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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北京4月15日电(记者温源)为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15日发布《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优化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
《通知》规定,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将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如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核定该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100亿元。
《通知》提出,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通知》出台后,境内银行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与境外银行通过合同约定等形式,明确资金使用条件,有效防范风险。
《光明日报》(2026年04月16日 0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