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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法治意识培育的历史经验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10-08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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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史钩沉】

  作者:陈始发(江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南昌大学教授)

  陕甘宁边区是全民族抗战时期党中央所在地,是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示范区”。在这里,党和根据地政府高度重视法治意识培育工作,特别注重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信仰的树立、法治实践的熏陶,使边区军民法治素养迅速提高,边区社会空前稳定,积累了宝贵的法治意识培育经验。

  充分利用宣传教育文艺系统普及法律知识

  由于陕甘宁边区当时地处偏远,经济文化相对落后,文盲众多,因此,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在提高群众知识水平的基础上普及法律知识。边区充分利用宣传、教育和文艺等系统,克服战争环境和经济落后的不利条件,有效推进了边区法律知识的普及。

  陕甘宁边区各级宣传机构都从不同角度承担着普法功能。在边区党的各层次会议中,始终贯穿着普法任务。在法律法规颁布和实施前,大都明确要求党组织开会集中学习和讨论。比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5月颁布,4月30日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即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收到后,须立即加以讨论”。在边区的各级报刊中,广泛刊登了边区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同时还刊登了大量的执法和司法案件,以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增强边区民众对法律的认知。如《边区群众报》设置的“文件解释”和“报告解释”等解读党和政府政策法令的栏目,很受群众欢迎,发挥了较好的普法功能。

  陕甘宁边区积极利用军队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平台,开展懂法和守法教育。军队教育方面,主要通过课堂教育、会议报告与口头教育、读报教育等方式,强化对边区法律法规的认知,强调“军队应成为执行根据地各种政策和执行法令的模范”。学校教育方面,充分发挥大中小学教育优势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如中国人民抗日军事政治大学将法律法规作为时事政治课程,一些小学讲授拥军公约等,同时动员小学生担当法治宣传员,组织他们向边区百姓宣传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社会教育方面,边区积极通过冬学、识字组、补习学校、民众教育馆等传播法律法规知识,如边区民众教育馆组织阅读《边区群众报》,在读报过程中传授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还通过“赶庙会”等民俗活动宣传法律法规,促进偏远地区民众的民主法治意识觉醒。

  陕甘宁边区充分利用文艺系统的普法功能,增强普法效能,使边区民众自觉遵守法律。边区歌谣中融入了丰富的普法内容,如《大家来选举》唱出了选举资格和选举效力:“十八的老百姓不分男和女,不分老和少都能来投票,投票选好人,不写自己名,投票要平等,一票当一人。”《选举小调》唱出了选举对象和选举目的:“民主政治要实行,选举为了老百姓,咱们选举什么人,办事又好又公平,还不要私情。”《包办婚姻实不对》唱出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法律观念:“新社会新婚姻,父母包办不合理,自由恋爱真正好,新式婚姻最时宜。”边区的标语、口号也融入了大量的法律内容,如“积极参加边区民主政权的选举”“彻底实现边区施政纲领”“选举运动与抗战动员的工作紧密地联系起来”等。边区著名评剧“刘巧儿”以真实的婚姻司法案例为原型,融入了婚姻自由等边区婚姻法相关知识,使很多观众观看后自觉讨论起“买卖婚姻的害处”“自由婚姻的好处”,从切身感受出发认同和理解婚姻法,极大地增进了法治意识的培育。

  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作用树立法治信仰

  党员干部的言谈举止起着示范引领作用,陕甘宁边区通过提升党员干部法治素养、表彰干部守法行为、严惩干部违法行为,树立法律权威,厚植了边区军民的法治信仰。

  陕甘宁边区高度重视党员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法治素养提升工作,希望通过他们模范地懂法守法,养成遵守纪律、尊重法律的习惯,带动整个边区树立法治信仰,“要养成有法律观念,不合乎法令则不足为人民之表率”。首先是要求普通党员干部熟知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财政工作人员应熟习财政政策与财政法令,锄奸工作人员应熟习锄奸政策与锄奸法令”。其次是对专业司法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将“奉公守法、能够看懂条文和工作报告”作为考察和选用的基本条件,从源头上设定了懂法、守法的职业门槛。最后,强化在职司法人员专业教育培训,先后开办三期司法干部培训班和讲习班。

  陕甘宁边区要求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自觉成为守法楷模,指出“政府所颁布的法令,所定的秩序,我们党员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公家人”、部队机关必是遵守法令的模范。同时,还对党员干部模范守法行为进行表彰和奖励,主要包括提升、记功并公布、给予奖章奖状、书面奖励(包括传令嘉奖、通令嘉奖和登报嘉奖)、物资奖励、口头奖励等。此外,还加大了对涌现出来的谢觉哉、马锡五等优秀司法干部的宣传力度。如1944年《解放日报》报道“马锡五审判方式”,大力宣传马锡五践行法治的精神和行为,鼓舞边区党员干部坚定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信心。

  针对一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行为,陕甘宁边区绝不姑息,提出了“同罪重罚”处理原则。边区政府强调,“国民党在全中国范围内因为它的党员不遵守它领导的政府所颁布的法令而遭受到国人的痛恶,这是我们应当拿来作为鉴戒的。党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党所领导的政府的法令。如果违犯了这样的法令,除受到党纪制裁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毛泽东对处理“黄克功事件”明确指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这一处理结果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严于律己、遵法守法的决心,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地位,从根本上撼动了封建法律观的消极影响。

  充分动员民众参与法治实践养成法治习惯

  当时,广大民众对于现代法律观念缺乏了解,法治实践体验更是匮乏,严重制约着法治意识培育。党和边区政府从法治文化规律出发,广泛动员民众参与选举、执法和司法等活动,全方位接受法治熏陶,自觉养成良好法治习惯。

  陕甘宁边区通过开展深入真实的选举运动,推动民众广泛参与立法活动,奠定了良法善治的基础,并且促进民众养成自觉守法用法的法治习惯。边区根据群众的居住位置、受教育水平以及生活习惯等情况,采取了灵活的选举办法。城市居民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其选举工作主要采取选票选举,而对农村文盲较多的情况,创造了“投豆法”“画圈法”“画杠法”等选举办法。这种因地制宜、因人施策的选举办法赢得了民心,得到广泛赞誉。延安县一位不识字的劳动英雄杨步浩指出,“在旧社会我们没有选举权,现在人人都有选举权”。美国记者安娜·路易斯·斯特朗在陕甘宁边区参观考察时也指出,陕甘宁边区一些没有文化的人,“如果是在欧美制度下,他们就根本不能参加选举”。

  执法活动是法律的实施,是法治生命力和效率的充分呈现,吸引广大群众参与相关的执法活动,有利于培育他们的法治意识。以陕甘宁边区开展的锄奸剿匪运动为例,为了执行《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等法律法规,党和边区政府一方面积极组织民众参与防奸锄奸活动,要求“把机关、学校、部队和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和防奸英雄团结起来,成为防奸核心”;另一方面在授予民众享有直接逮捕有证据或有事实汉奸的执法权的同时,强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律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反对无证据无法律的乱捕乱杀,反对严刑逼供,虐待犯人。要以革命的法治精神,客观的慎重态度,依靠侦查、根据证据,废止刑讯,依靠政治”。边区的锄奸防奸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大多数民众都能够谨遵法律程序,严格执法。据《新中华报》报道,“东阳区后山村夜晚来匪四名企图抢劫,群众自动起来将土匪打跑并捉获一名送交政府”。

  陕甘宁边区通过保障民众司法权、组织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广泛参与公审活动等,使他们从司法实践中切实感受司法公开和公平,培植现代法律观念和法治思维。边区强调民众要广泛参与公审活动以提升法治意识,“审判案件绝对公开,于必要时还要组织民众法庭或准许民众推派代表参加审判”。各地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公审活动,通常选在群众较为集中的公共场所,以容纳足够多的群众参与其中,边区民众参与公审活动需要严格遵守司法程序,进行有组织、有秩序的发言陈述。边区公审活动以审判“汉奸吉思恭”“黄克功杀人案”最为典型、影响最大,“这两次公审,不独是获得在场数千群众热烈的拥护,而且震动了全国,认为边区的公审制度是最进步的审判方式”。边区还赋予参加公审的群众补充事实、书面作证、提出处理意见等权利,极大丰富了司法的人民性,践行了公开公正的司法原则。

  《光明日报》(2025年10月08日 05版)

[ 责编:孙宗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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