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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苑】
●案情:2025年1月,李其(化名)在某平台上购买了一张从长沙飞往天津的机票,实付金额699元。随后,原告发现所买机票在其他App上显示总价为490元,认为平台存在价格欺诈,请求法院判令平台退还机票差价210元,并赔偿三倍机票费用2100元。
某平台辩称,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非提供涉案机票产品的直接主体,涉案产品系由天津某旅行社提供的“机票+旅行券”套餐,平台已披露了该旅行社的证照等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订购涉案机票过程中,平台内多个页面对涉案产品属于旅行套餐进行了标注,涉案产品并非单机票产品,包含机票及旅行代金券。本案中,涉案机票产品由天津某旅行社实际提供,被告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清晰披露天津某旅行社的证照等信息,履行了平台的法定义务。此外,被告并未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应知或明知天津某旅行社有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本案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欺诈行为,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消费者因购买机票产品产生差价争议,能否直接向网络交易平台主张赔偿。根据电子商务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网络交易平台主要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其本身通常并非商品或服务的直接销售者。
本案中,被告依法披露了天津某旅行社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尽到了电子商务平台应尽的审核与告知义务。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也未证明被告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告因产品价格差异主张权益受损,应向合同相对方即天津某旅行社主张权利,而非网络交易平台。
(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
《光明日报》(2025年09月20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