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文化人 天下事
正在阅读: 进出口化妆品监管新规出台 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首页> 光明日报 > 正文

进出口化妆品监管新规出台 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5-12 02:40

调查问题加载中,请稍候。
若长时间无响应,请刷新本页面

  光明日报北京5月11日电(记者张翼)“化妆品行业是大健康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化妆品进出口也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板块。”5月11日,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李劲松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安全监管工作,海关总署对2012年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系统性修订,日前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李劲松介绍,修订后的办法着力构建科学精准、便捷高效的海关进出口化妆品监管体系,进一步深化与国内药监等部门协同联动,推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与国内监管体系无缝衔接,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开展系统性、机制化的风险监测,一旦发现安全风险,将进行科学评估,根据科学评估结论,依法采取加强检验、发布预警、暂停进口等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并根据风险水平变化实施动态调整。同时,依托智慧海关建设成果,深化部门间数据共享互通,持续为口岸监管提质增效。修订后的办法通过深化制度改革创新,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副局长孔晓邦告诉记者,近几年,具有“东方美学”元素的国潮美妆国际竞争力日益增强,凭借文化IP与高性价比在海外“出圈”。办法在修订过程中,聚焦助力“国潮美妆”出海,统筹发展与安全,优化了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管要求。同时,不断创新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管模式,例如试点开展出口化妆品远程属地查检模式。企业通过视频远程实时连线即可完成查检,等待时间从平均2至3天缩短至半天,大幅提升通关效率。

  修订后的办法系统固化了近年来海关进出口化妆品安全监管改革成果,创新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模式,为中小微企业出海拓市场量身定制“轻量化”高效便捷通关服务;取消首次进口化妆品特殊管理要求,助力“首发、首展、首单、首店”业态的提质升级;扩大进口化妆品免予检验样品适用范围,赋能检测、研发等新业态创新发展,助力我国从“制妆大国”迈向“制妆强国”。

  近期,海关总署基于新修订的办法,已与国家药监局共同商定在上海市开展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自5月1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海关副关长骆江洪表示,试点后,消费者只需扫码,就能看到官方备案的、完整真实的产品信息,有效辨别真伪。企业使用电子标签可节省包装印刷、人工贴标等成本,标签信息可实现线上动态更新,加速新品上市节奏,又便于实现产品追溯管理。

  试点依托海关与药监部门的数据共享、业务联通,通过发布联合公告规范申报要素、系统智能比对,推动化妆品监管从传统人工核验向数字化、智能化跨越升级,深层次重塑了三方协同、风险联防的监管体系。

  《光明日报》(2026年05月12日 10版)

[ 责编:邢彬 ]
阅读剩余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