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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岱年对“矛盾”相关概念的逻辑解析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02-22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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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话语与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作者:贾桠钊(北京体育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方克立曾将张岱年的“兼和论”与毛泽东的“矛盾法则”并称为中国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双璧”,张岱年在辩证法问题上可谓用功深厚,在形式和实质上对中国辩证法进行梳理,以“对理”界定辩证法之名,以“解蔽”明确辩证法之用,以“解析”创新辩证法之法,在辩证法问题上真正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关于辩证法之名,“与其说中国哲学有辩证法,不如说中国哲学中有与辩证法类似的东西”(《先秦哲学中的辩证法》,《张岱年全集》第一卷,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既点明了中国有自身特色的辩证法,也明确了不应以西方辩证法来随意附会。追溯中国的辩证法之名,孔子“辨惑”、老子“观复”、庄子“反衍”等都具有辩证法的涵义,张岱年将传入的DIALECTIC译为对理法或反综法。所谓对理法从广义来看,包括对立统一、相反相倚靠、矛盾发展、质量互转,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三大规律并无二致,而狭义上特指对立统一。

  关于辩证法之用,张岱年认为体现的是中国独有的解蔽思维方式。《论现在中国所需要的哲学》中第三条即建立对理的新方法,“欲了解宇宙人生之实相而无所蔽”。他认为,对理即是以一种统全的观点去考察事物之理,避免以偏概全,是真正意义上的解蔽之法。进一步讲,对于重经验重直观的中国思维方式而言,缺乏一种分与离的思维,对理法可以有效解决经验与超越的矛盾。更现实一点,对理作为“对待厄运应付险夷的法门”,若运用得当则具有现实指导作用。

  关于辩证法之法,张岱年提出将辩证法与逻辑解析相结合。当时很多人将形式逻辑等同于形而上学而反对形式逻辑,对此他一方面看到了二者的联系,指出概念之解析自当遵循辩证法,辩证法也需要逻辑解析来厘清。另一方面对二者进行了区分,形式逻辑研究静定的结构、存在的形式,而辩证法研究变化的历程与规律,辩证法可作为形式逻辑的补充,解析则是最根本、最基础的方法,实际上他关于“矛盾”相关概念的论述就是从解析入手的,构成了诠说的基本方法。

  同与异的依存性与相对性

  同异关系是事物之间最基本的关系,张岱年吸收了墨家将“同”分为重、体、合、类的观点,《经说上》记载“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墨子·经说上》)他认为“重同”类似于今日“等同”,“体同”类似于庄子、惠施的“一体”,“合同”是同域,“类同”则是同类,将同分为四种,分别为等同、一体、同域、同类,其中等同谓之同一,一体谓之统一。同时,张岱年还在广窄二义上界说“同一”,若从窄义来讲就是“等同”,若从广义而言与“同”一致。自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传入中国后,大多将同一与统一视为同一概念,张岱年不仅将“同一”与“统一”在概念层次上进行区分,还曾明确指出同一是两物之无分,强调相互对待者不相异,可分为绝对同一与相对同一,前者是指二者全然无别,后者则是指二者相类,或同属于一类,而统一则是指两物相倚而不相离,对分别予以保持。

  其实关于“同一”问题,黑格尔使用的是“抽象的同一”与“具体的同一”,“抽象的同一”即是A=A式的同一律,“具体的同一”则是包含着差别的同一,即自在自为存在着的差别。张岱年曾指出普遍既可以是具体的,特殊也可以是抽象的,特殊与普遍具有相对性,比较而言“具体”富有更深刻的意义,如《孟子》中的“具体而微”,本身即包含了不同的方面或部分。在此意义上,他赞成黑格尔“具体的普遍性”,也接受马克思具体是多样性的统一观点。但在区分“同一”时使用的仍是相对与绝对之分,是因为他更在意“相对”的意谓,即事物的一切性质,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若离开了一定的参照系谈论“同”都是有问题的。

  而与“同”相对应的则是“异”,同与同不同,“异与异亦异”,《经上》记载“异:二,不体,不合,不类”(《墨子·经上》),其中二物互异为二,不相连属为不体,不同所为不合,无相同点为不类,与“同”之四种情形相对应。在对“同”与“异”概念辨析的基础上,张岱年特别关注到同异之统一,数次引用了“同异交得,放有无”(《墨子·经上》)的表述,指出相同之物有其相异,相异之物有其相同,整个宇宙就是“同且异”的整体,不仅看到了同异之间的依存关系,也看到了同异的相对性,如将相对性作为对立统一规律第一方面的要点之一。其实无论是庄子“合异以为同”(《庄子·则阳》),还是王弼“睽而知其类,异而知其通”(《周易略例》),都是主张互异与相通的转化,张岱年除了受到列宁关于相对与绝对的差别启发之外,不得不说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对立之相反与矛盾

  然而相异不等于相反,在《相反与矛盾》一文中,张岱年根据异的程度,区分了大同异与小同异,并得出了“类”的概念,指出相反乃是一类性质中最相异者,正所谓“一类之性质或事物之最相异者常为两端,可谓为此类。凡一类之两极,谓之相反”(《天人五论》,《张岱年全集》第三卷,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如黑白二色即为相反。具体而言,相反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性质的相反,在同一类中,二者最异,则为两个极端,即相反,在这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有所谓“中间性”,如黑与白同属一类,但其中间性为灰。值得注意的是,异类性质不得言相反,可以说黑白是相反,但黑白与黄则只能称为“异”,故此得出结论“故一性质相反者唯一,与之相异乃极众。”(《相反与矛盾》,《张岱年全集》第一卷,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二是物之相反,这与性质相反不同,并无中间物,如男女为相反。三仍是物之相反,特指异类物,如水火并非一类,而性质亦是相反,则二者也是相反之物。张岱年关于相反的三重划分,既涉及现现不已之事物,也涉及种种色色之性质,实际揭示的就是华严宗“理事无碍”观念中所显现的事物的本质与现象、体与用的辩证关系。

  如果说相反是一类之两极,那么矛盾则是相互否定者,即在同一时空限度内,此存而彼不存,或此不存而彼存,通常而言,二者若是相反可有中性,若是矛盾则不会有中性,如黑与白是相反,黑与非黑则是矛盾。再进一步讲,相反更多是对事物或性质的界定,而矛盾则可以言说性质、事情、概念,但不可以言物,一般不说矛盾之二物,大多说的是矛盾的性质、事情或概念。同样,张岱年也将矛盾分为三种情况,分别为性质的矛盾、现象的矛盾以及现象的复杂矛盾,当谈到性质的矛盾时,特别指出了矛盾兼有与时空问题。其一,他认为所谓“中间性”不是兼有,也非异类,如在灰作为黑白中间性的例子中,有一物一半是黑一半是白,这种情况是兼有,而红黄蓝则属于异类,虽然矛盾没有中间性,但有可能会兼有。其二,矛盾的性质两端虽然作为同一指对体不在同一时空点上并存,但对于不同的指对体则会在临近的时空点上并存,凸显了矛盾的时空转换性。

  张岱年将相反和矛盾统称为对立或对待,将其视为辩证法的中心概念,他关于相异、相反、矛盾、对立等概念及其关系的论述实为精辟,相异不一定是相反或矛盾或对立,马克思也曾区别过差别与对立,“这种二重的、不同的存在必然发展为差别,差别必然发展为对立和矛盾”(《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差别不直接等同对立或矛盾,但可发展为对立或矛盾。

  矛盾区别于对立统一

  以上论说的矛盾实则是狭义范畴,特指对立的一种情形,而广义的矛盾则是指“对理”。张岱年曾明言,“对理”讲的是对立统一,而非对立同一。对立与统一是一对概念范畴,差别(异)与同一(同)是一对概念范畴,也就是说,“一切对立,必然相互统一,差别必基于一种同一”(《辩证法的一贯》,《张岱年全集》第一卷,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那究竟什么是统一呢?在张岱年看来,统一与合一是同一层面的,他认为张载“两一”之“一”可以从相互统一关系和统一的整体两层进行解释,换言之,对立与统一既是一种统一关系,也是一种整体,是从整体性出发强调对立的统一与统一的对立。具体而言,对立的统一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相待或相依,即无此即无彼,如善恶、有无等概念;第二种相生或互转,有一物之后常有另一物随之而来,如祸福相倚;第三种交参与互涵,即彼此互为包蕴且互为其成分。其中第三种被称为非普遍的统一关系,也是目前矛盾观点中容易被忽视的。

  将对立统一规律作为辩证法的核心基本是共识,但对立统一是否可以用矛盾来指代则是有争议的。张岱年认为对立统一是比矛盾更高一层的概念,他将对立统一现象总结为四句话,其一是凡物有两,即凡物有矛盾,其二是凡物有一,即凡物有其统一,其三是凡两皆一,即凡对立皆有其统一关系,其四是凡一有两,即凡一体必有其对立。可见,从广义的矛盾范畴来看,对立统一在肯定矛盾存在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出了凡物皆有其对立统一以及对立统一亦对立而统一。从狭义的矛盾范畴来看,并不是任何两个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事物或概念都能构成矛盾关系,这一点也是日常生活所容易忽略的。但若回到黑格尔矛盾概念,按照邓晓芒教授的看法,矛盾不只是一种相互对立、相互反对和相互转化的关系,而且还是一种自否定关系(邓晓芒:《思辨的张力——黑格尔辩证法新探》,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相较之下,对立统一并不一定会发生自己否定自己的情形,所以更有必要将矛盾与对立统一区分开来,在此意义上,刘森林认为对立统一只是解说“矛盾”结构的一种模式,并不是唯一和绝对的模式。(刘森林:《辩证法的社会空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无论是将对立统一视为更高一层的概念,还是将对立统一作为解释矛盾结构的模式,都看到了矛盾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对立统一。

  张岱年对“矛盾”相关概念的厘清,某种意义上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国化的自主建构。话语表述上,借助中国哲学的思维语言形式来表述,实现了穿中国衣说中国话;内容观点上,在同与异划分基础上厘清了同一与统一,在区别相异、相反、矛盾的基础上丰富了对立的具体内涵,在对立与统一相对待的基础上明晰了矛盾与对立统一的差别;路径方法上,将辩证法与概念解析相结合,并辅之以一定的直观,呈现出全新的研究方法。

  《光明日报》(2025年02月22日 11版)

[ 责编:孙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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