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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
作者: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法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的行政法学,其知识体系涉及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关乎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对于坚定法治自信,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创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表达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是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本质要求。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特征、发展规律、价值功能等重要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
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要运用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关于国家、社会、人民、法律、正义等一系列分析框架,审视和剖析中国的行政权力监督制约、行政行为规范、行政争议解决等现实问题。在研究和阐释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法治理论时,要避免教条式的简单复述和生硬的概念移植,注重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具体国情实际和行政法治实践紧密结合,顺应经济全球化、数字化的时代潮流,回应新的技术、新的社会交互方式对行政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创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表达。
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政府理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法治政府的定位、内涵、要求等进行了深刻论述,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等一系列重要命题和判断。法治政府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回答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目标、价值立场、重点任务、建设路径和未来方向等重大问题,是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指引,需要进行深入研究阐释。
例如,在行政权力规范约束方面,提出“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在行政程序规范方面,强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提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在行政执法方面,提出“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强调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律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在行政争议解决方面,提出“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在依法行政能力提升方面,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在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方面,提出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等等。这些重要论断,是基于国情、社情、民情形成的,以其为遵循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理论自主性、实践适配性以及建构中国话语的必然选择。对于法学工作者而言,要从知识体系层面深入分析相关概念和理论的内涵、法理,阐释其基本立场,厘清其底层逻辑,梳理其发展演进趋势,揭示相关命题的定位与价值,凸显主旨、观照全局,最终形成一套体系化的、具有原创性的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立足中国国情和行政法治实践开展研究
法治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与特定国家和民族的生存发展方式密不可分。历史地看,多元一体的中华文明塑造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底色。为应对各种治理挑战,我国很早就形成了复杂、严密的行政管理架构和庞大的官僚系统。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我国政府在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方面承担着相较世界其他国家政府更多的职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等不断提出新要求。这些独特的治理实践决定了我国行政法在界定政府职能边界、规范行政权力、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等重大问题上有着其他国家所不具有的复杂性。与此同时,我国也在推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彰显中国特色、富含中国智慧的经验。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有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规划纲要,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并形成了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等一系列有效制度机制。这些经验充分说明,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不可能简单套用西方理论,而必须坚持立足中国国情、回应时代命题、解决中国问题。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理论既来源于实践,又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同时也将在接受检验的过程中发挥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从而不断深化和发展。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要有直面复杂疑难问题的勇气和信心。传统理论无法有效回应和解释的新问题,恰恰是新知识和新理论的生长点。要以鲜活的法治实践作为理论发展的源头活水,对实践探索形成的宝贵经验进行理论化提炼和学术性表达,与既有理论体系有机融合,形成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中国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展现行政法学理论对当代行政法治实践的洞察力、解释力、引导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设立清单管理制度;创设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等治理载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和完善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源头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小矛盾”和“真问题”……这些法治创新实践,必将为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
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自古以来,我国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实践智慧的结晶,深刻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政治智慧,为构建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元素、坚实的价值支撑、强大的文化基因。
虽然中国古代整体上实行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模式,但也存在《唐六典》、明清《会典》等从法律体系中分化出来的、具有鲜明行政法属性的法典,它们标志着中国古代就已经拥有规范详密、自成体系的行政法。这些传统法律中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治国理政智慧和行政法治智慧。例如,重视职官的权责分明,“体国经野,设官分职”,确保整个官僚机构各有专司,又相互连接为一个有机整体;注重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有关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与职责,大都有规章制度,确保照章办事;重视对官吏的管理,实行考课、问责等一系列制度;注重中央与地方的行政管理权限划分,等等。这些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映了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特质,当代行政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对其给予充分重视。
当然,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吸收和借鉴,不是“复古”“守旧”,而应是面向当代的批判性继承。对于诸如等级秩序、特权思想等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思想元素,必须予以坚决摒弃;对于那些体现我国独特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精神特质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当结合新的时代需求和社会观念实现再造,推动其内涵和表达的更新与重塑,使其更好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真正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合理借鉴国外行政法学有益成果
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既非“凭空自创”,亦非“闭门造车”,在追求原创性与自主性的同时,也要关注国外行政法学的发展动态,吸收借鉴人类行政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事实上,我国当代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在相当程度上吸收和借鉴了域外优秀经验,诸如程序正当、比例原则、信赖保护等概念范畴最初均来自域外,在经由我国法学和法律工作者的创造性转化和吸收后,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知识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借鉴国外行政法学研究成果的过程中,要注意认真鉴别和转化发展。法学知识立基于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服务于特定社会和特定时代的实践。在借鉴吸收时需要仔细探究这些知识所植根的历史传统、政治经济状况、社会文化精神等,找到其中能够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等相兼容的部分,避免生搬硬套。同时,注意相应知识应用的时空背景,坚持以自身的历史和现实存在为核心,进行“以我为主”的转化性吸收,将其有效整合进既有知识体系,推动域外经验的本土化更新和发展。
此外还应意识到,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是面向中国自身的自我言说,同时也是面向世界和他国的表达。这既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对外交往中加深理解、寻求共识的需要,更是以中国知识丰富人类知识,回答世界之问、时代之问的需要。开展法治文明的交流互鉴,要保持开放包容的学术态度,关注国外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加强与国外法学理论与法治实务工作者的交流,提升中国法治模式和法治经验的世界影响力。只有这样,中国行政法学才能打造出真正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和表述,讲好行政法治的中国故事,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更好贡献中国力量。
《光明日报》(2025年09月12日 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