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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中华法治文明”的系统性研究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3-27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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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

  作者:黄文艺(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院长、教授)

  法治文明是人类运用法律制度驾驭自我、改造世界的文明成果的总和,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法治文明是世界上独树一帜的法治文明形态,源远流长、底蕴深厚、特色鲜明、影响卓著,充分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突出贡献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新征程上,广大法学研究者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华法治文明开展系统性研究,这对于加快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中华法治文明的标识性范畴地位

  标识性范畴在法学知识体系中具有统领性、主体性、穿透性作用,是构筑法学知识体系大厦的理论基石,是创新发展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平台。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中华法治文明是文明内涵、时代内涵、思想内涵都很厚重的原创性、标识性范畴。

  中华法治文明是一个表征中华民族古往今来法治文明成就的标识性范畴。在过去,比较法学者通常使用“中华法系”概念指称受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而形成的东亚地区的古代法律文明。显然,“中华法系”是一个描述古代法律文明的历史性概念,无法表征当代中国的法治文明成就。“中华法治文明”概念则克服了这一局限,能够概括中华民族过去、现在、未来法治文明的全部成就,具有贯通古今、继往开来的鲜明优点。同时,“中华法治文明”概念又承袭了“中华法系”概念所蕴含的既有优势,凸显我国法治文明的主体性、独立性、自主性,有利于增强全体人民的历史自信、文化自信、法治自信。

  中华法治文明是一个涵盖法治领域各方面文明成果,具有强大统摄力、包容力、解释力的整体性范畴。法治文明是由思想成果、制度成果、器物成果、实践成果等多方面成果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思想成果体现为关于法治的情感态度、思想观念、理想信仰、学说理论等;制度成果体现为社会上确立和实行的各类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机构、机制;器物成果体现为法院、警局、监狱、普法载体、行刑工具等有形的硬件设施;实践成果体现为法治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行为(执法、司法、守法、维权、解纷等活动)及其效果(社会治安、营商环境、政风民风等状况)。将“中华法治文明”作为标识性范畴的学术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打破传统的分时段、分领域的碎片化研究模式,开启对古往今来中华法治文明的立体性、系统性、集成性研究,进而从整体上观察和揭示中华法治文明的基本特质和总体贡献。另一方面,能够突破既有各法学学科各说各话、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段式叙事,引导学者从中华法治文明的整体角度观察、诠释法治场域中各种微观的法律条文、案例、事件、行为所具有的整体性意义、全局性影响,从而形成一种系统论、整体论的文明叙事范式。

  中华法治文明是一个具有很强学科跨界性、文明交融性的枢纽性范畴。文明是哲学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普遍研究的主题,是把各个学科联结起来的共同纽带。从一定意义上说,各个学科不过是运用不同的分析框架和概念工具来研究人类文明的众多板块和切面,进而从不同维度揭示人类文明演进和运动的规律、原理。在人类文明系统中,法治文明是一个穿透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等各文明板块的文明元素。法治文明中的经济法律制度、政治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社会法律制度、生态法律制度等,既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等文明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又是这些文明的内在构成要素。以上特点表明,将中华法治文明作为法学学科的标识性范畴和研究大平台,不仅可以深入推进法学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新闻学、社会学、环境科学等学科在文明研究上的大交叉、大渗透、大融合,还可以发挥法学在文明研究上的独特作用,彰显法治在推进人类文明发展中的独特贡献。

  中华法治文明是一个具有很强国际传播力、影响力的学术性范畴。法律文明、法治文明是全球范围内法律界、法学界认可和使用的概念和术语。自古以来,中华法系独树一帜,中华法治文明影响深远,也是世界各国法律界、法学界承认的基本事实。将中华法治文明作为国际传播的标识性范畴和旗帜,容易获得国际法律界、法学界的接纳和认可,有利于开展高层次国际法治交流合作,进而形成更大的国际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在当前中华文明的国际传播体系中,我国应加强中华法治文明海外传播,推动扩大中华法治文明的传播圈、知晓圈、影响圈。

  中华法系的法治文明精髓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国家制度、治理体系,形成了辉煌灿烂的中华法系和绵延至今的法治文明。新征程上,必须深入挖掘和全面释放中华法系的当代价值,把中华法系的历史记忆、思想精华和制度精髓融入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为法治中国建设最深厚的文化底色,成为21世纪世界法治文明景观最亮丽的风景线。

  在思想理念方面,中国古代政治家、思想家提出了很多脍炙人口的法治格言金句,提炼了许多优秀的法治观念理念,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约而易行”“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执法如山”“天网恢恢,疏而不失”等法律格言流传至今并深入人心。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优秀法律思想理念,在当今时代仍然值得传承弘扬。

  在国家制度方面,中华民族是世界各民族中探索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先行者,自古以来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税赋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各方面制度在内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为周边国家和民族所学习和模仿。有美国学者认为,中国对国家制度的探索和开发比西方早一千多年,“如要研究国家的兴起,中国比希腊罗马更值得关注”。

  在国家治理方面,中华法治文明形成了各种治道多管齐下、有序组合、综合治理的治理传统。古代先贤认识到,每一种治道既有其长亦有其短,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治道才能治理好国家。例如,《论语》提出了德、礼、政、刑等四种治道,《尹文子》提出了仁、义、礼、乐、名、法、刑、赏等八种治世之术,《太平经》列出了元气治、自然治、道治、德治、仁治、义治、礼治、文治、法治、武治等十种治法。古代政治家注重法(刑)和其他治道相辅相成的关系,推动法(刑)和其他治道相融相合、互济互补,形成了立治有体、施治有序的综合治理模式。例如,在对违法犯罪的治理上,中国古代政治家提出了先富后教、先教后刑的综合治理范式。他们认识到,去盗止乱首先要轻徭薄赋,制民之产,使民富足;然后要以教化为本,引导民众趋善远恶,实现刑措不用;刑罚则是迫不得已的最后出场的治理手段,主要起辅政弼教的作用,不能专靠严刑峻法治理国家。

  中华法治文明的形态跃升

  中华法治文明从传统形态到现代形态的跃升过程,是一个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赓续中华法治文明根脉、吸纳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宏伟进程,是一个向世界展现波澜壮阔、绚烂多彩的中华法治文明新画卷的宏伟进程。

  以人民为中心是现代中华法治文明的根本属性。以人民为中心贯穿当代中国法治文明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这一特征与民惟邦本的传统理念一脉相承。一是坚持人民是主体和力量源泉,将人民主体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使人民群众成为法治文明建设的最广泛参与者;二是坚持人民意志至上,保证立法、执法、司法、纠纷解决等工作充分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使人民群众成为法治文明发展的最高决定者;三是坚持以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任务,以更广范围、更高标准、更强力度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成为法治文明成果的最大受益者;四是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成为法治文明成效的最终评判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现代中华法治文明的核心要素。近代以来,随着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陷入全面危机,无数仁人志士开始探索摆脱民族危机的新的国家制度,先后尝试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多种制度模式,但都以失败而告终。我们党登上历史舞台之后,带领中国人民持续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形成了系统完备、严密完整的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是由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所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制度体系,是我国创造、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的制度保障,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

  科技和法治深度融合是现代中华法治文明的时代特征。中华法治文明自古以来就有重证据实、勘查真相的传统,诞生了狄仁杰、宋慈等一批杰出的司法精英。现代中华法治文明注重科技和法治的深度融合,运用现代科技破解法治难题困境。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领导法治工作部门加快法治领域现代科技应用,开辟法治文明建设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法治文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在数字警务、数字检察、数字法院、数字法律服务等领域已居世界前列。法治领域的深度科技应用具有化后知为先知、化不知为可知、化不能为可能的伟力,正在推动中华法治文明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预防性治理是现代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优势。古代先贤把治病于未病、治乱于未乱当作治理的最高境界和最优策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要走出一条不同于以美国代表的“诉讼国家”“监狱国家”的西式法治文明发展老路,就必须创造性发展预防性治理传统,构建预防性法律制度体系,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的能力。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科学指引下,我国在法治实践中已构建起了三类预防性治理体系,即以预防违法犯罪为目标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以预防社会矛盾纠纷为目标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以预防公共安全风险为目标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

  平等交流互鉴是现代中华法治文明的鲜明特质。中华法治文明自古就秉持“世界大同”“协和万邦”“和而不同”等理念,憧憬“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美好世界。现代中华法治文明走的是与其他国家法治文明平等相待、文明互鉴、携手共进的共同发展进步之路。在西方现代法治文明发展进程中,西方列国曾热衷于搞法律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将其法治价值观念、法律制度强加于其他国家,甚至强迫其他国家给予各种形式“治外法权”。现代中华法治文明坚决反对法律殖民主义、霸权主义,既不照搬照抄其他国家法治文明,也不强行输出本国法治文明。

  中华法治文明的国际传播

  中华法治文明不仅属于中国,也属于世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迅速提升,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中华法治文明产生浓厚兴趣。推进中华法治文明国际传播,扩大中华法治文明国际影响力,是提升我国法治软实力和竞争力的紧迫任务。

  阐释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国际传播工作,既有利于让各国人民更深入地了解、接纳、借鉴中国法治文明成果,也有助于推动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在全世界广泛传播。为此,应善于回应国际社会对中华法治文明的重点关切,有针对性地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阐释工作,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切实提升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华法治文明国际传播效能。

  讲好中国法治故事。跨文化传播实践表明,生动有趣而又蕴含哲理的故事,是法治文明传播过程中最具穿透力、感染力的载体。中华民族从古至今涌现出一大批经典法治故事,如包青天秉公断案、张居正变法、马锡五审判方式、“五四宪法”制定等。这些故事既富有理性之真、正义之善,又充满感性之美、灵性之力,是中华法治文明发展经验和智慧的集中反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本质上是一场法治文明的跨文化对话,应根据国外受众群体的文化偏好分众化地讲授,让他们听得懂、记得住、传得开。

  开展好对外法学交流。对外法学交流在法治文明国际传播中具有润物细无声的独特作用。应鼓励法学教育和研究机构通过举办国际学术论坛、国际理论研讨会、招收外国法学留学生、派遣专家赴国外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等方式,以更广范围、更大力度、更实成效传播中华法治文明。支持法律出版机构在境外出版发行高质量的中华法治文明研究著作,法律报纸杂志面向全球读者刊发高水平的中华法治文明研究文章,对外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释中国法治思想,让世界更好读懂中华法治文明。

  翻译好法治文明话语。对外法律翻译是中华法治文明传播的基础性工作。目前,不少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法治文明话语,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还缺乏统一、精准、权威的译法。同一个法治术语可能在不同作者那里、在不同文章中有不同的甚至错误的译法,易导致中华法治文明在跨国传播中失真、走样,甚至造成国际上对中华法治文明的误解和误读。因此,有必要成立对外法律翻译的专家委员会,专门研究中国法治重要概念和术语的翻译问题,提出权威性、统一性的标准化译法。

  《光明日报》(2026年03月27日 11版)

[ 责编:孙宗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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