起来确实可能遭遇一些困境。

  笔者以为,孝老假应该是一种宣示性、激励性的软法,只有在例外状况下才需要借助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在具体的假期设置上,孝老假并非一种“刚性”的存在。如对于那些跟父母住在一起的年轻人来说,就无所谓孝老假,对于那些父母已经去世的年轻人来说,就更没有孝老假一说。又如,如果父母与自己生活在相隔不远的同一个地区,在如今的高铁时代,周末足以回家看看,那也无所谓孝老假。再如,在不同的时候,孝老假的假期和意义亦完全不一样,在父母生命的最后几年,孝老假假期应该长些,其意义亦非比寻常,而在父母年纪不大身体硬朗的时候,孝老假的假期自然可以短些,甚至不需要休孝老假,以专门腾出时间去孝敬父母。

  由此可见,孝老假并非铁板一块,不是每个年轻人都需要休这个假,更不是每个人都要休同样长的时间,更不是所有的父母都需要甚至渴望子女休孝老假。在孝老假如何休的问题上,没有必要整齐划一地作硬性规定。如果那样,反而会损害孝老假的可执行性及该假期本身的亲情意味。

  是否休孝老假以及如何休孝老假,这注定因人而异,不可能千人一面。在这个问题上,立法者应采取诸如宣传、减税等措施,以激励用人单位准予确有需要的人休孝老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将有虐待老人记录者拉入“黑名单”。总之,在如何休孝老假问题上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要注重立法规定本身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这样才更有助于实现其预设的目标——让更多的年轻人自觉地担负起孝敬老人之伦理责任。

  《光明日报》( 2019年10月06日 07版)

[ 责编:孔繁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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