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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发布规定:首次规制慈善信托管理费用标准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02-21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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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北京2月20日电(记者任欢、通讯员冯嘉欣)慈善信托作为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脱贫攻坚、疫情防控、乡村振兴、应急救援、科教文卫、生态保护等多个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促进慈善信托的健康发展,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公布《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对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作出规制,填补了慈善信托管理制度的空白。

  《规定》明确,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慈善信托文件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信托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规定》还明确,慈善信托支出是指开展慈善活动时发生的下列支出:直接或者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为开展慈善活动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为开展慈善活动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慈善信托的管理费用是指下列费用:向受托人支付的信托报酬,向监察人支付的报酬,为保管慈善信托财产发生的费用,为管理、处分慈善信托财产聘请中介机构发生的费用,以及慈善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合理费用。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要求慈善信托文件载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比例或者数额。要求受托人将每个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分别计算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要求受托人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实为依据,如实核算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不得虚增慈善信托支出或者列支不合理的费用。要求受托人将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作为慈善信托年度报告的内容,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特殊情况下,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规定》的,要求受托人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民政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托人有违反《规定》情形的,由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根据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信托公司有违反《规定》情形的,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这位负责人说。

  《光明日报》(2025年02月21日 03版)

[ 责编:孙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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