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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树强(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期,杨勇新著《中国书法的理法观》由上海书画出版社出版,作者试图将史、论、评结合起来,将对当代书法发展的观察和反思、书法发展的纵深历史逻辑,融入他对书法理论的思考中。书中论述给人带来很多启迪,引出一些可以继续探讨的空间,试拈取一二,胪列如下。
一是“理”是“法”的依据,常被当代书法界所忽视。正如作者所言,今人讨论书法,多言“法”字,谈及书法之“理”的相对较少。如果说“法”是知其然的话,那么“理”则是知其所以然,即王羲之所谓“参乎妙理,察其径趣。”在古代哲学中,中国人对于“理”的探寻是其宇宙观、世界观的重要内容。早在先秦时期,这方面就形成了丰富的成果。基于此,《中国书法的理法观》一书开篇就展开对先秦“理”与“法”本义的梳理,通过对先秦哲学中“理”的本质内涵和多义项表述、“法”的规定性和表现形态进行爬梳,试图呈现出在先秦哲学中就存在着一种对于“法”的超越性反思的内在力量,这样就为书法中“理”对于“法”的超越性奠定了历史和理论基础。在书法中,尽管“理”的内涵不完全同于哲学中的天理、道理,但“理”作为书法创作的根本之理,依然与天地之理、自然之理、物象之理、事物条理等具有内在的相通性,由此,书法之“理”仍然是“法”得以确立的内在依据。
二是“理”对于书法美学品格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天地自然之理如何成为书法创作的灵感,并由此凝结成书法审美体验中独特的语言方式,进而形成书法的美学品格,是早期书法理论的核心命题之一。从现存书学文献来看,中国书学的理论自觉是从对“象”和“势”的认识开始的。书法家要观物取象,就是要从现实生活的自然物象之理中获得形体美的根源。在魏晋南北朝书论中的很多书势论,多借助动物的比喻,以形象描述的方法,把大自然难以言传的生机活力表达出来。这个活力,是一切生命的源泉,也是一切美和艺术的源泉。自然万象无时无刻不在活动中,书法家表现了自然运动之“理”,就是表现了大自然最大的真实,也就表现了生命和精神,这是书法艺术最深的核心,如李阳冰所谓“于天地山川,得方圆流峙之形;于日月星辰,得经纬昭回之度;于云霞草木,得霏布滋蔓之容;于衣冠文物,得揖让周旋之体;于须眉口鼻,得喜怒惨舒之分;于虫鱼禽兽,得屈伸飞动之理”,这既是虞世南批评当时一些人“终懵于斯理”的“理”,也是张怀瓘揭示的书法创作所要依据的“囊括万殊,裁成一相”,“得物象之形,均造化之理”的书法之“理”。
三是厘清“理法”关系及其在书法史中的全幅波动。为了更好地阐明中国书法中“理”与“法”的关系在整个历史中的脉动,《中国书法的理法观》一书对魏晋至明清书法理论和创作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从卫恒《四体书势》中所示之“理”,阐明自然中所蕴含的“理”是书法创造的基本依据,到李斯和李阳冰篆书创作中所呈现的“理”所呈现的规范性和秩序感;从唐人书法理论中的重法表述(如欧阳询、虞世南、唐太宗、孙过庭、张怀瓘、韩方明、徐浩),到唐人对于各种字体源流和书法特征的总结。作者拈取欧阳询楷书、虞世南楷书和颜真卿楷书等为例,试图梳理唐人在“法”上的探寻轨迹以及集大成作用。紧接着,作者又抛出书法史中一个更大的话题,即“守法”与“变法”的关系,通过变通的思想轨迹来进一步阐明唐代到宋代的书法变迁,通过唐宋书法的转型来揭示先唐和宋以后中国书法的嬗变轨迹,从张怀瓘的“事贵变通”论到宋代“尚意”书风对于“唐法”的规避;从陈绎曾的“以法求变”论到康有为的“变者,天也”论,试图将“变”这一核心观念贯穿于整个书法史的全幅波动之中,从而进一步呈现出“变”乃是书法永恒之“理”。
《中国书法的理法观》一书提出了非常有价值的理论问题,对于解读中国书法的审美观念及其嬗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由此书所引发的相关议题,还有较大的思考空间,比如“理”与“理学”的关系及其对于书法观念的不同影响等,还需要书法界同仁的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当代书法理论建设和学科的高质量发展。
《光明日报》(2025年08月02日 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