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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前瞻:构建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11-07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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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

  作者:付子堂(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院长)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创新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深刻回应中国问题为逻辑起点,以表达中国立场为方向指引,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价值追求,运用好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所产生的丰富经验素材。本土性、实践性、传承性、创新性、开放性,既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特质,也是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应有的特质。

  历史基础

  察往事方可思来者,理论永远处在回顾过去与展望未来的“继往开来”当中。中国法理学是实践的产物,与中国法治实践历程息息相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理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历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起步与奠基(1949年—1978年)。新中国成立伊始,苏联“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当时的中国法理学。苏联专家及其学生包括一批留苏学生,是传播苏联法学理论的重要群体,苏联教材短期内成为当时我国法理学的重要知识来源。但更重要的是,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过程中,新的实践逐步提出一些新命题,这时的法学理论处在新学术与新实践的交融中。这一阶段出版的一批译著,是当时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

  复苏与振起(1978年—1992年)。改革开放初期,法理学教材名称从“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改为“法理学”,教材编著与学术研究双向互动,法理学研究呈现出从“教材法理学”到“学术法理学”的演进特征。当时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的讨论,为其后“法治”概念的确立打下了观念基础。域外法理学研究进入学者视野,庞德、博登海默等人的著作风靡一时。同时,老一辈法学家带领新生代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持续展开扎实研究和解读,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

  经法互动中的学术回应(1992年—2000年)。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双向互动,使得“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成为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命题,也推动法理学研究总体进入蓬勃发展时期。这一阶段的亮点是法律社会学的勃兴:随着改革开放推进,中国社会发生转型,权利研究随着经济、社会以及立法与法律制度的进步走向深入,而法律社会学与马克思主义研究方法在社会结构的认识方面存在交集,与中国学者形成思维互动;同时,比较法学、法律史学、司法改革研究的不断成熟,为法律社会学研究提供了比较视野、历史文化基础和实践主题,助推中国法理学繁荣发展。

  迈向学术深耕(2000年—2012年)。新世纪之初,“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作为一个问题被提出,表明中国法理学学者开始总结相关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并努力迈向新阶段。一度受到关注的本土资源法学、法律文化研究等,都是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不同回答。司法制度研究迈向精细化,起初主要是法理学者与实践互动的良好成果,但很快超出了这一范围,成为宪法、诉讼法等各学科共同关注的对象。同时,法哲学、法经济学、部门法哲学不断发展:法哲学是思辨化的法理学;法经济学作为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是法学吸纳各种学术资源的表现与成果;部门法哲学则是部门法的法理化。

  逐步体系化(2012年以来)。进入新时代,伴随学术分工细化以及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巨大突破,法理学界更加深入研究新的实践中的理论问题,并在实践中发现法理、提炼法理、运用法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趋于全面和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的体系化、学理化研究,对其蕴含的政理、法理、学理的深入阐释,对这一重要思想中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的研究不断深入。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将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法理学基本范畴相结合的研究不断取得新成果,“数字法学”的学科地位正在获得确立,“数字法理学”被正式提出。

  基本路径

  法理学研究的是有关法律的基本原理,是对一个国家、一个时代在规则、制度、治理、权利保障等领域的原理阐发,也是关于法律概念、观念、理念的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生成过程,源于实践、基于探索、发于精微、成于论证,这集中体现于原创性标识性概念、范畴、命题等的形成过程之中。

  源于实践。中国法理学原创性概念、范畴、命题的提出,是法治实践深入发展、系统发展的结果,是法治理论领域的本土创造和中国贡献。例如,广大法理学研究者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为中心,着眼对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重大实践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围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重大命题开展研究;再如,基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立场,围绕《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等中央文件,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重点任务、基本要求等。

  基于探索。探索是法学理论工作者基于实践生成问题意识的过程,是从实践中找到理论的方式。开展探索的前提是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在坚持以“两个结合”为指导的前提下,善于同其他法治文明开展交流互鉴。经过新中国几代法理学研究者接力奋斗,诸多原创性法治概念和命题被总结、提炼出来。例如,有关正义、人权、幸福、秩序等法律价值的研究,已逐步成为中国法理学通说;再如,在人类法治实践中,不同国家曾使用过“法的精神”“法律体系”等概念、范畴,中国法理学界通过深化对“法制”与“法治”概念的讨论,确立了特色鲜明的“法治精神”“法治体系”等基本范畴。

  发于精微。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系列中国自主的法治概念、范畴、命题,经历了从萌发到壮大、从隐微到显著直至发展成熟的历程。例如,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扩大的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首次明确提出“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党内法规体系”的概念、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思想,正是以此为历史渊源。再如,新中国成立前,董必武在《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一文中指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新的法令、规章、制度,就要大家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这里所讲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内含着构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问题,这是“法治体系”的一个历史基础。

  成于论证。法学研究不是纯逻辑推演,不是在整理材料基础上的一般性分析,也不仅仅是对现实案例的解析和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阐释,而是一种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现实性、理论性、专业性的科学论证过程。在此意义上,原创性标识性概念、范畴、命题的形成,既要经历论证的理论生成,也要经历论证的淬炼考验。例如,在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新时代的新要求,运用法的运行原理,法理学界系统论证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的概念内涵、原则和要求;围绕有关法律信仰的议题,充分论证了“法治信仰”“法治自信”的中国话语和中国表达。

  未来使命

  面向未来,构建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处理好以下四对关系:

  从空间来看,处理好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一国有一国的法理学,对于别国的法理学知识,可以参考借鉴“法的精神”,但决不能照搬。一国自身的法理学需要得到挖掘,但这种挖掘不是固化和狭隘化,而是在海纳百川、千帆阅尽后,对自身价值和特色的笃定和坚守。中华传统法制文明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理学,都展示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例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权”成为一个公认的法理学基本范畴,“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社会主义法的价值追求之一。在推进中国人权事业进程中,法理学研究者总结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在不同历史时期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充分论证了“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巩固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等自主性认识。

  从时间来看,处理好传统和现代的关系。在传统社会的文明发展中逐步生成法律观念,体现为法理学的传统性。同时,不同国家在走上不同现代化路径的过程中,法律观念完成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最终成为本民族现代文明的一部分,体现为法理学的现代性。在此过程中,各国共同回答了现代社会给法学研究所出的考卷,体现了全人类共同价值和关于法治的诸多基本主张。例如,“权力制约”理论既具有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古典内涵,也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与此同时,各国的文化传统像土壤和空气那样,滋养着法治观念的发展与传承,形成具有本国和本民族特点与气质的知识体系。法理学研究者深度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探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所体现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推动形成“良法善治”这一原创性概念;主张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而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从进程来看,处理好先行性和成长性的关系。作为一个特定学科,法理学自身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并不同步。有的国家先行起步,较早形成了自己的学科内容、学术范式和一定的理论体系;有的国家则在后续发展中基于自身国情对先行产生的异域法理学知识进行学习和借鉴,形成自身的特色。例如,“正当程序”本是域外法律原则,最早起源于英国的程序正义理念,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我国学者通过深入研究正当程序的概念内涵、内在价值和功能等问题,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相结合,集中探讨了法律制定程序、法律解释程序、法律实施程序及法律监督程序。

  从结构来看,处理好基本面和扩大面的关系。法理学是一个自成一体的学科,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或同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时代,既有由其专属内容、知识基础而呈现的基本面,又有在理论和实践深化过程中新纳入的研究领域、研究方法和研究方向。法理学的基本面,即一般理论范围,需要不断更新和创新。法理学的扩大面,是法理学的新发展,有时容易被忽视,有时又在短期内成为热点,一定程度上导致研究者忽略对基础理论的关注和继受。同时,成熟的扩大面也可能逐步转化为基本面。如“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早期被认为只是民法概念,现在已成为法理学的基本范畴;而数字主体、数字权力、数字人权、数字权利、数字法律关系等新兴领域的概念也逐渐成为法理学基本范畴的组成部分。

  《光明日报》(2025年11月07日 11版)

[ 责编:孙宗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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