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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样做学问的】
作者:孙宪忠(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一级研究员)
我从事民法学习研究已逾40年,其中有30年,我学习研究的方向、方法和著述,都紧紧围绕“三个问题意识”展开——中国问题意识、现实问题意识、重大问题意识。
我青年时代留学德国,专攻物权法学、不动产法学。1995年回国后,一度打算将德国现代民法学理论的翻译和研究作为学术志向。后来,我在物权立法和不动产立法方面发表的著作和论文,引起国土管理部门重视,邀请我深入各地调研。正是这些调研,让我逐渐树立起“三个问题意识”,将研究方向转到急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中来。
当时的中国,改革如火如荼。房地产市场兴起后,土地物权交易激增。此类交易必须借助不动产登记作为法律根据,可当时土地作为自然资源,其行政管理权分散在土地、农业、矿产、水利、林业等多个部门,各地“多部门登记”“多级别登记”现象屡见不鲜。
调研中,江西一位法官与我探讨这样一个案件:有个开发商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标的向银行贷款,这个抵押权是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过了一段时间资金再次短缺,开发商就用建造的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向另一个银行借贷,该抵押则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一宗土地登记在多个部门,很容易造成矛盾和冲突。果然,后来开发商卷钱跑路,先后贷款的两家银行都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当时根据担保法规定,如果以土地作为抵押标的,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林木等要一并纳入清偿;如果以建筑物作为抵押标的,土地权利本身和其他的林木水面权利等,要一并纳入清偿。这个案子中,两个银行的抵押权登记在两个部门,而且从各自所在的登记簿来看,都是第一顺位。因此,法院没有办法对此作出分析裁判。这种情况就是法学上所说的“立法上的司法不能”,即因为立法自身的问题,司法无法解决。
调研中,我们发现此类问题并非个例。北京某法院遇到同一宗土地设置两个抵押权的案件后,就邀请5位法学家来讨论,结果5个人提出了6种观点,不但没有帮助法官,反而让情况更加复杂。5位学者、6种观点,看起来“百家争鸣”,实则缺乏民法科学应有的规范体系。
当时的民法学教科书,虽然也有法律行为、物权、债权等知识的介绍,但是因为没有彻底接受意思自治原则下的法律行为理论,所以其知识体系总显得似是而非。在当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思维模式下,意识不到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之间的法律效力区分,更不能意识到其法律根据的区分,自然就无法理解抵押权的设立效果及其法律根据的特殊性问题。
面对民法学术领域的混乱,我开始反思自己的学术志向和学者责任。于是,我改变以传播既有学术理论为己任的选择,确立中国问题意识、现实问题意识和重大问题意识,将自己的学术方向投向研究自己国家民法制度、改造我国民法基本理论,以解决现实问题、促进法治进步。
几十年来,我严格遵循这三个问题意识,以国家民法发展重大现实问题为出发点著书立说,其中很多观点,也为国家立法所采纳。比如,针对上述不动产登记立法和实践操作乱象,我提出一系列对应性纠正建议。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根据、统一登记的法律效力、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机构、统一不动产登记簿以及权属证书的“不动产登记五统一”原则,就在我国物权法至民法典立法、国务院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又如,我早先从民商法角度研究公有制的法律实现问题,提出“政府投资理论”下公有制分级投资者、公有制企业享有独立财产权的观点,这些观点和数年后我国进行的公有制企业现代化改造的思路完全一致,最终体现在民法典的有关条款中。
再如,针对民众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充分承认和平等保护问题,我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一体承认和平等保护原则”,主张应该纠正偏见,给予自然人依法取得的财产所有权以无差别承认和平等保护的观点。针对那个年代各地大规模征地拆迁中出现的一些民众权利难以得到保护的问题,我提出政府应该作为征地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征地拆迁应该遵守“目的正当、程序正当、足额补偿”三原则等,这些建议不仅在宪法修改时被吸收,而且被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采纳。
进入21世纪后,针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长期存在的碎片化问题,我提出“以体系化消除碎片化、以科学化消除任意性”的法典编纂观点。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之后,我不仅连续数年提起编纂民法典的议案,为民法典编纂工作奔走呼吁,还全程参与编纂,相关的观点、建议也被吸收到民法典300余条条文中去。参加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十多年来,我提出上百份议案、建议、立法报告和审议报告,为国家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定和修订工作穷尽所能。
在耕耘民法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多年来我也须臾不敢懈怠,出版独立专著、合著30余部,发表论文100余篇、理论文章140余篇,涵盖民法法典化理论、物权法、不动产法、民法思想史方面等多个领域。通过这些成果,基本上完成了对我国民法基本理论从法思想到法技术的再造。其中最让我引以为傲的,是提出“区分原则”,该原则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和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分析和裁判法律交易案件的通用理论。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积极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我认为自己一以贯之的“三大问题意识”,实际上是符合总书记这一要求的。在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中,我会坚持这些问题意识,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和理论建设作出更大的努力。
(光明日报记者刘华东采访整理)
《光明日报》(2026年01月28日 0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