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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作者:金丹(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浙江工业大学分基地特约研究员)
乡村振兴促进法颁布实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重大制度性安排,是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任务新要求,充分总结、提炼“三农”领域丰富法治实践经验,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农”法律体系的最新成果,将极大夯实乡村振兴的法治基础,促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回望百年党史,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三农”工作。把农村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用法治方式推进乡村发展是党的一贯主张。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革命形势发展需要,先后出台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国土地法大纲》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新中国成立后,党在农村工作法治化建设平稳推进。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法治化进程驶上快车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大力推进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推动“三农”领域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比如,为适应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修改了种子法;为强化公共卫生安全法治保障,修改了动物防疫法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更好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要紧扣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题主线。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逻辑起点和现实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现代化。要深刻认识到,我国农业农村基础差、底子薄、发展滞后的状况尚未根本转变,农业农村现代化还是中国现代化的最大短板。当前,我们正处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要看到从“全面小康”到“全面现代化”这一主题转化的大逻辑,按照干部配备优先考虑、要素配置优先满足、资金投入优先保障、公共服务优先安排的要求,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的组织保障、资金投入、政策支持等制度政策体系,坚持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杜绝乡村振兴低水平、重复性建设,杜绝“走过场”“栽盆景”等现象,实现从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迈进。
更好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地位。促进乡村振兴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但如果农民“靠边站”,就完全背离了乡村振兴的初衷。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这一重要论述启示我们,必须把乡村振兴的主体权还给农民,同时不断对农民赋能,培养农民的乡村振兴能力,让他们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动力,用双手托举起更加美好的新生活。
(项目团队:光明日报记者张胜、刘华东、李睿宸、王斯敏)
《光明日报》( 2021年06月14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