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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3月施行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02-19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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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北京2月18日电(记者鲁元珍)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近日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20日正式施行。

  据介绍,办法共31条,涵盖登记档案管理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明确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规定登记档案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完善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细化电子登记档案管理要求,明确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决定予以销毁或者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

  办法完善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着力提升迁移便利度。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不得限制、妨碍登记档案迁移;并要求持续优化迁移程序。同时,办法优化登记档案查询程序,兼顾便利与安全。根据社会实际需求,扩大登记档案查询主体范围,鼓励登记机关加快推进登记档案电子化,在便利档案查询与利用的同时,着力做好登记档案安全管理。

  《光明日报》(2025年02月19日 10版)

[ 责编:孙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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