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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乌鲁木齐3月24日电(记者王艺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下称《条例》)是对新疆近年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新疆民族工作法治化的里程碑,为我们推进新时代创建工作提供了总抓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何成钢在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记者了解到,此次通过的《条例》共八章六十三条,内容涉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工作职责、社会责任、宣传教育、创建表彰、保障监督等方面。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2月5日通过,于3月1日正式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娟表示,《条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一法定程序,将近年来自治区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领域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及落实政策措施的生动实践、取得的成功经验,集中规范,加以上升、固化为地方性立法。依法强化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让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体现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领域。
“《条例》还把近年来自治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如实施‘文化润疆工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十进’等措施均规定在《条例》中。针对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制约因素,立足于新疆实际,《条例》从法规层面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法和支持意见,在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时,助力提升自治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阿依夏木·玉努斯说。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何成钢表示,未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也会根据《条例》加大指导力度,针对各领域特点,制定不同的测评指标,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全面深入持久地展开。同时,推动创建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推进创建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品牌化,打造一批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富有民族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创建品牌。
《光明日报》( 2021年03月25日 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