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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全球南方的区域国别法研究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08-08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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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

  作者:鲁楠、李曌(分别系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博士后)

  全球南方群体性崛起,是世界大变局的鲜明标志,也意味着一种学术知识生产和观察视角的转移。近年来,区域国别法研究伴随区域国别学的兴起而迅速发展。在此背景下,区域国别法研究应关注全球南方的崛起,从新基点和新视野出发,深入开展相关法律议题的研究。

  其一,全球南方的法律现代化。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起步较晚,且基于各自的历史情境和文化背景,不同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各有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缺乏借鉴价值。正相反,由于同处相近发展阶段,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经验教训更易引起共鸣。例如,南亚及东南亚诸国的宪法变迁问题,凸显了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多种紧张关系,应将之纳入比较宪法学的研究视野;近年来印度教民族主义崛起所带来的复杂效应,亦提示我们在区域国别法研究中应深入考察现代性视角下宗教、政治与法律之间互动关系的重要性。

  其二,全球南方的法律发展。“法律发展研究”最初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对外法律援助过程中,继而演变为对发展中国家法律发展状况及规律的观察。与美国版本不同,新兴的全球南方法律发展研究不着眼于对目标国家实行经济操控,而是试图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互助和法律联合铺设网络。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形成了诸多支持经济发展的国际组织,如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也有了规模日益庞大的海外援助项目。如何使全球南方的发展援助惠及各国,并在援助方与受援方之间形成公正、廉洁、稳定且互利的法律关系,成为区域国别法研究的焦点。

  其三,全球南方的法律思想。19世纪以来,全球法律知识传播基本以西方为策源地。在德国、法国、美国相继主导的三次法律思想的全球传播中,发展中国家被认为并无自主知识生产,而只是处于法律继受过程中。但事实并非如此,发展中国家基于本民族历史和社会特性,发展出了诸多独具风格的法律思想,其中一些思想理念更是兼具地方性和全球性特质。例如,甘地结合传统印度法的“戒杀”理念,发展出“非暴力不合作”思想,进而在美国废奴运动中启发了亨利·梭罗等人的公民不服从意识,这是南方国家法律思想产生全球效应的范例。

  其四,全球南方的国际法。近年来,在国际法学界,“比较国际法”开始引起关注。该研究一方面和批判主义国际法一起,折射当前国际秩序面临深刻调整的严峻现实;另一方面呼吁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观,要求改变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单一叙事。国际法作为全球法律语言的“普通话”,本义并非压制各种法律“方言”;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国力差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规则形成过程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而全球南方群体性崛起有望改变这一现状,将更多体现发展中国家视角和诉求的法律内容带入国际法视野,而这正是区域国别法研究的增长点。

  其五,全球南方的科技法。科技对法律改革的影响不容忽视。在人类历史上,三次工业革命都率先在欧美国家爆发,科技发展也一直被视为发达国家将其技术向发展中国家扩散,进而控制其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而今,新一轮工业革命席卷全球。与前三次工业革命不同,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科技领域全球竞争,并在一些领域抢占先机。这意味着科技法很多前沿问题可能率先在发展中国家产生,而最佳解决方案也会首先在这些国家孕育。同时,发展中国家试图扩大科技领域全球合作,参与制定新的全球标准,这将深刻改变科技法的世界图景。

  全球南方法律研究的蓬勃发展,为我国法学研究的发展进步特别是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而挑战也不容小觑。推动面向全球南方的区域国别法研究,应当在解决知识匮乏问题的同时,建设具备全球视野、素质过硬的人才队伍。

  一方面,解决好知识匮乏问题。当前,我国现代法学研究在总体上对变化中的全球法律现象解释力较弱。例如,全球南方的法律形态很难用传统的“中—西”或“东—西”之别来分析。中、印两国同属“东方”社会,但历史传统差异显著,近代发展道路迥异;西亚、北非地区,乃至东南亚以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为代表的伊斯兰社会的法律发展,也千差万别。为此,须改变传统以法系为中心的叙事,寻求绘制全球法律图谱的新方法。一是超越既有理论和概念中的二分法,于多元中寻求共识,在摆脱欧洲中心论和西方法律优越论的同时,重视全球南方的法律现代化议题,促进不同法文明之间的理解与互鉴。二是在探索法律发展议题时应充分认识其多元格局,避免法律领域的线性进化论或社会达尔文主义。三是关注法律概念的多元含义,避免片面强调法律实用主义和法律工具论,从而深化对全球南方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的研究。四是关注全球法新形式,突出强调多元法律文明对话机制与途径的研究,如从全球南方视角探讨跨国河流、生态、人口流动等合作议题,推动全球南方国际法研究进一步扩展,使文明交流互鉴从理念落到制度层面。

  另一方面,着力培养人才队伍。目前,全球南方相关研究领域存在较为严重的人才匮乏问题。特别是在区域国别法的教学领域,目前较为偏重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忽视全球南方的法律发展,难以培养出能够参与全球南方法律合作的合格人才。而现有区域国别研究机构,往往更偏重国际关系学的知识生产,法学处于辅助地位,不足以弥补法律人才培养的缺陷。对此,可从以下方面着手改进:高校法学院应积极调整比较法教学结构,开设系统性的全球南方法律文化课程,培养学生理解异质法律传统并与之对话的能力;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专门研究团队,构建与全球南方国家法律研究机构的学术对话平台,在交流互动中产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强化语言能力与跨学科能力的培养,调整现有大学学科设置和培养机制,打破语言与专业的壁垒,将法学与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交叉融合,提升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等等。

  《光明日报》(2025年08月08日 11版)

[ 责编:邢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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