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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论坛】
作者:李志斌、邹一南(分别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讲师、副教授)
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会议重申了党的二十大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部署,提出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不仅亮明了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础的坚决态度,更传递出要用制度和法律的力量去落实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信号,为广大民营企业注入了发展的强心剂。
所有制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问题,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建立到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在过往,社会上一度存在着对民营企业的偏见和歧视,对民营经济地位的争论从未停止:从20世纪90年代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时的“姓资姓社”之争,到世纪之交时民营企业家“原罪论”之辩,再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关于“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的讨论,以及近年来有关民营经济“离场论”的出现,民营经济地位问题的热度可见一斑。当前,在百年变局叠加世纪疫情的猛烈冲击下,我国民营企业遭遇前所未有的发展困境,尤其是对平台经济和教培行业的规范整顿,以及房地产行业的调控,一些政策效应的同向叠加,在客观上给民营企业家带来了思想上的迷茫、困惑和疑虑。
民营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既有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的客观原因,也与一些民营企业自身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主观因素相关,但最重要的还是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不到位。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那之后国务院相继出台了新旧两个“非公经济36条”,明确提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两个毫不动摇”被一再强调,“离场论”被一再辩驳,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民营企业在“市场的冰山”“转型的火山”“融资的高山”面前,仍然经常遭受“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的阻挡。由此可见,再好的政策,如果仅停留在理念和指导意见层面,而没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并在制度和法律上加以保障,那么就很难真正发挥效力。从这个角度上看,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是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地位问题的举措,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下一阶段,应从制度设计、法律规范和执法方式上做出相应转变,真正将支持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落到实处。
在制度设计上,要从局部领域的“管”向全局系统的“统”转变。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民营经济已经扎根在经济社会各领域,民营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交织成网,因此针对民营经济的局部性政策具有十分明显的网络效应。单一领域出台的收缩性政策,将会通过由成千上万家民营企业编织而成的生产、供应、销售网络进行传递、放缩与转化,致使政策效果往往“言不由衷”“言非所意”。鉴于此,在未来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和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时,应坚持系统观念,树立全局思维,优化制度设计方案,强化政策效果研判,形成系统性工作合力,统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全局,慎重出台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局部收缩性政策,避免个别行业正常的管制政策对市场产生超出预期的系统性影响。
在立法原则上,要从正面清单的“立”向负面清单的“破”转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作为“共和国长子”的国有企业已经有“企业国资法”的维护,“自己人”也应该有“民营企业法”的保障。长期以来,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主要采取正面清单的赋权方式,这在经济高速增长阶段的确有利于主动把握民营经济的发展方向,引导民营经济填补市场空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在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民营经济面临的内外部情况和形势日趋复杂,通过正面清单赋权为已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要的政策“打补丁”,越发难以满足民营企业发展需要。因此,应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用负面清单赋权方式推动立法,从根本上破除民营企业发展面对的制度性壁垒。应进一步将宪法、民法典以及关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规定具体化、落实化,把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不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法律化,并在法律实践中不断缩短负面清单的长度,从而真正发挥法治在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中的基础作用。
在行政执法上,要从立足短期的“罚”向放眼长远的“保”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从无到有,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粗放发展的弊端,部分民营企业热衷于铺摊子、上规模,负债过高,在环保、社保、质量、安全、信用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稳健甚至不合规合法的问题,在加强监管执法的背景下必然会面临很大压力。事实上,这些问题不光是民营企业的问题,国有企业在传统发展模式下也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本着国企民企平等看待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对民营企业施以更多的关爱,而非简单地一罚了之。目前,有的地方政府推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度,重在治病救人,保企业家、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值得关注,并应在进一步完善后予以推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企业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3日 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