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特别关注】
作者:赵 心(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5月7日,习近平主席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国际形势越是变乱交织,我们越要坚持和维护联合国权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持续推进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
今年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自1971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中国从规则“接受者”逐步成长为积极的“建设者”,在气候变化、数字经济等领域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国际法话语权不仅是国家法律能力的体现,更是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延伸,国际法话语权的竞争本质上是全球治理主导权的再分配。面对美国推行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法律工具化的霸权政策,中国在坚持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坚定支持多边主义,从“跟跑”到“领跑”,更加主动参与国际法规则的制定与改革,不断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参与国际立法的阶段性进程
看到中国身影。1971年,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标志着中国重返国际法治体系的开端。这一时期,中国以“适应—融入”为路径,系统接受国际规则。一方面,中国大规模加入国际公约。截至2000年,中国加入600余项国际公约,涵盖人权、裁军、环境等领域,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另一方面,中国启动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工作,例如2006年出台《反洗钱法》,加强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机制的接轨。于2007年修订《对外贸易法》,引入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的条款,强化了国内贸易立法与国际经贸法体系的同步对接。
听到中国声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转折点,这一时期,中国在国际经贸、环境等领域从“适应规则”转向“塑造规则”。在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多哈回合谈判框架中中国联合发展中国家主张“特殊与差别待遇”,推动全球贸易体系更公平化。2008年金融危机后,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主导下的国际金融体系改革讨论,提案被纳入《巴塞尔协议Ⅲ》。环境治理领域,中国推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主动承诺碳强度下降目标,打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僵局。中国在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框架下积极参与区域合作机制,推动将“发展导向”理念注入区域经贸规则,形成“亚洲模式”范例。
提出中国方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国际法领域实现从“参与”到“引领”的跨越,尤其在气候变化、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贡献“中国方案”。全球气候治理领域,中国推动《巴黎协定》达成,并率先提出“双碳”目标。中国倡议的“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被纳入联合国气候行动议程。中国发起《全球数据安全倡议》,首次提出“数字主权”概念,并被联合国数字合作高级别小组报告采纳。中国牵头制定《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首次提出“技术向善”等法律原则,填补国际规则空白。在外空治理中,中国主导《国际月球科研站合作协定》,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写入外空开发章程。在极地保护方面,中国提出的“南极科学保护区”方案获多国支持。
提升面临的新机遇与新挑战
在联合国成立80周年之际,国际权力结构的加速重组,为中国参与全球规则制定带来重要机遇。一是全球治理中的“规则真空”提供了制度塑造空间。随着部分西方国家相继退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巴黎协定》等多边机制,国际规则体系出现短暂空档,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得以在关键议题上提出替代性方案,增强制度影响力。二是新兴领域规则尚未定型,中国具备先发优势。当前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外空资源开发等前沿领域,国际法律框架尚不完善,中国在标准制定、技术应用等方面积累较多实践经验,有望率先提出可行方案,塑造新规则方向。三是区域合作加快推进,为中国提供实践平台。
以“一带一路”倡议为依托,中国与沿线国家广泛开展法律合作、条约磋商和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区域性法律共识不断增强,为中国理念融入国际法治体系提供了现实支点。
但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提升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仍然面临一系列深层次、结构性的挑战。首先,西方法理传统形成了制度性阻力。当前国际法体系深受西方中心主义影响,其基本理论架构、原则设定以及核心条约体系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等,在术语选择、价值排序上高度体现了西方所谓的自由主义、人权优先理念体系。这种偏向使得中国主张的“发展权优先”“公平正义”等理念,在国际法领域争取话语空间时,往往处于先天不利地位。其次,国际规则适用层面存在较为隐性的文化霸权。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确立的“按照条约文辞通常意义解释”原则为例,所谓“通常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以英语语境为标准,间接强化了英语作为国际法律解释主导语言的地位,从而在语言、文化认知上固化了西方国家的解释优势。再次,中国在国际法治体系中的制度性参与仍显不足。作为联合国第二大经常性会费缴纳国(15.25%),在联合国系统内部,尤其是法律事务司、国际法院、国际法委员会等关键机构中,中国籍职员比例(2.31%)与我国际地位和贡献显著不匹配。代表性赤字限制了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与解释过程中的直接影响力。
国际法话语权竞争,既是规则、制度体系的博弈,也是国际政治力量对比的映射,更是中国形象在法律框架下的塑造,中国需要在多个维度上持续发力。
中国国际法话语权提升的三个着力点
坚持在联合国框架下推广中国理念。除在联合国决议、大会宣言等“软法”文件中有序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权优先”“文明多样性”等中国国际法理念,将中国主张逐步转化为国际共识,还应通过联合国等多边平台将自身技术优势和创新理念转化为国际规则。在国际电信联盟框架下,中国推动的5G技术标准已成为全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标准;在国际民航组织,中国制定的无人机管理标准正在被各国广泛采纳。
增强在国际规则解释和适用中的话语权。中国在参与制定规则的同时,更应注重在具体适用环节发挥作用,从而实现对现行国际规则运行方式的深度影响。一方面,增强条约解释与适用的主动性,特别是在争议密集的投资协定、海洋法、环境法等领域,系统总结中国相关执法与司法实践,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释路径。例如,通过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强化“发展例外”“国家安全例外”等条款适用解释,引导国际社会接受更具包容性与发展导向的规则理解。另一方面,在数字经济全球治理等新领域中率先构建制度性话语高地,依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规则协调平台,积极推动设立面向数字经济的新型争端解决机制。
加快培养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针对国际法领域的人才瓶颈,应通过建立系统性的职位推荐机制,以及优化国际履历规划等多维度措施,助力中国籍法律人才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实现从“数量增长”到“质量提升”的跃升。在此过程中,应注重选拔和培养具有扎实法学功底、精通多语种、兼具跨文化理解与国际谈判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应聚焦海洋法、网络空间治理、气候变化、人工智能伦理等中国具有现实利益和话语潜力的优势领域,系统支持中国籍专家积极参与国际法编纂、案例裁决、条约谈判及政策咨询工作,不断积累规则解释的话语权与影响力,持续夯实并扩大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法理话语主导权。
《光明日报》(2025年05月15日 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