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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场】
作者:孟于群(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金融是“国之大者”,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目标,提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金融强国建设离不开高水平开放的支撑,“五篇大文章”的书写更需要全球市场、资源与规则的协同发力。在国家利益全球化延伸与国际竞争规则化博弈日趋激烈的今天,涉外金融法治作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防范化解跨境金融风险的“盾”,更是拓展国际金融合作空间的“矛”,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重要制度支撑。
准确把握涉外金融法治的功能定位
金融强国的核心要义,既体现为强大的金融机构、发达的金融市场、高效的金融服务,更彰显于健全的金融法治与有力的国际规则话语权。由此可见,在金融强国建设中,涉外金融法治至关重要。
涉外金融法治,是在对外开放条件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金融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并参与和引领国际金融规则制定的制度总称。其功能体现为三个层面:一是“定规则”,通过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对接,为跨境金融活动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二是“划底线”,明确金融开放的红线与禁区,筑牢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法治防线;三是“解纷争”,建立健全国际商事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护我国市场主体海外合法权益。
上述功能直接关系“五篇大文章”能否安全顺畅地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科技金融与数字金融涉及尖端技术跨境转移、数据跨境流动合规等复杂法律问题,需要涉外法治明确数据主权边界、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绿色金融高度依赖国际标准互认与环境信息披露规则统一,需推动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与国际接轨,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ESG披露与评级法律框架;普惠金融与养老金融在引入外资金融机构、借鉴国际经验过程中,需构建平等审慎的准入监管制度,防止风险传染、保护国内脆弱群体。可见,涉外金融法治已从“配套制度”上升为“基础支撑”,其完备程度直接决定金融开放的广度、深度与安全度。
正视涉外金融法治的现存挑战
近年来,我国涉外金融法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确立了域外适用等制度,为跨境金融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但对标金融强国建设要求和高水平开放需要,仍面临一系列亟待破解的制度性挑战。
一是立法系统性不足,制度供给存在短板。尽管相关法律规定了域外管辖条款,但具体适用缺乏配套制度支撑,导致法律原则难以有效落地。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涉密信息管理、境外金融机构准入等专门安排尚不完善,法律之间衔接不畅,难以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金融法律体系,制约了法治整体效能的发挥。
二是监管协作机制不畅,跨境风险防控能力有待提升。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跨境审计监管合作、证据出境标准认定等方面存在堵点,跨部门、跨区域监管合力尚未有效形成,监管信息共享不足、执法协同不够,难以实现对跨境金融风险的全链条、穿透式监管。
三是司法保障能力偏弱,纠纷解决效能亟待增强。涉外金融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有待优化,精通国际金融法律实务的复合型人才相对匮乏。跨境司法协助、外国法查明、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机制尚不健全,影响了我国司法在跨境金融领域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四是国际规则话语权较弱,制度型开放面临掣肘。我国在数字支付、绿色信贷、普惠金融等领域的成功实践,尚未充分转化为国际规则倡议,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的能力有待提升。在国际金融标准制定、规则协调等方面仍处于被动跟随状态,与金融大国地位不相匹配。
上述挑战相互交织、互为因果,深刻反映了当前涉外金融法治建设与金融强国目标之间的差距。唯有直面问题、精准施策,才能为金融高水平开放构筑坚实的法治根基。
多措并举构建涉外金融法治体系
金融强国大厦的落成,既需要“五篇大文章”作为内部坚实的四梁八柱,也离不开涉外金融法治作为外部稳固的防风护网。面对上述挑战,必须坚持系统思维,以问题为导向,在以下方面协同发力。
一是坚持立法先行,夯实制度根基。以制定金融法为牵引,设立涉外编确立涉外金融法治的元规则与基本框架,同步推进期货和衍生品法等配套法规建设。加快推动金融稳定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立法进程,前瞻性研究制定金融数据安全、人工智能金融应用等新兴领域法律法规,填补规则空白,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涉外金融法律体系。
二是强化监管协同,筑牢安全防线。健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互补充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升对跨市场、跨行业、跨机构风险传染的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全口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完善对开展国际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和属地监管协作,对跨境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是优化司法保障,增强救济能力。完善涉外金融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争取办理一批具有规则意义、国际影响重大的典型涉外案例,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法律预期。加快构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金融法律体系,为中资机构海外展业提供法律遵循和维权依据。大力培养精通国际金融法律实务的复合型人才,建立高校、金融机构、司法机关联动的人才培养体系。
四是培育法治生态,增强国际话语权。加强金融法治文化建设,引导金融机构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理念。系统总结我国在数字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养老金融等领域的规模优势和实践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范式。通过“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中国-东盟合作等多边平台,主动分享经验、输出标准,将中国实践智慧转化为国际公共产品,在全球金融治理中注入更多中国理念和方案。
推动“五篇大文章”与涉外金融法治协同共进意义重大,唯有如此,才能在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中行稳致远,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坚实的金融法治力量。
《光明日报》(2026年06月13日 0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