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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丽凌(福建省台湾法律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近日,台湾地区领导人赖清德公然宣称“台湾是一个主权国家”,谬称“2758号决议仅处理联合国席次代表问题,与台湾无关”,妄言国际社会不承认中国对台湾主权主张。有关谬论严重悖逆事实、法理和历史,公然挑衅联合国权威与国际社会基本准则。
从形成程序看,2758号决议秉持一个中国原则定性中国代表权问题。1950年苏联等国在联合国提出审议中国代表权问题后,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发布《联合国代表权问题之法律方面》备忘录,即指出属于因革命导致政府更迭而出现的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决定将中国代表权问题列入联大议程的A/RES/1668(XVI)号决议,也将问题本质定性为“主张有权代表该会员国出席联合国之政府不止一个当局”,联合国应依据宪章宗旨和原则,在大会框架下审议该问题。这一表述已昭示:中国代表权的争议,是在“中国(China)”这一主权主体不变的前提下,解决哪一方为合法代表的问题,绝非关于新国家加入或旧国家退出的问题。在决定2758号议程设定时,联合国并未适用《宪章》第四条关于“会员国除名、新会员国加入”的条款,说明驱逐台湾当局并不是对会员国的除名,这本身就是对“台湾是主权国家”论调的直接否定。正所谓“正名定论,其理一也。”联合国在程序上将台湾问题定性为“中国内部代表权的归属问题”,而非“主权国家地位未定的问题”,同2758号决议草案一同交付联大的“两个中国案”“一中一台案”“台湾自决案”被否决,均显示出“2758号决议与台湾无关”有多么荒谬。
从政治意涵看,2758号决议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具有对台湾当局的除权效力,实质否定了所谓“台湾代表权”。如果说联大A/RES/1668(XVI)号决议确立的是问题定性的程序基础,那么2758号决议则是联合国基于上述定性所作出的终局性决定。2758号决议不仅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更进一步明文指出:“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其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驱逐蒋介石的代表”,否认的不是蒋介石个人的权利,而是其作为领导人的所谓“中华民国”的代表权。时至今日,无论台湾地区领导人如何更迭,无论其对外如何自称,均不能改变2758号决议对台湾当局代表的除权效力。
从法律效力看,2758号决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动性条款,区别于一般“建议型”大会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7条,大会在处理联合国内部组织结构、代表认定等事务时,所作决议具有约束力(binding)。该“驱逐决定”不仅体现了联合国的法律自洽性,也形成对专门机构的一致性指引。因此,自2758号决议通过后,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吴丹即通知各专门机构遵照执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于1971至1972年间相继取消“中华民国”代表地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席位。此一系列执行行动,正是对“除权”条款的实质性效力的最佳佐证。试问,若2758号决议未触及所谓“台湾代表权”,又何来如此彻底的组织性清除与制度性替换?在李登辉、陈水扁时期,台湾当局多次通过其所谓“邦交国”要求联合国审查和撤销2758号决议、“允许台湾加入联合国”有关图谋均被挫败,正是2758号决议除权约束力的体现。
法理分明,谬论当止。政由法出,法由义立。从程序定性到除权执行,联大第2758号决议是联合国基于一个中国原则对中国代表权和台湾问题所作出的合法判断,明确了包括台湾在内全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确立了台湾当局或所谓“中华民国”无权也不能另行主张“代表权”或“国家地位”的规范。一小撮人声称“2758决议与台湾无关”,无非是妄想通过狡辩为“台独”分裂炮制合法性借口。联合国宪章不会因政客口号而改变,历史共识不会因政治操作被撼动,海峡两岸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决心比钢铁还要坚硬。企图以“团结”为幌子为“台独”张目,其效果犹如掩耳盗铃,其后果却犹如夜半临深渊。
《光明日报》(2025年06月29日 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