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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记者 王金虎 光明日报通讯员 吴佳丽
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市场监管工作的“最后一公里”,是市场监管体系的基层基础。近日,国务院公布《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9条,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法律地位、职责范围、履职方式以及队伍建设、工作保障作出系统规定,施行35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将同时废止。条例名称的变化,折射出基层市场监管体制的一次制度上的革新。
1991年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曾为维护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2018年机构改革后,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进一步整合,各地在原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基础上组建市场监督管理所。基层机构所面对的是横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广告、价格、计量等领域的综合监管任务。
实践的变化对法律制度的更新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赵鹏认为,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整合后,基层市场监管机构已经不再是单一领域行政管理的末梢,而成为综合性市场监管职能的基层承载平台。过去以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基础形成的制度安排,已经难以充分回应统一市场监管体制下职能综合化、治理复杂化、任务多元化的新要求。
条例作为专门规范市场监管基层派出机构的行政法规,精准回应这一制度短板,与实体法共同构成更为完备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厘清了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法律地位、权力依据和责任归属。
在实践中,由于大量的工作都实行属地管理,对基层治理能力的要求比以往更高。市场监督管理所处于市场监管系统联系基层、服务群众的“神经末梢”和“最后一公里”,承担着实施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重要任务。
基层治理最需要权责清晰、边界明确、运行顺畅。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介绍,按照职权法定的要求,条例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职责职权进行了明确,核心内容是确定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有效承担的工作职责,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又避免因职责过多过重而导致“小马拉大车”问题。
职权法定要求集中体现在条例第五条:其一,登记职能,即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办理与基层高度相关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其二,监管职能,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特种设备使用、产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广告、价格以及计量等领域日常监管工作;其三,执法职能,即查处或者协助查处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其四,维权职能,即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消费者、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等;其五,普法职能,即宣传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厘清权责边界,有利于提高基层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游认为,基层市场监管一定程度上存在“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困境。条例理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上下级关系及纵向分工,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等适合基层行使的职权,真正实现在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高频民生领域的快速响应与处置。
同时,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所与乡镇、街道在联合监管、投诉举报处理等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避免多头重复监管或相互推诿,有效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对广大中小微经营主体而言,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其接触市场监管部门最直接、最频繁的窗口,基层监管执法行为的规范程度和服务意识,直接关系营商环境建设的实际效果。
赵鹏指出,在规范权力层面,条例明确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监管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职,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并接受社会监督。这些要求将比例原则与正当程序要求以行政法规予以固化,为基层监管执法权力划定了明确边界。
此外,条例还体现了推动监管执法从单纯事后处罚向预防性、服务型治理转变的要求。赵鹏表示,市场监督管理所熟悉辖区经营主体、消费环境和风险分布,是风险源头治理的重要前沿。通过日常检查、普法宣传、投诉举报处理、风险隐患排查等方式,能够把监管关口前移,把问题解决在早、化解在小。
《光明日报》(2026年09月15日 0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