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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史札记】
作者:刘玉峰(山东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中国古代最早提出“均田之制”概念的,是西汉哀帝时的丞相王嘉。《汉书·王嘉传》载,汉哀帝下诏罢上林苑,以其地二千余顷赐予宠臣董贤。王嘉于元寿元年(公元前2年)上奏封事,说“诏书罢(上林)苑,而以赐(董)贤二千余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汉书》卷86《王嘉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496页)。据《资治通鉴》胡三省注,王嘉所称“均田之制”,是对哀帝绥和二年(公元前7年)下诏推行“名田名奴婢制”中的“名田制”的概称(《资治通鉴》卷35,西汉哀帝元寿元年胡三省注,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1111页)。王嘉何以对“名田制”作如此概称并提出“均田之制”概念?学界迄今尚无阐述,本文试加解说。
《汉书·食货志》和《汉书·哀帝纪》对绥和二年“名田名奴婢制”均有记载:绥和二年四月,哀帝即位。六月,大司马师丹建言,主张针对“豪富吏民资数巨万,而贫弱俞困”的“并兼”土地和奴婢“之害”,“宜略为限”(《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第1142页)。哀帝采纳师丹建言,下诏“制节谨度以防奢淫”,令大臣们对上自“诸侯王”下至“豪富(吏)民”的“多畜(蓄)奴婢,田宅亡限”行为,制定加以限制的条例,以纾解“百姓失职,重困不足”。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等讨论之后,拟定出具体条例——“诸(侯)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汉书》卷11《哀帝纪》,第336页)。哀帝立即下诏推行这一具体条例,并规定“期尽三年”,但遭到董贤和外戚丁明、傅喜等权贵的阻挠反对,哀帝又诏“且须后”,具体条例“遂寝不行”(《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第1143页)。
虽然没有得到切实和长期推行,但从制度规定来看,哀帝下诏推行的具体条例,规定了自“诸侯王”“列侯”“公主”“关内侯”至“吏民”能够名田名奴婢的土地顷亩数和奴婢人口数,因而被学界称为“名田名奴婢制”,具体包含“名田制”和“名奴婢制”。又由于所规定顷亩数和人口数都是最高限额数,也被学界称为“限田限奴婢制”。其中,“名田制”规定了自“诸侯王”至“吏民”能够“名有”的最高土地顷亩数,即其最高土地限额数。王嘉将这一“名田制”的制度规定称为“均田之制”。
笔者认为,王嘉把这一“名田制”称为“均田之制”,实际上并不是他个人的独出心裁。其思想渊源最早可上溯至先秦时期孔子“不患寡(贫)而患不均”“盖均无贫”和孟子经界正、井地均、谷禄平的“均”及“均平”思想,但最直接的或许来自汉武帝时董仲舒的“调均”思想和“限民名田,以澹不足”的具体主张。
董仲舒的“调均”思想,又称“度制”思想,在其著作《春秋繁露》中有集中阐述:“孔子曰:‘不患贫而患不均。’故有所积重,则有所空虚矣。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今世弃其度制,而各从其欲。欲无所穷,而俗得自恣,其势无极。大人病不足于上,而小民羸瘠于下,则富者愈贪利而不肯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是世之所以难治也。”(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卷8《度制》,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22~224页)
董仲舒征引孔子思想作为理论依据,强调“均”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指出要实现国家治理的“易治”,国家就要通过调节“差上下”的“度”来“制人道”,做到“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做到了这些,就是做到了“富者”和“贫者”之间的“调均”;而做到这种“调均”,就能够使“富者”和“贫者”之间“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易言之,国家通过“差上下”的“度制”调节,来做到“富者”贵而不骄和“贫者”贫而不忧,而这就是做到了“调均”,从而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的“易治”。然而,当时社会现实情况却是出现了“富者”和“贫者”之间严重的“不均”,尤其是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土地资源上的严重“不均”,造成“富者”富而骄横和“贫者”忧而犯禁,使国家治理陷入“难治”。为改变“难治”,实现“易治”,就需要在土地资源名有上进行“调均”。
董仲舒就此向汉武帝提出了具体主张,建言“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建议遵循井田制的立制思想,通过对“富者”的“限民名田”,来做到对“贫者”的“以澹不足”,抑制堵塞“其势无极”的土地“并兼”行为等(《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第1137页)。
史籍中没有记载董仲舒“限民名田,以澹不足”的具体方案,学界因此认为他只提出了这一主张而没有提出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不过,分析董仲舒“调均”思想和“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具体主张之间的逻辑关系和思维理路,不难看出,其意是通过限制“富者”的土地名有数量,来调节调匀出部分土地,用以适当增加“贫者”的土地数量,从而在“富者”和“贫者”的土地名有上实现“调均”。或者说,董仲舒主张通过对“富者”的“限田”,来具体实现在“富者”和“贫者”之间土地名有上的“调均”,而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在“均田”。将此逻辑和思路加以延展,若皇帝下诏推行董仲舒的这种“调均”思想和对“富者”的“限田”主张,则应当可以称之为“均田之制”。
再看前述师丹“宜略为限”建言和哀帝诏“制节谨度以防奢淫”,并规定了自“诸侯王”至“吏民”(“富者”)的名田限额为三十顷,以纾解“贫弱”“民”“百姓”(“贫者”)土地的“重困不足”,其所继承和体现的,可以说正是董仲舒的“调均”思想和“限民名田,以澹不足”的具体主张,而对自“诸侯王”至“吏民”的名田限额为三十顷,可以说是对“富者”进行“限田”的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也有可能是对董仲舒思想和主张的具体落实。王嘉很有可能受到这一思路的启发和引导,并按照董仲舒的逻辑和主张,顺理成章地称哀帝绥和二年“名田制”为“均田之制”。
《光明日报》(2025年09月08日 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