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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苑】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案情:徐女士是某小区地下车库A车位的所有权人,侯先生是B车位的所有权人,两车位位置左右相邻。侯先生认为徐女士开关车门时多次剐蹭其车位上停放的车辆导致其财产损失,便在自家车位上加装两个护栏。徐女士认为侯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车辆车门上的痕迹是由徐女士剐蹭所致,且他加装护栏的行为影响到自己使用车位。双方协商未果,徐女士遂将侯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拆除护栏。
●判决: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院审理认为,侯先生加装护栏的行为,对徐女士进入车位、上下车等正常使用车位的行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且未举证证明其车辆受损与徐女士有关,因此支持了徐女士拆除护栏的诉讼请求。
●说法:本案涉及民法典规定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即相邻权。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为便利使用共有部分,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权利。
民法典第2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相互间应给予便利,同时相互负有“容忍义务”。根据民法典第296条,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比如建造围墙不得影响邻居房屋采光、楼道内不得堆放杂物阻碍通行等。相邻权之所以常常被忽视,主要在于相邻权利人“遗忘”了权利行使的边界。比如在本案中,侯先生为防止车辆被剐蹭,加装护栏的行为,就影响到了徐女士的停车便利。
本案的判决重申了公民行使权利的边界是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尤其是相邻权这种容易被忽视但很重要的权利。也只有如此,人们才能在享受城市化带来便利的同时,共同维护一个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
《光明日报》(2025年03月22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