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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经常体罚式管教,法院认定为家庭暴力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12-20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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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苑】

  ●案情:李芳(化名)与庞镇(化名)原系夫妻,离婚后女儿小丽(化名)(2013年生)随庞镇共同生活。庞镇对女儿常有责骂甚至体罚。2023年3月,庞镇用拖鞋抽打女儿嘴巴,导致面部出血,李芳陪同女儿报警。2024年9月,庞镇用皮带抽打女儿臀部、大腿等部位,李芳再次陪女儿报警并验伤,经诊断,小丽左上肢、左大腿、臀部多处存在瘀伤。不久,小丽被诊断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庞镇自述,其有喝酒习惯,除前述两次报警情形外,其平时存在对女儿的体罚式教育。

  2024年11月,李芳代小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次月,李芳以庞镇长期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心理抑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丽的抚养关系。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庞镇在抚养女儿期间,对小丽殴打、责骂,造成女儿身体遭受伤害,精神亦处于恐惧、焦虑状态,被确诊为重度抑郁,其行为性质已超出父母正常管教子女的限度,显属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应认定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家庭暴力行为。同时,庞镇作为与女儿长期共同生活的一方,不但未能及时关注女儿的情感需求和心理变化,还在女儿被诊断为重度抑郁后仍不正视女儿的心理疾病,更没有进行积极的后续治疗,对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难以逆转的二次伤害。综上,庞镇的抚养方式明显不当,故依法判决小丽随母亲李芳共同生活。

  ●说法:暴力管教应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父母不能以爱和教育之名对子女实施暴力,暴力管教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势必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未成年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发展。经常性谩骂、殴打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已超出父母正常教育子女的合理限度,亦严重背离了家庭教育的本意,为反家庭暴力法所明令禁止。本案将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管教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并作为确定抚养关系的不利因素予以否定评价,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积极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

  《光明日报》(2025年12月20日 05版)

[ 责编:张悦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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