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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根基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9-18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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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理论道】

  作者:王中庆(山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我国生态禀赋独特,特有物种丰富,种质基因丰沛,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格局中占据重要战略地位。落实《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精准度、空间覆盖广度和动态响应时效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纵深推进,数字化与绿色化深度融合,为破解传统保护瓶颈提供了重要契机。数字时代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并非对传统管护模式的电子化补充,而是以数字技术推动保护理念、运行逻辑、参与体系的系统性重塑。但技术红利不会自动转化为治理成效,也可能衍生算法偏误、数据安全、区域失衡等问题,必须在法治框架内为技术应用划定合理边界。

  生态环境法典的正式施行,为数字时代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系统性制度安排和坚实法治支撑。生态环境法典要求,“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促进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同时,关于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等监测网络体系、优化重要区域的监测点位布局、提升自动监测预警能力的规定,既为数字化感知体系建设、智能监测预警应用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也为实践探索划定了制度边界。此外,生态环境法典与数据安全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关于数据安全管控、科技伦理约束、技术创新激励的相关规范相互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共同构建起生物多样性数字化保护的立体制度规范体系。

  当前,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红外智能相机、生物声纹监测、环境脱氧核糖核酸(eDNA)等多元技术集成组网,多模态识别算法与生态大模型、数字孪生技术、区块链全链路存证技术等新兴数字工具正被逐步引入生物多样性治理全链条,全面提升了治理决策的科学性与前瞻性,推动形成全域联动、快速响应的现代生态监管体系。同时,数字技术大幅降低专业门槛,使社会公众从旁观者转变为保护参与者与数据供给者,政府、科研机构、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的共治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由此可见,数字技术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注入了强劲动能,推动保护范式实现系统性跃迁。但随着实践深入,技术迭代快于制度更新、应用拓展快于规则供给的现象日渐突出,对治理体系的系统性、精准性、协同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必须坚持系统观念、辩证思维,以生态环境法典为核心遵循,以路径建构提升效能,以制度完善筑牢根基。

  一是健全算法治理规则,压实审慎履职法定职责。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主体依法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这是智能技术辅助治理必须坚守的法定前提。当前,在全域感知与智能研判实践中,生物多样性模型训练数据区域分布不均、珍稀物种样本不足、数据标注质控标准不一等问题,容易导致算法内生偏差以及对智能结果的过度信赖风险。从法定职责来看,智能研判结果不能替代行政机关实地核验的监管义务,算法仅能作为辅助决策的技术参考,而不能免除生态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核查、专业判断的法定履职要求。对此,应深耕生态数字孪生建模技术,扩充珍稀物种与偏远区域训练样本,践行可信人工智能理念,提升算法的可解释性与研判精准度,从源头消解算法潜在偏差;建立智能监测与实地核验双向互补的常态化校验机制,并纳入生态监管法定工作程序和评价体系,防范技术依赖所致的决策失误;最终形成“数字预判—实体处置—结果反馈—模型迭代”的闭环治理范式,实现虚拟数字空间与物理生态空间的同频联动。

  二是筑牢数据安全防线,厘清数据管控权责边界。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国家对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划定了生态信息共享利用与安全管控的法定边界。在跨部门数据共享与数字化执法实践中,珍稀濒危物种分布点位、繁殖迁徙轨迹、执法巡护线路等高敏感信息汇聚于数字平台,存在数据泄露与违规滥用隐患。生物多样性敏感数据承载特殊的生态安全法益,其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均应落实主体的安全保护义务,对违规泄露及滥用行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为此,需要建立生物多样性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敏感点位数据实施脱敏加密处理,依托区块链技术实现全链路溯源存证;加强数字化平台网络安全防护,定期开展风险评估与应急演练,防范网络攻击及数据篡改等威胁生物安全的事件;构建覆盖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应用、销毁全流程的风险管控机制,健全数据安全权责划分与追责制度,明确开放共享的法定边界权限,形成全链条多维度的生物数据安全法治防护网,实现数字赋能增效与依法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

  三是弥合区域治理落差,保障公众参与法定权利。生态环境法典将公众参与确立为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原则,依法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明确坚持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实施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在全域感知网络布设与公众参与实践方面,数字化建设区域发展不均衡、基层感知终端与参与渠道覆盖不足、民间观测数据与官方监测体系衔接不畅等问题,制约全域保护合力的提升,影响法定权利的均等实现。为此,应统一全国生物多样性监测技术标准与数据采集规范,补齐偏远欠发达区域感知终端部署短板,优化天空地水一体化生态监测网络布局;统筹区域数字化要素资源,加大对中西部生态脆弱区的技术赋能、资金支持与人才培养力度,逐步弥合区域数字生态治理能力鸿沟,保障不同区域公众平等参与治理的法定权利。完善公众参与长效机制,建立公民观测数据分级分类采信标准,明确其行政采信效力,推动民间优质生态监测数据纳入官方数据库,引导公众从数据贡献者向治理参与者转变;畅通社会各界制度化参与渠道,凝聚多元主体共治合力,构建区域均衡联动、全民广泛参与的治理格局。

  四是完善伦理规则体系,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生态环境法典坚持生态优先基本原则,明确提出积极阐释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为生物多样性数字治理的规则构建与涉外法治衔接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多模态设备布设与全球生态治理实践中,数字技术应用场景持续拓展,对生态伦理规范、制度规则供给提出更高要求,全球生物多样性数字治理期待借鉴我国的治理模式与实践经验。为此,应以生态环境法典为核心遵循,衔接数据安全、科技伦理等领域法律法规,构建“法典原则—配套细则—技术标准”三级规则体系。细化生物多样性数字化监管配套实施办法,依法划定技术应用红线和各方权责边界。统一数字监测技术、数据质量、信息共享行业标准体系,明确其作为生态监管执法的法定技术依据。建立数字技术应用生态伦理审查机制,规范智能设备布设密度与应用场景。践行风险导向的审慎敏捷治理思路,建立数字化治理成效动态评估机制。在此基础上,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数字治理规则制定,深化跨境生态法治协作、技术交流与项目合作,彰显我国参与全球生态治理的责任担当。

  《光明日报》(2026年09月18日 11版)

[ 责编:张悦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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