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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家君(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教授)
《尚书·大禹谟》中记载尧、舜、禹授受的“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被后世儒家称之为“十六字心法”,成为圣王先贤之道统授受的核心内容,而其精要就在于“允执厥中”。孔子“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在《论语》中将“允执其(厥)中”看作了历代圣王的理想治道。《论语·尧曰》篇载,尧告舜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舜亦以此命禹,商汤与周武王等圣王也同样以“允执其中”为最根本的执政之道。如《尧曰》篇里商汤“有罪不敢赦”“罪在朕躬”等语体现出了为政者的谨慎与担当,周武王“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和“所重:民、食、丧、祭”等举措,则更是体现出了天子以民为本、以礼治国所应具备的谨慎、持中、公正、民本等德性与智慧,这些都是“允执其中”,也就是真诚贯彻、持守中庸之道的典型表现。
《论语》对中庸之道的基本内涵的讨论,大体有“叩其两端而竭”“无可无不可”“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无过无不及”等四个方面的界定(见冯兵:《实践智慧与成人之道:〈论语〉里的中庸思想》)。孔子以中庸为至上之德性,他于《论语·雍也》篇指出:“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何以如此?这是因为中庸不仅是君子重要的道德素养,同时也是君子的理性精神与实践智慧的集中且精微的体现。而中庸作为日用常行之理,不仅体现和运用于君子的日常社会生活当中,也体现为统治者政治实践的重要道德原则与方法论智慧。
如子张在《论语·尧曰》中问孔子:“何如,斯可以从政矣?”孔子所答“尊五美,屏四恶”,就关涉到各诸侯国君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所应具备的“中”之德性与智慧。三国时期的何晏就认为,这里所谓的“尊五美,屏四恶”是在讨论“政术”。关于此,子张和孔子随后展开了一系列的对话。子张先问“何谓五美?”孔子答曰:“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五者都对统治者政治生活的精微难辨之处作出分析,孔子随后对之又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其中都贯穿着较典型的中庸精神。而从“五美”的具体内容来看,又可细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具体施政措施的中道智慧的要求,“惠而不费”与“劳而不怨”就是如此。如“惠而不费”,孔子在《尧曰》篇中进一步将其明确化为“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北宋邢昺认为这是指“民居五土,所利不同。山者利其禽兽,渚者利其鱼盐,中原利其五谷。人君因其所利,使各居其所安,不易其利,则是惠爱利民在政,且不费于财也。”也就是说,要因其民之既有的便利条件而施以相应的惠民之政,就既能利民又能不过多耗费国家财政。对于统治者而言,此举无疑是仁智兼备、恰到好处的。至于“劳而不怨”,即在“劳民”的同时又能够让百姓“不怨”,孔子给出的方案是“择可劳而劳之”。按照通常的理解,这是指“使民以时”。统治者在合理的时间(如农闲时节)役使百姓,自然就不会被百姓所怨恨。这里强调的是役使百姓时统治者所应遵循的中道原则。
其次,是统治者关于欲望的合理约束。作为“五美”之三的“欲而不贪”,孔子对之进一步阐释道:“欲仁而得仁,又焉贪?”孔子要求统治者将自己的欲望纳入合乎道德理性的正当范畴,此欲自然就不会是贪念。但事实上仁与贪之间的区别十分细微,往往仅是一念之转,如朱熹就说:“仁近乎贪”,“盖是仁只是爱,爱而无义以制之,便事事都爱。好物事也爱,好官爵也爱,钱也爱,事事都爱,所以贪。诸家解都不曾恁地看得出。”所以二者之间也必须予以审慎详辨,这自然是需要以理性与德性并重的精神,辨析清楚“欲”与“贪”之间极其精微的转换关捩,从而臻至“无过不及”的中道境界。
最后,是统治者面对百姓时的理想态度。如“泰而不骄”,孔子给定的前提条件是“君子无众寡、无小大、无敢慢”,《论语注疏》对此解释道:“常人之情,敬众大而慢寡小。君子则不以寡小而慢之也,此不亦是君子安泰而不骄慢乎?”此指统治者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地面对和尊重治下和或众或寡、或势大或势小的各类民众,因此就不会显得“骄慢”。“威而不猛”又是就仪态而言,孔子对之进一步做了详细的解说:“君子正其衣冠,尊其瞻视,俨然人望而畏之,斯不亦威而不猛乎?”即要求统治者“临民”之时衣冠得体,气象威严,让人自然心生敬畏,却又不至于让人因为感觉威猛严厉而有压迫感或心生不悦。
总之,面对劳与不怨、惠与不费、欲与贪、泰与骄、威与猛等彼此间关系十分微妙复杂,稍有不慎即过或不及的“政术”,统治者都必须周密谨慎地“叩其两端而竭”,予以反复审视与考量,才能做到“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以确保“政术”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至于“四恶”,孔子说:“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此处孔子之所以说“不教而杀谓之虐”,是因为正常情况下统治者理应先行反复叮嘱教导百姓以行为规范,如果民众实在不肯遵循,才可杀之以儆效尤。倘若不教而杀,便属残虐之行。“不戒视成”,《论语注疏》解释为“不宿戒而责目前成”,意思是说不提前约定而临时突然要求查验成果,是为“暴”。“慢令致期谓之贼”,在历来的众多解释中,杨伯峻的说法似乎最为清楚:“不加监督而突然限期叫做贼”,此处的“贼”即贼害民众之意。而“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按照通常的理解,则是说国君吝啬于应有的财物支出,其身为人君却行使着财会有司之职,“非人君之道”。
“四恶”所讨论的是国君在与民众打交道时举止失度的常见事例。所以,国君要尽可能在施政过程中避免出现上述情形。但国君如何真正有效地“除四恶”,亦同样需要周密审慎的考量,以使自己的施政理念和措施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而恰到好处,这是统治者政治实践中对“中”之智慧与德性的必然要求。比如,“教”与“杀”的关系其实就是《论语·为政》所说的德、礼与政、刑的关系,孔子虽然主张推行德、礼之教以使百姓“有耻且格”,但《孔子家语·刑政》中他也明确说过:“圣人治化,必刑政相参焉,……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可见刑、政的手段在必要时也是应该采用的,只是必须在德、礼之教为先的前提下合理运用。至于孔子对其他三“恶”的告诫,其实也都是在肯定“视成”“致期”“出纳”等行政事务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强调统治者应深怀民本与德治精神,高度重视施政举措的合理性、正当性。
《论语》描述孔子诲人“叩其两端而竭”,亦记载其评价弟子时强调“过犹不及”,并将尧舜禹转相授受的治道理念的核心归纳为“允执其中”,如此种种,都较为充分地阐发了儒家中庸之道的德性与理性兼备的特点及其政治哲学意义。而在《论语》关于国君执政之“五美四恶”的讨论中,中庸之道的上述特点和意义则进一步得到了具体化,其完全可视为儒家德治精神与执政智慧的典范之一。
《光明日报》(2025年06月14日 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