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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苑】
●案情:赵某和张某系夫妻,赵某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马某借款11万元,并在借条上约定了利息以及还款时间。借条上借款人处有夫妻二人签名,因张某不会写字,由赵某代签。借条书写在赵某、张某身份证复印件背面。借款到期后,二人未如期归还。后马某多次催要借款,二人均以生意不好等原因不予偿还。马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赵某对11万元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张某辩称其签名系代签,不应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判决:根据原告马某提交的证据,借条书写在被告赵某、张某身份证背面,因被告张某不会书写名字,所以由其丈夫赵某代为书写签名符合常理。经核实,被告张某表示对借款知情,且有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张某共同偿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
●说法: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认定借款合意的重要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审查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是看签字,根据“共债共签”原则,有夫妻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看用途,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负债,出借人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出借人确实是与夫妻双方达成的借款合意,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出具借条、欠条的借款凭证,并签名按捺指印,确保签名的真实性,避免出现借款凭证因签名缺失使得借款事实难以确认,陷入举证困难的不利后果。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5年01月25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