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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时评】
作者:曾琼(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在近日举行的2026中关村论坛年会上,100余家科技企业携最新成果亮相,人形机器人展示各类拿手绝活,智能体、智能算力新产品新应用纷纷登场,“智能经济”的未来感触手可及,生动展现着人工智能加速走进现实的时代浪潮。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将其列为今年国家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标志着智能经济发展已正式上升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
发展智能经济,既是“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延续,也是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升级。为使智能经济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新动能,实现2035年我国全面步入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新阶段的总体目标,加快培育智能经济新形态意义重大、时不我待。
完善人工智能治理与培育智能经济新形态,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的。从学理来看,治理不仅是“限制”,更是促进;不仅是设置“防火墙”,更要为发展清障、铺路、赋能。促进与赋能,应成为治理的重要功能。因此,在治理结构设计上,既要注重限制型治理结构建设,也要注重驱动型治理结构完善;在治理制度安排上,既要注重规约性制度构建,也要注重激励性制度设计。
人工智能治理必须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治理与促进并举、治理与发展同步。科学的制度设计,必然是限制与激励、控制与引领的有机统一。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促进开源生态繁荣”“实施超大规模智算集群、算电协同等新基建工程”“加快发展卫星互联网”等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的举措,既是为破解“闭源”壁垒、算力分散、“数据孤岛”等难题清除障碍,也是对智能经济发展的激励性政策引领。同时,科学的治理机制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重要能动作用不可忽视。人工智能治理中的多元协同共治机制,能够凝聚智能经济发展合力;消费者人工智能素养的培育,旨在夯实智能经济发展的底层基础;“包容审慎”的容错机制,本质上就是激励创新的动力机制。
风险防范与监管是治理的核心任务,关键在于以社会治理为主导的传统治理模式,能否适配人工智能这一新技术形态。新的技术经济范式,必然呼唤新的治理范式。
人工智能技术已不再是简单的技术工具,而是具有自主学习、自主行动能力的“类主体”系统性存在。与其他技术不同,人工智能本身存在巨大的内在风险。例如,在机器学习过程中,因数据偏差可能导致技术与社会价值脱节的风险,因技术失灵可能产生与客观事实不符甚至虚假信息的风险。应对这些风险,必须依托技术手段提供支撑。
防范治理人工智能技术内生性安全风险,需要相关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提供保障。在安全风险社会治理方面,我国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对安全风险社会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进行系统整合和进一步完善。有两点值得特别重视:一是伦理准则问题,二是安全风险责任主体问题。传统治理准则建立在“勿为恶”的基础上,留下了非善非恶的巨大灰色空间,而“AI偏见”等现象进一步模糊了伦理边界。我们应确立“智能向善”的新伦理准则,明确伦理边界,推动人工智能更好造福人类。由于人工智能的“类主体性”容易造成责任主体认定模糊,必须坚持以“人”为责任主体的归责机制与问责制度,这一原则不可动摇。
完善人工智能治理,是加快培育智能经济新形态、促进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在智能技术与智能经济的动态演进中,持续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在统筹发展与安全中,稳步迈向智能经济发展的美好未来。
《光明日报》(2026年04月16日 0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